三、IIA 群:大氣中包含丙酮、氨、乙醇、汽油、甲烷、丙烷、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與空氣混合成可爆炸或燃燒之氣體混合物,其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九公厘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八。 一、IIC 群:大氣中包含乙炔、氫氣或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與空氣混合成可爆炸或燃燒之氣體混合物,其最大實驗安全間隙在○‧五公厘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在○‧四五以下。 二、滑接導線:滑接導線應位於適當位置或適當保護,使非授權人員不能接近,並具有適當防護,防止異物意外碰觸。 (二)變壓器及類似設備:變壓器、抗流線圈及類似設備之繞組及端子接點,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二)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使用捲封、鉚接或焊接方式;與電動機連接等需要可撓連接之處,得使用密接之滑動接頭。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建築物應依所頒布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設計者,其各指定場所之照明負載得依該設計標準所採用之照明單位負載計算。 三、連接接地電極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之搭接導線,其線徑應符合表二六~一規定,並依第二十九條之四規定裝設,且依第二十九條之五規定方式連接。 整體設備之部分組件包括電動機、電動機控制器及類似設備等之導線,或本規則指定供其他場所使用之導線,不適用本節規定。
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四之百分之九二。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建築技術規則pdf: 第一章 基本規則 Top
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材,以加強樓版、屋面版、牆版,使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二、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底面寬度應儘量放寬,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技術規則pdf 屋頂欄杆牆、陽臺欄杆牆、壓簷牆及屋頂二側之山牆,均不得單獨以磚砌造,並應以鋼筋混凝土梁柱補強設計。 建築技術規則pdf 地層改良之設計,應考量基地地層之條件及改良土體之力學機制,並參考類似案例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先進行模擬施工,以驗證其可靠性。 五、耐震分析時,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反映實際情形,並力求幾何形狀之模擬、質量分布、構材斷面性質與土壤及基礎結構互制等之模擬準確。
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氣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建築技術規則pdf 1.設備附有銜接口,供斜口螺紋導線管或管件銜接者,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合之導線管、導線管管件或電纜配件,且該導線管或管件之螺紋,應以斜口螺紋模來車絞。 但經設計者確認為防爆型設備之廠製斜口螺紋銜接口者,應旋入四又二分之一全牙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二、任何帶電金屬組件與箱門間,至少保持二五公厘之間隔。 2.裝置於配電盤面板上之儀表、計器及電驛,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回路,其非帶電組件外殼應予接地。 五、三相匯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 二、匯流排槽裝設分接開關者,其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表示啟斷或閉合。 開關啟斷或閉合應明白標示,並可從地面或操作點清楚視及。
二十九、模鑄構造「m 」:指一種保護型式,產生火花或熱量可能點燃周遭爆炸性氣體之電氣,以模鑄用複合物封裝使其不會點燃爆炸性氣體。 十八、吹驅(Purging ):指利用足夠流量且正壓之保護性氣體注入封閉箱體內,以降低其既存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之濃度至可接受範圍內之方法。 十五、完全密封(Hermeti-cally Sealed):指設備使用熔合方式密封,例如一般焊接、銅焊、熔接或將玻璃與金屬熔合等,以阻絕外氣侵入。 七、非引火性設備(Nonincendive Equipment):指裝設有電氣或電子電路,且在正常運轉條件下,產生之電弧或熱效應,不會引燃特定易燃性氣體、揮發氣或粉塵之設備。 四、可燃性氣體偵測系統(Combustible Gas Detection System):指於工業廠區內裝設固定式氣體偵測器,並用來示警之保護系統。
建築技術規則pdf: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五、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內部配線,其導線應使用一‧六公厘以上石棉、玻璃纖維等耐熱性絕緣電線,或套有厚度一公厘以上之瓷套管並固定於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銅線。 五、高週波加熱裝置之電極部分應以不可燃封閉箱體或隔離設備予以防護。 一、施設於電扶梯之配線,除左列規定應按金屬管裝置法,非金屬管裝置法,導線槽裝置法及電纜裝置法(橡皮絕緣鉛皮電纜除外)施設。 三、昇降道內之接線箱或控制盤端子至昇降體接線箱之電路,應使用經指定或核可用為昇降機之電纜者(以下簡稱為活動電纜)。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解說
(3)置放於工廠密封完成之防爆型腔室,並裝設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之封閉箱體內,其具有標示工廠密封或相似文字,且該封閉箱體之接口小於公稱管徑五十三公厘。 工廠密封完成之封閉箱體不得作為其鄰近需要裝設密封管件之防爆型封閉箱體之密封管件。 一、導線管:導線管離開 0 建築技術規則pdf 區邊界之三公尺範圍內,應加以密封。 密封管件與導線管離開本場所邊界交界點之間,除安裝之密封管件應經設計者確認之防爆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件。 但完整不間斷之厚金屬導線管段穿越0區,該管段距離0區邊界外三百公厘範圍內無裝設管配件、其終端位於非分類場所者,得免裝設密封管件。 若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之抗腐蝕性能者,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PVC導線管標稱厚度號數SCH80、廠製彎頭及其附屬管件。
最大系統電壓超過直流六○○伏之太陽光電系統,應符合第七章規定及其他額定超過六○○伏之裝設規定。 但於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所裝設額定電壓一○○○伏以下之設備,不適用第四百零一條規定。 適用於非危險場所之配線方法得使用於本質安全器具之裝設;其密封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六十二規定,導線隔離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五十九規定。
二、配電箱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採用三○安以下額定之附熔線手捺開關者,應裝設二○○安以下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移動式用電器具插座之額定電壓為二五○伏以下者,額定電流不得小於一五安。 但二五○伏、一○安之插座,使用於非住宅場所,而不作為移動式之手提電動工具、手提電燈及延長線者,得不受限制。 四、插座裝設於嵌入建築物完成面,且位於濕氣或潮濕場所者,其封閉箱體應具耐候性,使用耐候性面板及組件組成,提供面板與完成面間之水密性連接。 但該過電流保護裝置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啟斷者,不在此限。 進屋導線應按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包封之銅匯流排槽、PVC電纜或符合有關標準之其他電纜配裝,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專章暨設計規範法規說明會概要資料.pdf
其分析結果,應檢附申請書及統計分析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耐風設計。 前項統計分析報告書,應包括風速統計紀錄、風向統計分析方法及不同風向五十年回歸期之基本設計風速分析結果等事項。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第一項基本設計風速之方向性分析結果認可,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審查。 第三十九條(刪除)第三十九條之一建築物施工期間應提供足夠之臨時性支撐,以抵抗作用於結構構材或組件之風力。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以更為清楚的3D圖繪方式,解釋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中文字難以理解的範圍、構造、尺寸等等,並佐以相關規定說明;無論是建築業界或應試者均值得入手的參考好書。
若為多線裝設系統者,為任二條直流導體(線)間之最高電壓。 十、變流器:指用於改變電能電壓大小或波形之設備,亦稱為電力調節裝置(PCU)或電力轉換系統(PCS)。 八、人員保護系統:指結合人員保護裝置與構成防護功能組合之系統,於一併使用時,可保護人員避免遭受電擊。
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 五、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 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採用斷路器者,額定極限短路啟斷容量(Icu)不得低於裝置點之最大短路電流,其額定使用短路啟斷容量(Ics)值應由設計者選定,並於設計圖標示Icu及Ics值。
- 在導電性材質容器內之通氣式鹼性蓄電池組,應裝置於非導電材質之托架內。
-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 第三十二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與其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依本節規定辦理。
- 一、電度表離地面高度應在一‧八公尺以上,二‧○公尺以下為最適宜,如現場場地受限制,施工確有困難時得予增減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二‧五公尺,最低不得低於一‧五公尺(埋入牆壁內者,可低至一‧二公尺)。
- 三十四、粉末填充「q 」:指一種保護型式,將可點燃爆炸性混合氣之電氣組件固定,且在其周圍填滿如玻璃或石英之粉末狀填充物,以防止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二、排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設置換氣扇或開放外氣或以排氣筒連接。 以煙囪或排氣罩連接排氣筒行換氣通風者,選擇適當之位置。
第二百四十九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第二百三十五條 作用於高層建築物地上各樓層之設計用地震力除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節規定外,並應經動力分析檢討,以兩者地震力取其合理值。 第二百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 第 二百零三 條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建築技術規則pdf 第一百九十八條 (水浮力)地下建築物應調查基地地下水位之變化,根據雨季之最高水位計算其上揚力,並做適當之設計及因應措施以防止構造物之上浮。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之關係)地下使用單元臨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第三條之二 (綠帶邊之退縮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第五百三十七條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 第四百九十七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設計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經實驗與分析證明其具有適當之強度及韌性,使耐震能力等於或超過本節規定者,仍可使用。 第二百四十二條 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必須確實把握產品來源。
第二百四十一條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樓地板高度)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二十二條 (新鮮空氣進氣口)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 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第 二百十八 條 (空氣調節設備)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第 二百零一 條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四、接地故障偵測:交流模組系統得使用單一偵測裝置,偵測交流接地故障,並藉由移除供應至交流模組之交流電力,以阻斷組列產生電力之功能。 四、模組或模板之連接:應設計使其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模組或模板拆卸時,不會中斷接至其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 十八、建築一體型太陽光電系統(BIPV):指整合於建築物之外表或結構中,並作為該建築物外表防護層之太陽光電系統。 十三、太陽光電系統電壓:指太陽光電電源或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直流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