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何況工會之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複雜多樣,其非必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夜間工作)之正當性。 二、考量個別勞工需求之差異性,並利勞雇實務執行之彈性,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所應負擔之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之選項。 又衡酌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參與,對於上開協助之完善,應有增益,並兼顧事業單位現行運作秩序,增訂雇主應於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勞方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研究,長期夜間工作可能對健康產生生理節律紊亂、疲勞、睡眠障礙、加重心血管與肝臟疾病等衝擊,為使雇主能重視長期夜間工作者的健康保護,強化健康管理,同時蒐集本土性資料,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政策的參考。 行事成熟穩健、秉持負責任態度,並具工作熱忱和樂觀態度,做事仔細效率。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2021年遭大法官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女性禁止夜間工作失效的解釋,勞動部今(2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的修法重點,在於遵守大法官意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均同樣受相關職安法規的保障。 勞動部宣佈,企業如實施勞工值日(夜)班工作(不論內容),自111年1月1日起將認屬工作時間,換言之如值班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同時將修正「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的規定,確保職場性別平權(但懷孕婦女依然禁止值夜)。 他首先強調,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 再者,考量個別勞工不同需求,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雇主仍應負擔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這次修法也增訂了交通費的選項。 三、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 依勞動部公佈的勞基法預告草案,明訂「雇主使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雇主如要使勞工夜間工作,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工會可與雇主進行協商」。
因為夜間工作的型態多元,勞動部職安署也要求雇主應綜合評估勞工在大夜班工作的環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是否有危險因子,採取必要的預防和管理。 另外,指引中最後也提供「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重點查核表」,供雇主自行檢核對照事業場所的安全性。 夜間工作是指勞工在晚上10時至隔日凌晨6時時段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過去限制女性勞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但大法官去年8月20日做出釋憲,認為這項規定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基於母性保護精神,勞動部旋即召開專家學者意見討論,後續也召開會議聽取勞資代表、性別關懷團體的意見提出修正草案。
夜間工作: 女工程師月薪6萬「工作到人格扭曲」想逃
未來有鑑於勞工於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應與時俱進,將「值日(夜)」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有關「工作時間」的意涵。 如雇主原本提供女性勞工的夜間交通協助,修法後卻給予男性夜間勞工的交通協助措施差異很大,也可能因此涉及性別歧視,若經查證屬實可罰30萬至150萬元。 勞動部基於母性保護精神,在不違憲的前提下召開專家學者進行意見討論,並聽取勞資代表、性別關懷團體等意見,於111年的農曆年前提出修正草案,預告期21天,後續將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早在2013年台灣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討論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條款,可能違反CEDAW規定,包括工作權等。 樂見大法官釋憲給予明確的性平方向,接下來將提出勞基法第49條修法草案,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雇主仍應負擔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這次另增加交通費選項。 黃維琛也提及,假設雇主原就已提供女工夜間工作的協助措施,新法上路後,若男女有別,就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處卅萬至一五○萬元。
夜間工作: 違憲的「女性禁止夜間工作」規定落幕後的下一步?
針對大法官日前(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13日允諾,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關於保護婦女人身安全這個理由,大法官說維護社會治安,本來就是國家的職責,對女性夜行的人身安全疑慮,國家本來就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安全保護措施,甚至立法者也規定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時,必要時要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來落實對夜間工作婦女的人身安全保障,並不是採取禁止夜間工作的方式。 夜間工作 但勞基法卻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自由作為理由,原則上禁止雇主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導致本來應該保障安全夜行的權利,變成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理由,手段跟跟立法想要達成的目的,欠缺實質關聯。 勞動部針對日前大法官釋憲的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未來除孕婦禁止夜間工作之外,還同步要求雇主應在無大眾運輸工具的時間,提供夜班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等協助。 五、《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目的在允許雇主得與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依其工作特性以書面另行約定夜間工作等事項,爰配合修正雇主與該等工作者約定夜間工作,雇主提供有關交通工具等各項協助,可不受事前應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規定等限制。
至於與工時有關的「長期工作過重」過勞樣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定義為: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6.發生消費者暴力攻擊事件,工作者可緊急迴避或採取必要自衛手段,如果因此造成財物損失,工作者不須承擔賠償義務,且不會遭到不利對待。 基於性別中性與平權,不論性別都有夜間工作權利當然樂見,但更應該思考的面向在於尊重或落實性別平權的同時,有無讓勞權走回頭路?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8條);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5項)。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夜間工作: 長期夜間工作勞工強制健檢 費用全由雇主買單還要給公假
觀迎你的加入月休6天,享勞健保團保,並享有三節獎金.國定假日雙薪.特休.分紅獎金.做不定期聚餐.門市氣氛佳.加班另計.歡迎科大夜校學生來面試.收入穩定. 依國外相關文獻顯示,乳癌發生的原因為多重因素,與職業的風險性尚未有充分醫學實證,且職安法所規定的勞工健檢係強制雇主實施,及勞工有受檢的義務,任一方違反規定具有罰則。 如勞工於107年8月到職者,以工作日數的標準(即每月工作日數有1/2以上在夜間,且1年內有6個月以上者)來看,距離107年12月因僅有5個月,未達工作日數標準。 但,若勞工自107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上夜班的工作時數(即晚上10點到清晨6點間)累計達到700小時,就符合工作時數標準,即須於108年實施特定項目健檢。 夜間工作 接下來,大法官就要來審查,勞基法這樣的規定,能不能通過中度從嚴的審查標準。 立法目的: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大法官翻閱立法院公報,當時立法委員討論過程中,立法理由大概是: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這些考量。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考量夜間工作對前述健康的影響,並參考國內外相關調查資料,其檢查項目除涵蓋一般勞工健檢項目外,尚增加睡眠、疲勞、心電圖、肝膽腸胃與生殖系統等相關生理功能之檢測及評估。 當然,雇主本來就對夜間工作的男性女性勞工,應該提供同樣的規格的資源,這些都有賴將來的修法中,通盤檢討,讓我們的勞動環境更加周全。 北高行的合議庭法官認為,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又沒有像懷孕這些原因,就剝奪女性夜間工作權,或減少受僱機會,已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跟契約自由等憲法上權利;家樂福跟華航也認為這樣的規定侵害財產權、營業自由、契約自由。
夜間工作: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 違憲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即起失效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黃維琛指出,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雇主要求勞工在夜間工作時,若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運用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協助,像是過去規定的可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這次也增訂雇主可以發給勞工交通費。 本號解釋中,個別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中也指出許多我國法律時常師法的對象,例如德國,也鮮有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法制。 以中國的《勞動法》規定來說,也只有禁止女性從事礦坑工作和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指大強度的挖掘、搬運,快到極限節律的極強活動),另外對於正值經期、懷孕、哺乳期間有特別規定,其中僅有對於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性勞工,才有禁止其從事夜間工作之規定。
夜間工作: 工作地點
另外,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也額外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 但為尊重女工之個人意願,在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提下,可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工有夜間工作意願時,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專業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於夜間時段工作。 勞動部這次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夜間工作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女工(女性勞工)晚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除非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例外。 大法官昨做成八○七號解釋,認為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立法雖基於保護,但變相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認定法條違憲,即起失效。 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因行程差別待遇而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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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27日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除妊娠與分娩六個月內勞工是完全禁止夜間工作外,不分性別的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時,雇主必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等交通協助,或直接給予交通費。 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八○七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昨預告部分修正條文,規定夜間工作的勞工,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宿舍或交通費等協助。
另女性於夜間工作,不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同意,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女性工作者擁有強大抗拒夜間加班的能力? 有謂雇主強制勞動已有罰則,更有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足以保護,然而要女工隻身奮勇提出申訴或訴訟,恐更易陷入屈從或辭職抉擇之窘境。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判決提到基於男女客觀上生理差異,而有上開禁止工作之時間限制,程序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或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例外情況時,亦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時工作,此等保護自難認侵害女性勞工憲法上之工作權。
夜間工作: 夜班麵包中工師傅**
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 多數人面對老虎、獅子和豹這類大型貓科動物,都會因為其兇猛性格退避三尺,卻也有人特別喜愛這群「大貓」,甚至當成私人寵物來飼養。 《法新社》(AFP)報導,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21日正式批准新法案,加強對大型貓科動物的保護,從此以後全面禁止私人圈養這類動物,只允許擁有專業能力的機構飼養牠們,並限制所有將動物作為牟利的娛樂行為,像是付費撫摸幼虎之類。 1.處理房間安排事宜,如:訂房、排房、進房、退房等。
對臨床工作有愛,努力希望其他在臨床打拚的夥伴也能行醫無憂。 夜間工作 除前述健康風險外,夜班或輪班工作還可能造成消化功能障礙,常見的有胃食道逆流、慢性胃炎、消化性潰瘍及功能性胃腸疾患等,都可能與夜班或輪班工作者的飲食習慣、睡眠品質及生理日夜節律等有關。 與一周只有幾天晝夜顛倒地上夜班相比,頻繁的夜班工作可能會對人體產生不同的影響。 研究發現,與早班或晚班飛行任務相比,航空公司的飛行員在休息日的時候心情更好。 不論是飛早班或飛晚班,一般人肯定更喜歡休息而不是從牀上爬起來去工作。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未來法規上路後,黃維琛說,雇主未給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則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倘若雇主給予女性夜間勞工與男性夜間勞工交通協助措施有明顯差異,這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查證屬實則可開罰30萬至150萬元。 夜間工作 另草案中也規定,雇主必須在提供交通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協商,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 黃維琛指出,若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者,依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更何況現今多數事業單位也都合法讓女性從事夜間工作,而未見因為讓女性從事夜間工作而發生重大問題,足見本項規定確實有不合時宜之處。 上開見解在性別主流化,追求性別間實質平等的理念底下,筆者認為值得贊同。
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單獨立法,配合文字修正有關規定。 1.負責洗、剝、削、切各種食材,以完成烹飪的前置工作。 工作內容 1.配合日間教保員,執行服務對象個別化服務計畫,並依需求與相關人員討論。
- 預計3月初送行政院審查,力拼能在立法院會期送入立院審議。
-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111年1月1日起將停止適用,未來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 若將決定權由勞工團結組織手中奪走,雇主僅需獲得勞工個人同意,便能夠允許女性在夜間工作。
-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在宣告違憲後即失效,但解釋文未談及其餘項次,包括「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因此目前看來,「原則上」仍未能「強制」使女工夜間工作。
- 另外依據大法官釋憲的說明,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
- 為達前開目的,允應以「積極對女性勞工採行各項安全保護措施」為手段,惟該規定係以「限制女性勞工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作為手段。
要求勞動部應負起責任提出修法草案,讓勞工深夜工作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安排與工會參與3個部分都納入規範,保障勞工深夜工作權。 因此,因應近年的討論訴求,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另外依據大法官釋憲的說明,修正原「不得使女性勞工從事值夜」之規定,並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促進職場性別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