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 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岔路口…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四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設於限寬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優先道: 客戶 BGP 優先順序 (Customer BGP Priority)
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透過《道交條例》授權,交通部與內政部另外訂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該規則指出:「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且也明確提到:所謂主管機關乃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 22-1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一)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右轉,應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各種車輛先行,則右側慢車道之車輛優先。(二)遵照號誌指示紅燈可以右轉之車輛,應讓綠燈路線之車輛先行」。
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 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 36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礙者。 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 當心兒童標誌「警 35」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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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標誌「指 53-1 」,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中央部會所屬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暨科學(技)園區或大專院校之名稱、方向及里程。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1」 ,得以「遵 28.2」 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 當心動物標誌「警3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
懸掛式標誌之垂直淨空,一般道路不得少於四公尺六十公分,高速公路不得少於四公尺九十公分;其支柱或支架與路肩邊緣相距以不少於六十公分為原則。 但情況特殊者,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下得酌予變更。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 「汽車行進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設有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幹道為閃光黃燈,支道為閃光紅燈。因此,設有閃光黃燈路線支車即為幹道車,有優先行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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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三、除鐵路平交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間之橫紋。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優先道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 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 車輛長度限制標誌「限4」,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車輛長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 設於限長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優先道: 路口停讓規定
四、圖案 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標誌一面。 路面未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距離入口處一五○至二○○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 9」。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 1」及左彎標誌「警 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下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如根據警政署2010年的統計,每年因開啟車門不當致傷亡案件有三千多件,平均每天就發生八起事故。 而到1989年,因為修法(可搜尋「禁行機車」),也使禁行機車的標線規範,明確納入前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當中,讓禁行機車擁有更具體的法律依據,實行至今。 優先道 所有的源頭可指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
近期最熱的例子,就是台北市忠孝西路開放禁行機車路段的討論。 公路總局指出,大客車優先道南下路段已先在端午連假試辦,大客車下國五蘇澳交流道後,經台2線優先道開往蘇澳隧道,避開台9線小客車車流,行駛時間至少節省30分鐘,因此今年中秋連假接續辦理,並將花蓮端也納入試辦路段。 北返車流預估第3天出現,最高車流全日可能突破1.8萬輛次,如果以端午連家通車時間計算,從蘇澳至花蓮崇德將從平時90分鐘,拉長至2小時。 為鼓勵民眾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中秋連假期間將在蘇澳至花蓮崇德,試辦大客車「優先」通行。
- 3、機車優先道:指劃設車道空間供機車行駛,機車擁有優先路權,其它車種除轉向及路邊停靠時可以穿越其上外不得行駛,機車則可隨時進出優先道。
-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 30 」、「指 30.1 」、「指 30.2 」,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
- 本標誌得視需要懸掛於收費站以外之調撥車道分向線上方,配合調撥車道分向設施設置。
- 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定設置。
二、作為點狀線者,表面光色應與代表標線一致,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十公分;其具反光性能者,反射光色並須與代表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一、作為線條加點者,反射光色應與原有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標線、標線間距、標字及標字間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
標牌(3)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 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
優先道: 「前方優先道路」の補助標識
這樣一來也避免了汽車在路口提前準備轉彎或是在路邊停車或起步開車…因為跨越或行駛 “機車專用道” 的各種問題… 再來,道路安全規則也說,機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方式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優先道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如同交通部《機車交通政策白皮書》自己指出:國內道路及交通工程設計,長期以汽車為主,對機車族群缺乏全盤考量。 例如:目前對於三車道以上道路,主要透過「禁行機車」與「兩段式左轉」管制機車行駛。
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設於收費站漸變段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 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一○公分,間隔為二○公分,以六條為一組。 視需要每隔三○至五○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 三、指示標線 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輔3」,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調撥車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線所在位置,禁止車輛跨越,並不得迴轉。
優先道: 台灣交通勞動權益要「八國聯軍」相救?公車司機下車買便當的秘密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優先道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高市交大透露,汽車除非有起步、停車等4個例,才能開在機慢車優先道,不想接到罰單得特別當心。 交通局長鍾鳴時說,行駛思源路的公車多達13條路線,尖峰流量每小時約59車次,目前公車行駛最外側慢車道,方便靠站上下乘客,不過經常公車一靠站,就影響後方機車的行車秩序。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假期到了,許多人都會選擇出門走走、放鬆心情,然而,大量的人潮湧入觀光景點,容易導致道路壅塞、塞車,除了拉長開車時間,更影響駕駛情緒,誰都不樂見。
優先道: 新聞稿
而歸類於交通「遵」字號第20號的該類型台灣交通標誌。 答:550 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的路權,原則與小型汽車相同,也就是可以行駛快速公路(臺北市為快速道路),但公(道)路管理機關所公告禁止行駛,或設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的地方,要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的指示行駛。 (五)盲人音響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源之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盲人通過。 視需要設於盲人旅次集中地點附近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 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
日前則有網友在臉書社團分享影片表示,一名機車騎士在前往墾丁的路上遭遇塞車,卻看到多輛汽車開上機車優先道、路肩,壓縮機車行駛空間,甚至差點造成摔車,氣到髒話連發,發文一出,便立刻引起網友的熱烈討論。 為改善大度路沿線交通安全,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針對大度大業路口、大度立德路口及大度路全線實施改善措施(如附圖),請用路人依循現場標誌、標線及號誌行駛。 假期到了,許多人都會選擇出門走走、放鬆心情,然而,大量的人潮湧入觀光景點,容易導致道路壅塞、塞車,除了拉長開車時間,更影響駕駛情緒。
A02 類型:如人行道淨寬1.5~3 公尺,在人行道淨寬1.5 公尺以上的前提下,可考量設置公共設施帶;公共設施帶寬度,最小不宜小於0.8 公尺,以1.5 公尺以上為原則,公共設施集中設置於設施帶,並使設施帶具有整齊之邊界線。 A01 類型:人行道淨寬應1.5 公尺以上,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受限路段寬度不得小於0.9 公尺。 四、行車管制號誌轉變為閃光號誌時,幹線道上號誌應由綠色燈號經過黃色燈號時段轉變為閃光黃燈,支線道上號誌應由紅燈轉變為閃光紅燈;由閃光號誌轉變為行車管制號誌時,應有三秒全紅時間,再循序轉換。
優先道: 機車優先道
目前可追溯到前臺北市市長楊金欉任內(1985),台北市共計有十九處路口有「機、慢車專用道」、十五處路口機車騎士必須以「二段式左轉」。 時至1997年,臺北市政府開始明定「汽機車分流專案」、1999年,則由中華民國交通部提出「機車交通管理政策白皮書」,其中明確訂定汽機車分流的推動政策,此後,「機車專用道」與「機、慢車兩段式左轉」的設置漸行普遍。 更重要的,比起在交通路線限制花那麼多力氣,過度偏重「車種差異」而非「車速差異」,主管機關卻很少從現行機車駕照考試來修補問題。 講直白一點,網路常說「駕照適用雞腿換的嗎?」意思就是,考照制度並沒有辦法有效證明,駕駛人擁有良好的駕駛能力。 據報導,我國大型重機市場蓬勃,2021年底正式突破二十萬輛,且是紅、黃牌各突破十萬輛,顯示無論通勤或休閒用途都相當熱絡。
然而,劃設相關標線之前,不是應該對爭議路段好好做出研究,再判斷是否需要嗎? 比方說,有些不安全的因素,除了可能歸因機車本質外,也有可能是忽視機車的硬體環境所致;在這樣爭議下所取得的統計數字,是否就能直接當作判斷佐證呢? 甚至還把「民意反對」當作專業議題─重機上高速公路─的判斷標準,這也是很有疑慮的(制度再好,如果用路人本身自己胡亂來也是枉然,那焦點應該擺在如何消除不好的用路習慣─如行進間使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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