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項投保金額等級,不得低於投保金額分級表最低一級。 一、本表由投保單位填寫1 份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 二、被保險人或其眷屬如更正或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 本表由投保單位填寫1份送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區業務組,並請影印1份留存備查。
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按月定期發給之農民退休儲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該局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算。 農民申請農民退休儲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退休儲金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 屆期未繳入退休儲金專戶者,應由其請領之農民退休儲金金額中沖還。 因存款餘額不足致第一次扣繳不成功者,農民應於再次月十三日前存入應提繳金額,以辦理第二次扣繳。 勞保局發現農民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變更或錯誤時,亦得依農保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或更正。
-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定,按月定期發給之農民退休儲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該局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算。
- 第十二條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 六、參加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除自行舉證申報 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 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 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 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以學校為單位組隊方式辦理,每校申請最多2隊為限(學校如有2隊提出申請時,工讀服務學生名單不重複),每隊10人至20人,且受服務人數應達服務人數2倍以上。 團隊之弱勢學生人數比率應逾50%,弱勢學生以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為優先。 二、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所收金額,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收 件 章 分區業務組 業務組 表號 …
申請時在申請表及活動企劃書載明工讀服務人數,後續倘獲補助再繳交帶隊老師與工讀服務學生名冊(附件5)。 為保證學生工讀期間安全,請私立學校為參加工讀學生投保意外險,保險費不足者得在雜支項下勻支;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自行編列慰問金。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支付之醫療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第三十三條保險人計算投保單位應繳納之保險費、滯納金總額以 新臺幣 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第三十四條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第三十五條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第三十六條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規定撥付。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按月應提繳之金額,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按月計算,送請主管機關於再次月底前撥付。 第九十七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之二第二項規定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時,被保險人於其未繳清國民年金法規定之保險費及利息,並依該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 本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年增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保險人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雇主,指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 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所稱自營業主,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 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如果因機場員工罷工、當地天災人禍、國內親人逝世、旅行文件遺失或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等影響,導致旅程更改,因上述緣故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可申請旅程更改保險金以作補償。 如果因國內親人逝世、擔任國內訴訟證人、機場員工罷工致班次取消或延誤超過 24 小時,又或是當地天災人禍…..等請況,導致旅程更改,因上述緣故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可申請旅程更改保險金以作補償。 目前開放線上販售的國外旅平險,保障項目為一般意外身故及失能、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由於疫情影響,仍有保險公司選擇繼續停止線上販售國外旅平險。 辦理工讀服務期間,將標示「教育部學產基金」等文字之海報或布條,張貼或懸掛於服務場域,或佩戴名牌,俾利於辨識。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 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 所為投保單位之規定,於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保險對象,指其居留證 明文件記載居留地(住)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經徵得保險人認可之機關 、學校或團體同意者,得以該機關、學校或團體為投保單位。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 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農民退休儲金,由勞保局匯入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亦得使用勞保局建置之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逾六個月未尋獲者,應溯自停保之日起終止保險,辦理 退保手續。 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 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 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之配偶及子女,辦理出國停保後,因公返國未逾三 十日且持有服務機關所出具之證明,得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停保或復 保,但在臺期間不得列入出國期間計算。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第八十八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一、老年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第八十三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第八十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為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死亡時與判決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判決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查紀錄或診療病歷。 第六十九條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第四十一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險人根據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第五類被保險人,指以下成員: 一、戶長。 二、與戶長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但戶 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未婚者為限。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 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 、監護及禁戒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辦理投保提繳單位名稱、負責人等變更說明 一、單位名稱及主要營業項目變更 一請 填,本申請書2份請蓋單位印章及 負責人印章 。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二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份,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農水利會之單位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定函影本。 變更項目(以下欄位僅填需要變更之項目 … 請檢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辦理轉入,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 … 五、單位新負責人原如於其他單位以第二、三、六類或眷屬身分投保,而非以員工身分投保,請檢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辦理轉入,但其所得未達投保 …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政府專區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二十條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外國籍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之。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第八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各業以外之員工,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准許投保之其他各業或人民團體之員工。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 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 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 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 ,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一般事業單位須檢附公司變更核准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份,工廠尚需檢具工廠登記證影本2份,其他單位則請檢附變更後相關核備函、登記證或開業執照等影本2份,並應將原保險證一併附還勞保局,以換發新保險證。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填寫繳款書繳納補充保險費者,得由各代收保險費 金融機構計算應加徵之滯納金金額,併同保險費代為收取。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 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未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 納者,投保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繳納欠繳之保險費,並於彙繳保險費時, 一併向保險人提送被保險人欠費清單。 前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理由者,應於寬限期滿 後十五日內,提送保險費應繳納金額與彙繳金額差額部分之欠費清單。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扣繳或收繳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於被保險人之薪資單(袋)註明或掣發收據 。
二、檢附被保險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有關證件(包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外國籍勞工則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一、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附件下載文件置有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四、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農會已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會同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畜產試驗所或水產試驗所辦理現地勘查。 前項年金給付金額調整之對象,指該調整年度前已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請領年金給付,並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 前項所定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發給。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第八十九條依前四條規定請領給付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九十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 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 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或原依附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者,得於 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但相關機關尚未公布身心障礙身分之生命餘命前,勞保局得依全國身分之生命餘命擬訂之。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農民退休儲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儲金之日止期間之累積收益,不得低於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主動公開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勞保局依前條辦理扣繳不成功者,經該局將扣繳不成功名冊上傳至其建置之資訊系統線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後,農會得下載列印轉知農民。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在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勞保、健保及勞退3合1表格) – 勞動部 …的討論與評價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被保險人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遭遇職業傷病,如欲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請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填寫使用。 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補助經費限作為學校投保學生使用(不得發給學生個人),前開三項經費間得互相勻支。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自動轉帳方式按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並於次月底前,由農民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第一次扣繳。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前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農會為確認該農民是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亦得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相關資格審查程序;如經農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 額進位。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 保。
提供查詢個人健保投保紀錄以及繳納保費情形等,如需補印繳款單、線上繳費或申請補發依附眷屬之健保卡亦可直接透過網站進行作業,免去臨櫃申辦的不便。 第一條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前目以外之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 額。 每月工資不固定者,得以最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申報投保金額, 但不得低於所屬投保身分類目之投保金額下限規定。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 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 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 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一、農民提繳期間為全部不符合提繳資格條件,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及收益金額後,餘額則退還農民。 如該專戶金額不足以扣還主管機關,其差額,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農民或其法定繼承人限期返還。 勞保局尚未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經結算後之金額,應自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以下簡稱退休儲金專戶)一次退還農民與扣還主管機關。 農民對於第一項勞保局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並同時向勞保局提出異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結算。 農民退休儲金金額採按月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開始或停止提繳之當月未全月提繳者,依實際提繳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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