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而他字案存在的主要目的在於淘汰大部分的濫訴情況。
二、開庭時主導者身上穿的法袍顏色,如果是鑲紫紅邊,那就是檢察官主導的偵查程序;如果是鑲藍邊,那就是法官主導的審判程序。 有一些告訴人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類型的訴訟,被告可以在偵查庭當中提出「民事賠償和解」的請求。 實務上也很常見被告在偵查庭當中提出和解,接著就直接當庭簽妥民事和解書、大事化小。 假如偵查庭開完之後,檢察官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有可能需要再開偵查庭補證據;而如果有「偵查庭原告未到、被告未到」等狀況,也很可能需要再偵查,這種情況就稱為「再偵查」。 阿喆抽空回到老家,打開信封發現是地檢署寄來的「刑事傳票」,通知他要在指定時間到地檢署開「詐欺偵查庭」,從沒遇過這種事情的他,突然感到非常慌張且不知所措……。 偵查庭 偵查庭 因此,收到傳票或筆錄通知時,最好就趕快行動,尋求律師的支援,讓律師從頭到尾完整的擬定訴訟策略,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喔。
偵查庭: 相關訊息
一開始檢察官會先與被告核對年籍資料,被告必須回答自己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但如果被告希望將來文書送達地非戶籍地時,一定要在這個階段向檢察官提出更正送達地址。 偵查庭 最後,開庭當天請攜帶傳票及身分證去報到傳票可以幫助庭務員查找開庭地點及時間;身分證是為了查驗、確認當事人的身分是本人。 法庭:公開根據「公開審判」原則,基本上除了少年案件或性侵案件等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名譽之外,大部分法官審判的案件都可以開放旁聽。 不過此做法也有人質疑,有一說認為「自己問」與「請別人幫忙問」有時效果不同,因為同樣的待證事實,會因問問題的人經驗、技巧、切入角度、臨場反應能力、卷證熟悉度等多種因素,而可能問出不同結果。 近日有律師於媒體發表文論指出,「目前」在我國無罪推定原則之下,被告居然還要自證無罪,更指稱法官濫用職權調查,使審判的天平倒向檢方,破壞審判中立與客觀。
最重要的「答辯」環節:檢察官會用問答的方式,對原、被告雙方詢問與案件有關的問題。 記得語速可以放慢、陳述盡可能完整,並且注意書記官電腦筆錄的內容是否正確無誤。 此類案件的受害者,往往對於加害者有不同程度的懼怕心理,或身上仍有病痛,若要求其在偵查的高壓環境中再次陳述事實或直面加害者,對受害者本身很可能是二次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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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分析,可以看見律師顯然是對司法充滿偏看因此導致歧見,希冀大眾在閱覽相關文章時,可以上網或至司法流言終結者的文章堆中,搜尋相關資訊,對於有疑義的司法新聞,也歡迎提供連結給我們喔。 偵查庭 因為對方是被害人,出不出現~指的是要不要和被告一起出現在庭上,而不是說被害人可以不出庭,這要看具體個案情況和檢察官的想法而定。 檢察官緩起訴的處分裡就有要被告寫悔過書這一種選項,妳可以用《陳報狀》表明妳要寫悔過書的內容,但不是用悔過書這三個字,一般是用《陳報狀》。 檢察官調查認定,由於偵查不公開,偵查庭非多數人可自由進出,不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處分許不起訴。
,但到市調處一般都是團體作戰,除了同時對同案被告分開偵訊室同時做筆錄,並以他方筆錄質疑你的筆錄內容,另外,偵訊現場除了一位詢問、一位打字的調查官以外,經常也會從其他偵訊室跑來調查官一起參與,狹小不到兩坪的偵訊室只要多一位調查官,被告的壓力指數肯定就會直線上升。 這裡的調查局約談程序包括台北市調查處、北機組以及各地調查處調查站的約談,且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4條規定意旨,調查局調查官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等同於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因此前述有關警局約談程序,於調查官約談程序均適用。 法律圈是很小的,因此不管到市調處、廉政署或地檢署,稍微與檢調人員閒聊一下或牽一下關係,都會發現彼此有共同朋友或關係,把距離拉近後,偵訊過程也比較有機會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法律權利或偵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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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指以證人或證物證明被告猥褻行為並未違反告訴人的意願,但這裡似乎隱含承認有發生強制猥褻行為,所以可算是險招。 偵查庭 ,因此委任律師在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協助被告筆記偵訊過程中的問答,以及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內容,這些資訊都是將來研判案情及策略,最為重要的素材。 ,其實重點就是在場臨時跟當事人培養默契,雖然屬於臨時抱佛腳,但也經常收到不錯的效果。 但一般地檢署給辯護人跟被告的接見交通時間,恐不若警局或市調處那麼充分,這時辯護人可在檢察官給予陳述意見時,表達檢察官給予辯護人與被告接見交通時間太短有礙被告防禦權行使,並要求記名筆錄,以為被告案件將來辯護之用。 這個部分是偵查庭的核心,若有先跟律師諮詢過,對於程序就會有一定的瞭解,也會發現檢察官問的問題,很多問題律師已經提示過了,事前知道回答的方向,就不會太緊張,也對自己有利。 (四)開完庭,走出偵查庭門口,第一件事不是打電話回家報平安,也不是尿急去上廁所,而是趕快找個地方坐下來,拿出紙筆,將剛才開庭所有經過(包括檢察官的表情,問你話時的態度),一五一十記錄下來,記錄越詳細,將來你去找律師諮詢,你的律師能夠給你的建議也就越可行,千萬記得這一點。
基本上,檢察官問完問題做完筆錄就會讓你回去,但也有可能像「李宗瑞」一樣,符合羈押要件(串證、逃亡、重罪、反覆實施犯罪)就被當場羈押了,就算不被羈押,也要預防被具保,這時事先準備一些現金以便具保就有需要了。 至於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一般開一次庭是無法得知的,接下來就要跟律師討論如何答辯跟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或者認罪求情,以便得到一個較輕的刑責或緩起訴。 ,所以當事人在應訊前,本人會特別提醒當事人要小心檢察官的誘導訊問,如果不確定的事情,千萬不能勉強回答,另外對於檢察官偵訊筆錄也必須要小心核對,才能確保不會因會一時緊張而說錯話讓筆錄記載對自己不利的事項,而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呈堂證供。
偵查庭: 偵查庭開庭流程是什麼?
,此種問題很容易讓當事人不知不覺就落入檢調人員的問題陷阱去,此時律師亦應勇於提出異議,而不是只是坐在後面抄筆記。 這是事前準備很重要的一環,比如說在現場應訊時,律師所說的話或作的動作代表什麼意義,都要事前跟當事人說明清楚,並培養彼此默契,就如同棒球投手與捕手間的暗號一樣,搭配得宜才能克敵致勝。 二、偵查庭維護,應由總務科負責整潔工作,檢查維修偵查庭錄影、錄音
及警鈴設備;資訊室人員應使電腦系統處於正常堪用狀態。
所以你要寫份刑事再議聲請狀,然後將此聲請狀寄送至原審理檢察官(也就是裁定不起訴那位)。 若該檢察官看後覺得有理,則撤消不起訴繼續偵辦(但這機率微乎其微就是)。 全國律師聯合會今日對此發出聲明,指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抄錄聽聞內容,是屬於律師執行職務的正當範圍。
民事、行政案件:相較於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若未出庭,法院不會進行拘提,只是人缺席,沒說法沒舉證也沒提出答辯書狀進行反駁或發表意見,可能在案情判決上會對被告較不利。 因此,提告前最好先蒐集好被告資料,可以利用通聯方式、銀行帳號、駕照等盡可能查出一些資料,如果告訴人真的不曉得被告住哪裡,或找不到人,應主動通知司法機關,調整送達方式。 偵查庭:不公開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檢察官傳喚的被告、律師及證人,其他閒雜人等不能進場旁聽,包括提告人(告訴人)也不會得知偵查過程及進度。 偵查庭 偵查庭 如果被害人不想出庭,但想瞭解案情,或是沒出庭的經驗怕說錯話,可委任律師陪同出庭,特別是法律關係複雜或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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