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案例中多數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亦即只要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即使與被害人和解仍然無法撤告,檢察官還是可依職權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答: 案例: 文華與鄰居霏霏感情不好,經常隔窗叫罵,有一天,文華又在窗台上罵霏霏「討客兄」,不料,幾天後,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才知道霏霏告她誹謗罪,檢察官在庭上勸霏霏和解撤回告訴,如果文華同意和解,霏霏可以撤回告訴嗎? 解析: 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被害人提告後,就算後來反悔或已經跟加害人和解,想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可以繼續偵辦,並根據犯罪事實依背信罪起訴被害人。 因此若涉及妨害性自主罪想要爭取緩刑須有減輕其刑的事由,將刑期壓低至2年以下才有機會,建議遇到這類案件時,盡早尋求專科律師協助答辯即擬訂訴訟策略,並且協助與被害人和解,向法院爭取判決2年以下刑期並給予緩刑。 妨害性自主罪除了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刑責也非常之重,大多都是3年起跳,而依刑法第74條緩刑適用的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法律保障的是性自主權,不論是否結婚男女都應保有自己性自主權利,故並非是配偶就不會成立性犯罪,配偶一方違反他方意願而發生性交或猥褻,仍可以受刑法處罰,只是屬於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 翁偉倫解釋,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若是從刑事法的角度來看,就有一些不同;可以肯定的是,某些罪名縱然當事人全部和解了,也無法讓你完璧歸趙。 像是搶錢、搶糧、搶娘們等行為,大抵上觸犯了搶奪強盜及妨害家庭等罪。 若是偽造私文書,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偽造公文書,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偽造的是特種文書,則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將會產生一個對公眾或私人利益有所損害的結果。 注意這邊其實並不要求真實發生損害的結果,僅僅是有造成損害的可能,就符合此項構成要件了。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必須要有「委任或請託」這層關係,例如老闆雇用員工、住戶委任管委會、個人委託朋友或律師處理事務等;而所謂的「事務」,在實務上則是指「有裁量權限的外部財產事務」。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柯怡如說,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要先行調解,調解無效,才能提起。
- 公訴、自訴是以訴訟程序由何人起訴區分,由檢察官起訴而擔任原告者,是為公訴;非由檢察官起訴,而是由自訴權人自行起訴並擔任原告者,是為自訴。
- 告訴乃論又被稱為「不告不理」,必須由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向法院提出才會受理案件。
- 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為訴追的條件,並非偵查條件,檢察官偵查告訴乃論之罪,不待告訴而開始,但倘未經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其訴追條件即尚未具備。
依照刑法§277第 1 項的規定,普通傷害罪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是因為普通傷害的行為而致人於死、或是造成重傷的結果,則另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刑法§277 第 2 項)。 官方標準答案是絕對不能,選擇和解頂多讓你刑度減輕、緩刑等等。 然而司法人員辦案有時添加點溫度是必要的,不該排斥留條後路給一時思慮不周的被告走,至於運用上就只能是鄉野傳說,無法被證實。 此時,檢視全部客觀證據的呈現,並基於事實同一的條件下,確認律師某程度取得法官與檢察官的默契,則被告固然對於較重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願意認罪;但較輕的告訴乃論之罪則可以考慮進行認罪答辯。 然而像是把別人關起來的行動自由罪、強迫別人學鳥叫的強制罪、威脅要打爆他全家的恐嚇罪等,卻也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縱然被害人事後完全原諒壞蛋了,被告若能得到個緩刑判決就算很不錯。
告訴乃論: 內容—
其中「得為告訴之人」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訴的人,那誰是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呢? 所以到底強制性交罪應該規定為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這都是痛苦的抉擇。 如果我們不忍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就應該把它規定為告訴乃論。 然而考慮到姑息養奸惡性循環的結果,就該把它規定為非告訴乃論。 現在對於這一個問題,法律上已經有一個處理,原則上是規定為非告訴乃論,希望有個普遍的預防效果。 至於被害人二度傷害的問題,再用其他的配套措施,例如開庭時對於被害人的特別保護,或是透過其他機制的輔導,希望能夠把傷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至於名譽上的問題,也只能透過教育的管道,讓被害人以及一般有個較健康的認知,在強制性交罪當中,就像其他的任何犯罪一樣,做錯事情的是加害人,不是被害人。 這種觀念的改變,是需要一些時間,可是也不能不做。 至於所謂公訴或自訴所要講的,是由誰來向法院請求審判的意思。 檢察官和法官雖然都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不過性質是不一樣的。
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簡介
徵信社常常會面臨法律問題,像是通姦是告訴乃論,或是告訴乃論罪,但甚麼是告訴乃論、又是甚麼是公訴罪呢? 偽造文書罪其實是一種犯罪類型的統稱,又可以大致分為偽造私文書(刑法§210)、偽造公文書(刑法§211)和偽造特種文書(刑法§212)三種犯罪樣態。 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通常是在地方法院最後一次開庭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行為人並沒有妥善處理被害人當初所交辦的任務,或是在處理時做出違背諾言、違反誠信的舉動,導致最後被害人的權利受損,不論是本身有積極的具體行動,或僅是消極沒作為,眼睜睜讓憾事發生,只要違背自身任務都算在內。
說到底,某些罪名是不是以被害人追究與否作為要件,考量的不見得都是被害人的意願等,本質上是國家政策問題,尤其像是內亂外患罪及偽造貨幣罪等這類的罪名,國家與社會才是真正被害人,也就沒有告訴或不告訴的問題。 柯怡如說,除了被害人之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權。 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那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或得為告訴之人的告訴乃論案件呢? 這時候就由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抑且,告訴並不限於本人為之,即不以告訴權人親自提出告訴為必要,亦得委任他人代為提出告訴。 至於「知悉犯人之時起」,翁偉倫進一步解釋,是指何時起,這也是常困擾一般民眾的問題。 在法院實務上,「知悉犯人之時起」係指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而言,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實證據之情況下,告訴期間則不會開始起算。
非告訴乃論之罪,乃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也就是提起公訴),所以民眾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 英國的刑事訴訟,傳統的習慣法是實行私訴,即任何人都可向法院控告犯罪,因此,對告訴乃論的犯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只要超過20年,被害人跟檢察官誰都不能針對此案提起訴訟,所以建議被害人如果有想要走法律途徑,一定要留意時效,避免因為超過時間點而錯失討回公道的機會。 妨害性自主是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式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 就算是兩情相悅,但只要有其中一方未滿16歲,也屬於性侵害,也就是性侵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又被稱為「不告不理」,必須由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向法院提出才會受理案件。 與其相對的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公訴罪」,無論受害者有沒有提告,只要被得知有犯罪事實,檢方就得主動偵辦。 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傷害罪、親屬間竊盜罪;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論是否有經過告訴,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就應該主動偵辦,即使被告不想追究,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院可以審判。 依您所述,「告訴乃論之罪由被害人主動提起」,如果您是指向檢察官提起,那麼接下來案件就會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走公訴程序。 但如果您是指向法院提起,就表示被害人選擇跳過檢察官,直接走自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