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注意,僱主不能為其參與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下的「臨時僱員」2,或已申請「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的持牌處所有關僱員(包括正在處理或已獲批准的申請)申請「保就業」計劃工資補貼。 就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僱主而言,須注意,申請第二期1工資補貼的僱主及其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經已開設(即不能將開設日期追溯至該日或較早日子)。 換言之,在2020年4月1日起才開設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不具備申請資格。
申請者可直接使用第一期的申請編號、密碼及聯絡人手提電話號碼登入計劃的申請網頁提交第二期申請。 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18-64歲的「一般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 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額為每月9,000元。 5 經營一車隊或一輛巴士/學校私家小巴並兼任司機/保姆者除外,若他們本身有開設「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可在本計劃下以自僱人士身份申請資助,並同時在「校巴服務提供者資助計劃」下申請資助。 已開設(即不能將開設日期追溯至該日或較早日子),並於當日仍未取消的「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的「自僱人士」,若未曾於第一期計劃領取一筆過7,500元資助,可在第二期提出申請。 此外,未有於第一期計劃領取一筆過7,500元資助的合資格自僱人士,亦可於2020年8月31日至9月13日期間提出申請。
的任何一個月份作為「指定月份」,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 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為每月9,000元。 已領取第一期補貼的僱主,可在申請第二期補貼時重新選擇「指定月份」。 如僱主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上只顯示該僱主聘用65歲或以上僱員,但沒有顯示有關僱員的工資金額或僱主為其作的自願性強積金供款額,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聘用該等65歲或以上的僱員人數計算,每人可獲每月5,000元的補貼。 如僱主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只顯示僱主為65歲或以上僱員作自願性強積金供款的金額,但沒有顯示相關僱員的工資金額,補貼將會按僱主於「指定月份」為有關僱員作的自願性供款的十倍計算,最高補貼額為每月9,000元。 由政府委聘的「保就業」計劃代理人(作為申請者的代理人)接收由強積金受託人發出有關其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並將強積金紀錄證明書內相關資料,用作審批、評估及覆核申請,並用以監察、處理有關本計劃資助的爭議和跟進事宜以及統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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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者申請第二期補貼時選擇與第一期相同的「指定月份」,便毋須重新填寫強積金計劃的相關資料或上載文件;如有需要,申請者亦可於網上申請表更改部分資料(例如新增強積金計劃註冊/參與編號、聯絡電郵地址或手提電話號碼等),詳情請參閱申請網站及網上申請表內細節。 在申請獲批後,僱主須確保在2020年9月至11月補貼期內任何一個月的僱員數目(不包括放取無薪假的僱員),不能少於「承諾受薪僱員人數」(即2020年3月無論當時有否支薪的僱員總數)。 此外,僱主所領取的第二期工資補貼,必須相應全數按月支付僱員之2020年9月、10月及11月的工資(即僱主於9月、10月、11月的每月工資支出不能少於當月的補貼金額)。 工資補貼是以「指定月份」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上所顯示的僱員人數及「有關入息」 /有關工資作計算基礎。 雖然該僱員現已離職,但僱員在「指定月份」內有支薪,而僱主亦有作強積金供款,其供款紀錄及「有關入息」會列於證明書內,所以僱主可以為該僱員申請補貼,但領取的工資補貼須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工資。
如部分負責政府合約的僱員並非專職,而是同時為其他私人合約工作,由於其工資並非全數由政府資助,該公司若有為這些僱員作強積金供款或已設立職業退休計劃,只可就該部分僱員申領補貼(請參閱第4部分「計算補貼金額」)。 「保就業」計劃秘書處會就第二期補貼的申請透過相關政府部門發信提醒這些機構上述申領資格。 (只適用於由政府全數資助部分僱員的工資並已收到有關政府部門信件通知的僱主)如有關僱主決定使用相同的「指定月份」,則無須重新填寫「指定月份」的合資格僱員資料(即工資並非由政府全數資助的僱員)。 若申請者更改第一期的「指定月份」,則必須以「指定表格」重新填妥並上載符合本計劃申請資格的僱員資料,包括僱主為每名合資格僱員在新選定的「指定月份」支付的「有關入息」/工資及強積金供款金額。 另外,僱主(不論有否更改「指定月份」)亦須以「指定表格」填妥符合本計劃申請資格的僱員在2020年6月及7月的「有關入息」/工資及僱主強積金供款金額,並在申請第二期時一併提交。 有關僱主亦須於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登入「保就業」申請者服務網站提交相關僱員在2020年8月的「有關入息」/工資及僱主強積金供款金額,以便核實申請人有否違反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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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適用於由政府全數資助部分僱員工資並已收到有關政府部門信件通知的僱主)僱主不能為工資由政府全數資助的僱員申請工資補貼。 僱主須以「指定表格」填妥每名合資格僱員(即工資並非由政府全數資助的僱員)的資料,包括2020年3月的合資格僱員人數及僱主為每名合資格僱員在「指定月份」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及強積金供款金額。 有關僱主會在提交申請後5個工作天內收到「保就業」計劃代理人由電郵寄出的「指定表格」,並須在5個工作天內上載填妥的「指定表格」至「保就業」申請者服務網站。
按照僱主於「指定月份」的強積金供款紀錄上「有關入息」 的五成計算補貼額,每人每月補貼上限為9,000元。 按照供款期完結日決定供款紀錄的有關月份;例如供款紀錄的供款期開始日為12月15日,而完結日為1月14日,則會被視為1月份的供款紀錄。 政府需要取回之補貼額:由於僱主於2020年7月的總薪酬開支($120,000)較每月工資補貼($140,000)為少,政府會取回該月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20,000)。 除不具申請資格的僱主外(請參閱問答2.2),所有為僱員作強積金供款(包括集成信託計劃及行業計劃),或有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不分行業,均符合申請資格。 僱主必須將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亦可以選擇將部分補貼用作加薪或增聘人手,但不可保留作其他日後用途。
就65歲或以上有強積金戶口的僱員而言,獲批補貼的僱主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補貼期(即2020年9月至11月)內供款的付款結算書時,須就65歲或以上僱員提供其基本工資金額,以證明在當月有支薪予相關僱員,否則有關僱員不會被納入計算當月受薪僱員總數。 若申請者有為新入職僱員於2020年3月作強積金供款,而該月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亦顯示有關僱員,有關僱員會被納入計算「承諾受薪僱員人數」,作為比較補貼期(即2020年9月至11月)內受薪僱員總數的基數。 就領取第二期補貼的僱主而言,在接受補貼的三個月期間(即2020年9月至11月),若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當月工資的補貼額。 由於僱主(分包商)與政府沒有合約關係,其服務費用是由承辦商支付。 如該僱主有為其僱員作強積金供款或設立職業退休計劃,可申請補貼。 請注意,「保就業」計劃代理人在審批時有權聯絡有關政府部門以索取及查閱申請者在「餐飲處所(社交距離)資助計劃」遞交的相關資料,以覆核申請者申報的資料。
在服務當天,請留意門鈴及管理處電話,並準時開門給鐘點保姆,以免耽誤保姆提供服務時間。 如客戶未能於服務時間開門給服務人員進行服務,保姆會於服務地址附近等待45分鐘,如客戶仍未能開門給保姆進行服務,保姆有權離開並終止服務。 如客戶於45分鐘內到達服務地址,服務人員會為客戶繼續服務至原訂的服務完結時間。 為保障客戶,如客戶於下單後需要更改訂單資料,請於服務前最少一個工作天的辦公時間內與我們聯絡。
2020保母: 申請時間及資助發放安排
如申請者在申請第二期補貼時更改第一期所選擇的「指定月份」,則須按網上申請表指示重新上載相關文件,及/或可以因應其需要在網上申請表更新資料(例如提供額外的強積金戶口資料)。 若發現自僱人士向政府、秘書處及/或代理人作出虛假陳述、虛報、隱瞞或提供虛假或誤導的文件或資料以欺騙政府及/或其委託機構屬刑事罪行,該申請者可能會被刑事檢控。 在第二期「保就業」計劃提交申請的自僱人士,必須以「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資料申請一筆過資助,以「僱員」身份開設的強積金戶口或任何形式的強積金「個人帳戶」提交的申請恕不受理。 請注意,已在第一期成功領取一筆過資助的自僱人士不可在第二期重複申請。 除不具備申請資格的人士外(見下文),申請者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已開設「自僱人士強積金戶口」(即不能將開設日期追溯至該日或較早日子),並於當日仍未取消該戶口。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自僱人士」是指並非以僱員身分賺取收入,其有關收入是來自生產或買賣貨品,或是來自提供服務或從事提供服務的業務的人士。
另外,僱主(不論有否更改「指定月份」)亦須以「指定表格」填妥符合本計劃申請資格的僱員在2020年6月及7月的實際工資,並在申請第二期時一併提交。 有關僱主亦須於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登入「保就業」申請者服務網站提交相關僱員在2020年8月的實際工資,以便核實申請人有否違反承諾。 若申請者申請第二期補貼時選擇與第一期相同的「指定月份」提交申請,便毋須重新填寫強積金計劃的相關資料或上載文件;如有需要,亦可於網上申請表更改相關資料(如新增強積金計劃註冊/參與編號、聯絡電郵地址或手提電話號碼等),詳情請參閱申請網站及網上申請表內細節。 同樣地,若在補貼期內任何一個月的強積金紀錄證明書顯示申請者有為新入職僱員供款,有關僱員亦會被納入計算該月受薪僱員總數。
申請時,僱主必須遞交相關僱員的實際工資資料,工資可以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同時為同一僱員開設強積金戶口及設立職業退休計劃,則只可以該僱員在強積金戶口的「有關入息」作補貼額計算基礎。 在計算承諾受薪僱員人數時,該僱員只會被計算作一名受薪僱員。 有為僱員設立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包括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或職業退休豁免計劃)的僱主,可為參與其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申請工資補貼。 為防止有人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資料騙取津貼,有關僱主須保留所遞交的文件正本兩年作審核之用。 就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僱主而言,若他們有為新聘僱員在補貼期間的有關月份作強積金供款,並顯示於強積金紀錄證明書,有關僱員會被納入計算補貼期間有關月份的僱員總數。
政府已豁免「保就業」計劃下僱主領取的工資補貼及自僱人士領取的一筆過資助的徵稅。 但僱員獲取的工資,不論是由「保就業」計劃的補貼支付或由僱主支付,均為《稅務條例》(第112章)下應課薪俸稅的入息。 就領取第二期補貼的僱主而言,在接受補貼的三個月期間(即2020年9月至11月),若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的工資,政府將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額。 「保就業」計劃亦會向合資格的自僱人士發放一筆過7,500元的資助。 請注意,已在「保就業」計劃第一期領取一筆過資助的自僱人士不可在第二期重複申請。
- 因此,我們希望計劃的設計能涵蓋絕大部分合資格僱主的強積金計劃狀況。
- 僱主須以「指定表格」填妥符合本計劃申請資格的僱員資料(即工資並非由政府全數資助的僱員),包括2020年3月的合資格僱員人數,及僱主為每名合資格僱員在「指定月份」支付的「有關入息」/工資及強積金供款金額。
- 「保就業」計劃秘書處會就第二期補貼的申請透過相關政府部門發信,提醒這些機構有關「保就業」計劃的申領資格。
- 1.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即可報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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