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要保人負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保單應視為要保人所擁有的財產權利,當保險依約給付滿期金、年金、生存保險金時,且受益人並非是要保人,就等同於要保人將有價值的財產權利轉與他人,自然屬於贈與行為,時點以給付日為準,列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 舉例來說,《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因保險商品種類名稱相當多元,很多保單也有死因的給付,如年金保單給付的保證期間,被保險人身故,未領年金可指定受益人;還本型醫療保險在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壽險保障」給受益人,這些死亡給付都將納入遺產稅的實質課稅審查範圍。
即壽險給付的部分,得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徵遺產稅;至於「保單帳戶價值」,仍應納入遺產,依法繳納遺產稅。 然而即使保單未曾列舉扣除額,中途解約而獲得的解約金是否仍要課稅,目前相關單位及法令尚未有明文規定,只是若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來看,有些保險屬於儲蓄性質,解約金大於累積保費的溢價差額,的確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利息所得而計入綜所稅計算。 但投資型保單因在投資標的贖回出售的過程已經承擔相關投資稅賦,所以就不用再計入綜所稅計算了。 解約金的部份不是保險給付,原則上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有種狀況會有所得稅問題,但若是以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是需要補稅的,就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曾經拿這張保單在所得稅申報時,做過列舉扣除的保費支出。 時間,它能以分期繳納的方式創造倍數的稅源,它擁有資金變現性及緊急預備金的功能,具規劃性的保單貸款使資金運用更具彈性,最重要的是可以指定繼承人數人共同受益。 這部分保險理賠金不但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且若需繳遺產稅時,繼承人因預留稅源,故亦不會因稅款無法繳清或繼承權的糾紛,而落入「失去親人是一種痛苦,繼承財產則是一種折磨」的苦惱之中。
儲蓄險遺產稅: 實質課稅8大樣態
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雖然已經降至 儲蓄險遺產稅 10-20%,遺產稅與贈與稅不在是台灣現行最重的稅負,而且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調高很多。 然而,大家仍然談稅色變,積極尋找能節稅遺產稅的方法,其中保單便是最被普遍採用的工具之一。 綜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最低比率規範」只是作為保險業者保單設計的限制,不因保單符合「最低比率規範」,便可認為保險理賠無須課徵遺產稅。 保單應否納入遺產總額計算,仍須委由國稅局於個案中,依實質課稅原則,分別認定。
至於「最低比率規範」施行「前」已訂定的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因不適用「最低比例規範」,本質上便有所不同,須依個別契約的實質內容,判定其是否符合保險法第112條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等規定。 年判字第三七六號判決認為,若擇優以「保單帳戶價值」作為身故保險給付時,需再就形式上給付的「保單帳戶價值」,進一步探討該項給付中,是否包含「定額給付」的部分。 國稅局不得僅依形式上「保單帳戶價值」的名稱,便將其逕行歸類為投資帳戶價值,而將該項給付總額,全數納入遺產範圍,並據以課徵遺產稅。 而「甲型投資型保單」的身故保險金給付方式,係就「約定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且係以約定的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的最低給付額。 儲蓄險遺產稅 儲蓄險遺產稅 綜上,本文歸納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保險給付得免徵遺產稅的要件有四,包括:一、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二、被保險人於人壽保險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三、已指定受益人;以及,四、無「租稅規避」的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亦認為,僅有「定額給付」之部分,受益人得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主張免徵遺產稅。
- 許祺昌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是否應繳交所謂的「最低稅負」。
- 依《遺贈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 定存是零風險的投資工具,沒有任何流動性的門題,但也因為如此,定存並無風險貼水或溢酬,所能給的利率也偏低。
- 近年來投資型保單也被以租稅誘因而加以濫用,常出現保費遠大於保額情況,以致近來財政部有意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孳息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的理由是可以很清楚地辨識該保單投資分離帳戶,即是投資,其孳息當然就予課徵所得稅。
- 她曾聽理財顧問說:「保險給付免納稅」,讓她興起靠保險節稅的念頭,但真是這樣嗎?
假設在旅行期間,我真的在國外急診就醫,此時我就可以以「被保險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台北國稅局局長許慈美表示,實質課稅是以「八大態樣」進行全面性分析,目前沒有實際訂出標準,也不會以單一因素決定,而是通盤考量、綜合判斷後的結果。 因此,課稅與否的重點須回歸投保動機,若保險目的在於避稅,從這八種特徵中就能看出異常。 《Smart智富》成立於1998年,提供保險、退休規畫、消費觀念等投資理財領域的知識、情報與課程服務,以及透過旗下臺灣發行量最大的理財月刊-《Smart智富》月刊等財經暢銷書,全方位服務投資族群需求。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記得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儲蓄險遺產稅: 父母愛子心切買保單,往往只考慮滿期受益子女,卻忽略滿期前萬一要保人不幸死亡恐事與願違。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如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 其「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總和」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值。
此外,透過分年逐步贈與,父母最後所剩的遺產金額變低了,遺產稅也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 1,000萬元的資產若是一次性贈與,只能扣除一次220萬元的免稅額,仍需繳納數十萬元的贈與稅;若是有計畫地分年贈與,創造多次的220萬免稅額,即有可能免贈與稅或降低贈與稅。 若不知道會不會被課稅,申報遺產稅時,至少要將所有保單資料寫入遺產稅申報書的不計入遺產總額欄位之中,並且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國稅局經實質審查後認定,以免事後因漏報而受罰。
「隔代繼承」是利用《民法》中拋棄繼承的規定,子女們全數選擇拋棄繼承,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輩取得繼承權。 就算子女有收入,但是父母如果擔心子女負擔太重,可以搭配分年贈與資金給子女用以償還房貸,而不要由父母一次性代償房貸,否則代償房貸會視為另一筆贈與,按償還金額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不動產、未上市櫃股票的時價往往低於市價,以市價買進,時價計稅。 如果能善用兩種價格的差異,壓縮課稅財產的價值,即可降低遺產及贈與稅。 有計畫地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搭配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對於多數家庭來說,已足夠移轉大部分資產,幾乎課不到遺產及贈與稅。 舉例來說,當我在出國前向保險公司買了自己的旅遊醫療保險,我就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
儲蓄險遺產稅: 理財學
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30萬元部分仍應計稅。 死亡給付的額度是以「每一申報」戶來計算,如成年子女,各自擁有獨自己獨立的申報戶,而不為被扶養親屬,應可獨立擁有3330萬的免稅額度。 對於人壽保險金是否為遺產的認定,將成為影響受益人是否要繳納遺產稅的關鍵,因此父母要是希望藉由規劃保單,將財產留給子女,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若都為同一人,該保單可依法免課遺產稅;不過,專家對此指出,此種以保單避稅的方式,還需「指定受益人」,及考量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的8大樣態。 許多人都知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隨著保險商品推陳出新,愈來愈多的保單遭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計入過世者的遺產課稅。 又以「投資型保險」為例,投資型保險是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約定,由保險人將要保人繳的保險費,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分配方式進行投資,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的人身保險。 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 實務上,保險究竟要不要課稅,必須回到「實質課稅原則」,即國稅局會從立法目的、租稅公平及實質經濟意義面向,針對個案進行審查。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包含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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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變更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代繳保費或代償保單借款,均涉及贈與稅。
- 否則,稽徵機關調閱 A 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發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匯款紀錄,審閱資金進出紀錄,便可能得知 A 有保單的事實。
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屬於建造房 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進遺產總額。 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80萬元)。 7.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並經登記。 但是繼承人將這些圖書、物品轉讓的時候,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儲蓄險遺產稅: 保險好難?6大險種投保重點報你知
●狀況 2:當要保人 A 死亡,但被保險人 B 並未死亡,則 A 死亡時,該保單仍屬 A 之財產,因此,以 A 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 A 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雖然,目前保險公司不需即時通報此類保單資料給財政部,但是 A 之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 否則,稽徵機關調閱 A 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發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匯款紀錄,審閱資金進出紀錄,便可能得知 A 有保單的事實。 或者,國稅局可以查閱 A 過世前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便可能發現有列舉 2.4 萬保費扣除額,就知道 A 有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閱與 A 相關的所有保單明細。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納入遺產總額。 所以依前述規定,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當然也就不會被課到遺產稅,但實務上卻一再傳出個案被課遺產稅的問題,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一些個案認定為惡意逃漏遺產稅,所以對這些個案主張實質課稅,不承認它披著人壽保險外衣。
儲蓄險的年化報酬率約為定存利率再加碼0.8~1%,因此大約35年的存期,本金即可翻倍,但定儲蓄險有閉鎖共的設計,也就是提早解約,會有解約費用,讓年化報酬率大打折扣。 儲蓄險遺產稅 財部官員指出,依遺贈稅法規定,只有一種狀況的保單免計入遺產總額,就是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過世者,而且必須是生前長期所投保,非重病或身故前的「詐保」,才能免計遺產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已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之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以杜取巧逃稅。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金額在3,330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被繼承人以自己本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且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果投保是為了逃稅,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等特徵,仍會被課稅。 三三三○萬元是單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額度,假如趙先生有二名成年子女,則各自可獨立為申報戶,那麼合計太太在內,他可事先規劃各三三三○萬元的死亡理賠金給三名受益人,皆無基本稅額問題。 這是因為壽險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變更就如同是將已累積一定金額保價金的保單贈與他人,如果變更時該張保單的保價金超過二二○萬元,要保人就須申報贈與稅;而儲蓄險也有保價金。
(下稱「最低比率規範」),此一規範,適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後簽訂的投資型保險,或申請轉換為投資型保險等情形。
最後,變更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代繳保費或代償保單借款,均涉及贈與稅。 林志翔指出,由於保單價值利益屬於要保人資產,若要保人為子女,但實際出錢的是父母,那麼代繳保費,即是無償為小孩購置財產,視同贈與。 儲蓄險遺產稅 一旦父母代為支付的保費金額加計其他贈與的財產,超過免稅額度二二○萬元,就應課徵贈與稅。 不過也要提醒的是,雖然高額的壽險理賠金不會被課遺產稅,避開上述8大指標,也能減輕實質課稅的風險,但在「最低稅負制」上路後,現在規定超過免稅額3300萬以上的理賠金,仍會列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中,被課徵20%的稅。 然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是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也不必被課徵遺產稅的。
按保發中心公布的個人重疾險最新經驗報告,投保重疾險罹癌的患者… 有些信用卡也有相關優惠,但需要注意信用卡的回饋常常變動,如果要修改需要日後填寫申請書。 其實,財政部或法院判決書並無定義過 10 年為長期投保的標準,「10 年」只是個人心裡感受「很長一段時間」而已,但是這種感性標準,不能當作理性分析的依據。
儲蓄險遺產稅: 遺產沒人領!財富傳承規劃要及…
善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這筆錢是贈與人的免稅額度。 3,330萬元是單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額度,假如趙先生有2名成年子女,則各自可獨立為申報戶,那麼合計太太在內,他可事先規畫各3,330萬元的死亡理賠金給3名受益人,皆無基本稅額問題。 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此與為保障並避免因被保險人之突發事故,致 家人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已有不同,與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及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之立 法意旨不符。 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為先生:如要保人先行身故,則會有產生遺產稅的問題。 要保人擁有保單的權益,一旦身故,視為要保人之遺產,保單依然有效,而保單上的要保人也只能選定一人,要是有多位繼承人,其衍生後續的複雜問題,可想而之。
以附有負擔贈與方式節稅,要特別注意受贈人(子女)必須有能力負擔這筆貸款,並且日後確實由受贈人(子女)還款。 若子女沒有工作能力或經濟能力,國稅局可能不認可貸款當作贈與稅扣除額,將視同於不動產贈與給子女,要繳128萬贈與稅〔(1,500萬-免稅額220萬)× 稅率10%〕。 許祺昌指出,根據贈與稅規定,要保人只要是自己,保單就仍是自己的財產;直到子女拿到了滿期金,贈與才確定,全年超過二二○萬元部分,就會被課贈與稅。 林志翔解釋,此課徵原則並非「遺產稅與所得稅二擇一」,依據財政部函令,保險金要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一旦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才不用計算繳交最低稅負;反之,保險金未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必須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市面上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大致可區分為「甲型」及「乙型」兩類,其間主要差別,在於身故保險給付的條件不同。 通常「甲型」的身故保險給付,是採「保險金額或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而「乙型」保單則採「保險金額加計保單帳戶價值」方式辦理。 在180天之後才身故,受益人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主要是源於該次意外所致,才會理賠。 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但是倘若給付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因並不屬於身故保險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則保險金將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須將此保險金辦理遺產申報,若未於6個月內期限申報或漏報,將可能會被處以0.8倍到1倍罰緩。 宣告利率:為變動利率,係依據該保單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 市場利率訂定之,並無最低利率的保證。 保險公司會定期公布各商品適用之宣告利率,該利率之適用期間會依商品設計有所不同(常見為1個月或1年)。
預定利率:即設保險公司的預估投資報酬,為固定利率,在保單設計時就己決定,當資金運用的實際收益率(市場利率)低於預定利率時,保險公司會產生利差損;反之,則為利差益。 如非保險給付之遺產,繼承人需先繳交遺產稅,才能動用到過世親人的資產,但如果資產龐大,繼承人如沒有現金足於繳納遺產稅,就會造成其很大的負擔,於是有預留稅源的作法產生,而保險給付是合法預留稅源的管道之一。 「解約金」及「身故保險金」的數字比較,在保單年度第1~6年度,身故保險金大於解約金,但差異在6年內是逐年縮小,在第7年度末後,「解約金」即等於「身故保險金」,所以這張保單是重儲蓄而輕保障的「儲蓄險」。 解約費用:保單提早解約後,保險公司會把原來應該要退給你的保單價單價值準備金的金額先扣除一筆解約費用給付給保戶,所以保戶實際拿到的解約金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解約費用。 有預定利率和宣告利率,宣告利率大於預定利率時,保單給付額外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增值回饋金可用來購買額外的保額,又稱為利變增額型保單。 如壽險公司無法運用保戶資金創造更高投資報酬率時,就有可能調降保單宣告利率,但宣告利率最低也不會低於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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