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 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二)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平方公尺以上者,除應自建築線起退縮一‧五公尺外,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增加二‧五公分。
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除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建務 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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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架等之容許載重量,應按所用材料分別核算,懸吊工作架(台)所使用鋼索、鋼線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其他吊鎖等附件不得小於五。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 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建務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收件簿按登記機關、鄉(鎮、市、區)、地段或案件性質設置,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記載之。
- 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一點五以下。
- 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排除油煙設備。
- (二)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雖然違建的定義很明確,但因其存在的歷史相當的長,而且又和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在違章建築的管理上就衍生出好幾套不同的應對方式,各縣市政府也有屬於各自的一套管理標準。
另外,每年的地價都會調整,各地政府作地價調查時,都制定有關「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佈的資料,主體構造種類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耐用年數為六十年,加強磚造為五十二年,一般磚造為四十六年,土磚混合造為三十年。 建務 建務 LINE@「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版主白宗益分析,買賣透天厝同時申請坐落基地的鑑界非常少見,因房仲所關注的幾乎都是建物本身屋況,卻往往忽略了坐落基地鋪設水泥或柏油的範圍是否均屬於賣方所持有的土地範圍。 在實務上,很多屋主為了方便,當鄰地地主不住在當地或不知去向時,會將土地使用範圍「不小心」往外延伸,時間一久就忘記坐落基地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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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主要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條規定增設之出入口;共同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增設之樓梯出入口。 三十七、類似通路:基地內具有二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包括機關、學校、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類似通路視為法定空地,其寬度不限制。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建務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七、以緩衝區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當層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者,應依本編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辦理;瓦斯供氣設備並依本編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三、緩衝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之出入口防火門窗應為常時開放式,且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並應與所連接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及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連動監控,使能於災害發生時自動關閉。 三、地下通道: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行人通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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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 該建築物不同用途之部分以無開口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區劃分隔且有獨立出入口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建務 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 凡不屬雜項的東西就絕不能魚目混珠,讓承辦自己心證去判斷雜項工作物要不要記建蔽率與容積率,這是踰越法律授權的。
-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 日前曾有二件危老重建案件的協調,發生在整合成功,建築師寫了重建計畫書之後,卻在建造執照申請起造人名義時,增生喬不攏的情況。
- 八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 法律例外的免拆違建有 16 種,因為情節輕微且影響較小,所以可以免拆,常見的例如鐵窗、碟式天線、女兒牆、庭園中的假山假水等,都在此範疇。
但同一戶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構造設計時,其樓層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建務 二、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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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昆蟲等雜物進入;地面開挖貯水槽時,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 高層建築物之配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一般配管之容許層間變位為二百分之一,消防、瓦斯等配管為百分之一。 二、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一、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八位(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十二席)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但每排僅四席位相連者(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六席)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權利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權利人或管理人換發權利書狀。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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