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離婚財產分配5大分析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期許自己能夠持續精進,有足夠的能力與智慧,能適當、圓滿的解決每件紛爭;也相信「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不單單是句口號,而是真正的能夠讓人真實體會的感受。

簡單來說,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需要由法院來調整的話,必須先建立在其中一方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於財產的增加無貢獻之上。 至於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無論是外遇、家暴或《民法》第1052條等其他原因,均不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原因。 如果先生外遇、有離婚打算,可能會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送給小三,這樣即使太太申請剩餘財產之分配,可分配的財產就變少了,不過還是有辦法反制。 法律上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生活法律

最後來談談這次新增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它的立法理由提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彰顯他對婚姻的貢獻,但如果每個具體個案都一律平均分配,可能會發生顯失公平的情形。 婚後要保障自己的財產,則建議如果有買房,女方可要求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能請求金錢,未來如果雙方離婚時,男方只有請求金錢的權利,沒有請求房子的持份的權利,女方可避免因為離婚而被趕出房子之情形。 第一個重點,如果已發現先生有外遇,在協商離婚時,可以先估算未來會被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是多少,以及先生是否有權利,如果對方有請求權,協商離婚要加上「雙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各自拋棄」的條款,唯有協商離婚、寫明拋棄,先生就無法再主張此項權利。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在最一開始,其實立法者早就思考過這樣確實會產生不公平的狀況。

因此,簽立無條件離婚,等同放棄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台灣大部分的人都是法定財產制,而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固應以平均分配為原則,惟依本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因此,夫妻之一方如對婚姻所提供之協力或貢獻極大、極小或全無,經法院審酌後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酌增、減或免除其分配額。 然而,經營家庭必須靠夫妻雙方同心協力,如果不是夫妻其中一方專心照料家務,另一方也很難全力衝刺事業。 因此夫妻如果離婚時,無論哪一方賺得的財產較多,都應該扣除夫妻二人在婚姻關係中所負的債務後平均分配,這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由來。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婚姻貢獻度 影響離婚夫妻財產分配

高鳯仙(2016),〈夫妻間之債權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50期,頁67-72。 除了以上官方因素外,婚姻年期、二人為家庭的犧牲及貢獻等亦會加入考慮,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後,最後分配的比率會按公平原則分配,因此並不一定為每人一半,大部分時候更為財政較弱一方可獲得財政較強一方的財產。 贍養費一般為一次過或分期支付整筆款項,以確保雙方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原有生活水平。 而且,令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得到財政保障;而申請人可同時申請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因此兩者之間不存在衝突。

小靜原本是個職業婦女,在和公務員老公結婚後,仍然盡力扮演好職業婦女的角色。 但是在第2個小孩出生後,因為保母費用昂貴,又沒人可以分擔家事,萬般無奈下只能被迫放棄自己的工作,在家照顧小孩及操持家務,讓先生可以無後顧之憂,專心衝刺事業。 分別財產制很清楚,夫妻婚後財產各自獨立,適合不想財產干涉太多的2人。 相反的,共同財產制就是夫妻共有財產,任何財務決策都需由握有所有權的2人同意才能執行。 他跟朋友提到「好想離婚」的事,朋友卻提醒說,小心《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財產要被另一半「分走一半」,嚇得離婚的念頭都吞了回去。 1.將財產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分財產,有規定要在哪段時間內決定好嗎?

提起測算自己的婚姻免費,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免費測算八字婚姻,另外,還有人想問免費測算一生婚姻? 司法的流言傳來傳去,真的假的讓我們來說分明,流言在這裡就該終結。 「司法流言終結者」由一群來自各地法律好手組成,我們不為司法辯護,而是告訴大家如何正確的討厭司法。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除了獨有資產之外,夫妻離異時雙方均分共同財產及負債,請求金額為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負債後剩餘財產的一半。 而離完婚,更慘的緊接而來,丈夫寄通知說要分太太的財產。 蘇律師笑說,「這個渣男很厲害,渣男沒事就讀法律。」若太太名下有一億,渣男要求太太分配五千萬給他。 夫妻離婚後,最痛苦的不只是身心煎熬,後續瑣碎的財產分配,要如何處理呢? 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網路法律節目《行動法庭》,邀請蘇家宏律師、魏棻卿心理諮商師,深度討論如何用務實理性的態度面對離婚,透過事先協議保障自己的權益,讓兩人相愛能有穩固的法律基礎,提昇幸福的機率。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對方外遇,我的外遇離婚財產分配會比較多嗎?

其實,這應該從立法院在去(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修法的「前、後」兩時間來看。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過去離婚,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較有錢的一方要被分走差額的一半,不過,立法院去年底修法,給了法官行政裁量權,不再是對半切的2分之1。 計算婚後財產與債務時,財產部分如無市價行情,可能需請專家鑑定。 至於債務部分,要小心他方惡意虛增債務以減少剩餘財產價額,故應對於債務憑證及其真實性詳加查核。

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薪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所得共同財產制)。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但除了法定財產制以外,還有「約定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要填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約定財產制也有兩種型態,一是「分別財產制」,一是「共同財產制」。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制分3種  法定財產制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沒有小靜辛苦操持家務,先生又怎麼能夠安心工作、賺錢養家呢? 因此小靜與先生離婚時,小靜當然有權利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兩人結婚後所累積全部財產的一半權利。 若是協議離婚,雙方仍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特別約定贍養費給付條款,要求一方履行給付金額與方式;然而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況,往往是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人在離婚後不願遵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最終導致必須再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扶養費的部分,按照《民法》規定,是因扶養未成年子女預期發生費用而產生。 陳映良強調,縱使夫妻離婚,對於原本所扶養的未成年子女仍然具有扶養義務,而且如案例中,無論子女監護權經法院判給阿明或者阿嬌,另外一方仍然需要善盡其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這次修法增加一些標準作為法官判案審酌的參考,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包含對家庭生活的情感維繫)、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等。

雖然本次活動實體舉辦,但AWS仍為礙於距離、時間等因素無法前來的開發者/企業管理者提供部分議程線上同步直播,讓對尖端雲端技術感興趣的你有更多元的參與方式。 但若想體驗最完整的互動體驗(如AWS服務展攤、實戰工作坊、贈獎活動等),仍建議您撥空親臨活動會場體驗。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 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 當前妻再婚時,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隨即自動終止。 如對方可能在短期內再婚,那麼丈夫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達成「徹底分清」並非明智之舉,原因是前妻再婚後不會退還那些財產。

  •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前面提到小晴的例子,雖然丈夫外遇,但至少還知道要認真賺錢養家。
  • 提起婚姻配對看什麼最準確,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屬相婚配表,來看你的屬相配什麼最好,另外,還有人想問婚姻配…
  • 小宏、阿玲結婚二十多年,是外界眼中的模範夫妻,兩人樂於當頂客族,任職於外商公司的阿玲,每天朝九晚七,工作十分忙碌,而小宏是公務員,家事一把罩,一直以為兩人感情穩定的阿玲,沒想到有天竟看到先生小宏摟著另一個女人,讓她心碎提出離婚 。
  • 舉例而言,假設今天A女是公司老闆,負責賺錢養家,B男則負責在家打掃、看顧孩子等家務事,備極辛勞,使A女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

相反的,網路上也有一些案例則是男方先買了預售屋,但希望女方分擔房貸「共體時艱」,但卻堅持要等交屋以後才結婚,女方來詢問該不該付貸款的問題。 但不管如何,男女朋友間如果有大額金錢往來,還是建議一率要保留匯款及資金證明,不要使用現金,以免未來感情生變時,索求無門。 另外,濃情蜜意時,選擇分別財產制,其實不僅不會影響兩人的感情,反倒幫家庭財務築下安全防火牆,其實對整個家庭有好處,應該及早討論建立共識。 如果福原愛與江宏傑在婚後已經聲請分別財產制,則對福原愛有較多保障,婚後即便是共同代言,也可能是分開不同的合約。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Tags: 離婚 財產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財產分配 出軌 外遇 民法 生活法律小學堂 More…

不敢跟家人、朋友聯絡,甚至想離職到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 若是外遇出軌的傷害難以撫平,也許討論過後,面對妻子外遇離婚是最好的方式,情緒平復後又是一片海闊天空,還給自己無限可能。 小伶和阿忠是一對接近不惑之年的夫妻,雙薪家庭的他們早已將愛情磨成親情,兩人時常因公事出差而失去相處的時間。 儘管沒有太大的經濟壓力,但小伶時常在想,自己的人生是不是就這樣了? 穩定生活也成了無趣的代名詞,夫妻倆不再怦然心動,將重心都放在剛上小學的小寶上,除了望子成龍的殷切期待,也成了調劑枯燥床笫的潤滑劑。

外遇離婚財產分配

故上述案例,女方與男方都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但誠如前面所述 若男方在離婚生效前,已進行脫產則嚴重影響到另一方之權利。 中年走到離婚,守護財產成為要事,在談財產分配前,建議讀者應該先弄清楚當初雙方約定的是哪一種財產制度,才能繼續向下討論實質的財產分配。 離婚要處理的要事眾多,包括財產分配、債務切割、贍養費和扶養類等問題,想了解更多細節,請見《橘世代》【理財攻略】。 「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兩人共同擁有財產,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夫妻2人各自取回婚前時擁有的財產,而婚後的共同財產扣餘共同債務後的淨值平均後領回。 有人或許會認為這樣的制度不太合理,這樣的情況是可以改變的,就是在婚前透過契約書面,例如婚前協議書,訂定夫妻的財產制度為「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聲請登記,就可不適用上述的「法定財產制」。 上述幾種剩餘財產分配實例,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計算比例不一,多會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實例個案中,視請求權人未盡心力的程度調整。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