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只要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當選無效之訴 二審即定讞 打臉柯粉遭嗆「塔綠班」 律師自曝身分:那天陪偵訊到凌晨 我的老天鵝啊! 路跑多跑10公里 超強男童:只覺得奇怪跑不完 富士康員工染疫仍被迫上班 網:真正要打BNT的在這……
- 通姦除罪化之後,未來通姦外遇等侵害配偶權的情況,審理重心將會在民事程序之中,也就是除裁判離婚事件外,即是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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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下,第三者對於配偶的侵害影響,絕大多數是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法院審理的重點,就會放在精神慰撫金的數額上。
- 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只要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首先讓我們有一個關於「侵害配偶權」也就是「外遇」最粗淺的認識,就是「沒上床也可能侵權」。
-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丈夫有外遇或妻子有外遇,民事法官均判外遇對象賠綠帽罩頂者20萬元,台南一、二審法院分別有此判決,尤其是外遇對象不僅須付出20萬元民事賠償,還吃上妨害家庭刑責官司,得不償失。 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 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外遇賠償: 婚姻家庭免費法律諮詢
有關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法院實務上並不以通姦或性行為為限。 法院認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是以「行為是否逾越正常人際(不限男女)互動,破壞婚姻關係互信的程度」。 多數案件下的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是落在十萬至八十萬的數額區間,由法院在個案中衡量具體情況後,酌增或酌減。
最後提醒大家,在524同性婚姻通過前,就曾經有同性間婚外情被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的案例,而且現在同性婚姻也受到民法侵害配偶權的相關保障,因此不論是同性配偶之間、或同性間的外遇,都受到我國民法的保障喔。 外遇賠償 一名林性男子婚後對妻子陳女的態度大為轉變,除對陳女非常冷淡外,生活習慣、作息與從前不同,時常早出晚歸,對於約定好的飯局也經常爽約,甚至對陳女表示,我們各過各的,令陳女幾近崩貴甚至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之後找徵信社跟蹤林男才得知原來林男另有交往對象,天天和小三約會,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2、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外遇賠償: 侵害配偶權法律知識,請參考:
而配偶外遇離婚的案例中,賠償金額通常都不多,大概介於10萬~30萬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賠償跟提告外遇的侵害配偶權賠償金不衝突,所以您可以兩筆都要。 舉例而言,假設廣志與公司裡的年輕妹妹在週六下午一點去看電影,被美芽一狀告上法院,但美芽沒有掌握到兩人看電影時是否有手來腳來,只有廣志刷卡去看電影的證據,這時候法官就認為兩個人一起去公開場合看電影實在還好,而且也不是啥午夜場豈人疑竇的時間,所以原告就敗訴囉[台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 但是,舉這個案例只是要跟大家說明行為嚴重程度會影響是否侵害配偶權,不代表去看電影就絕對沒事,大家還是找多一點人大白天時去看電影比較保險呵呵。 外遇賠償 外遇離婚基本上不會影響夫妻的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權益,所以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不論男女都要跟對方平分,除非你能舉證另一半對家庭沒有貢獻,而外遇本身難以構成理由,但如果您發現對方花錢送禮給小三,以至於影響到夫妻財產的程度,只要能拿出證據不論有無離婚都可以向對方要回來。 首先讓我們有一個關於「侵害配偶權」也就是「外遇」最粗淺的認識,就是「沒上床也可能侵權」。
- 抓到另一半有小三,外遇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這些權利大家應該都耳熟能詳了,外遇係侵害「配偶權」,配偶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種對婚姻不忠的行為會使另一半感到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請求賠償慰撫金,而且可向配偶、小三請求連帶賠償,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
- 最後提醒大家,在524同性婚姻通過前,就曾經有同性間婚外情被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的案例,而且現在同性婚姻也受到民法侵害配偶權的相關保障,因此不論是同性配偶之間、或同性間的外遇,都受到我國民法的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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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一個問題所說明,外遇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分別獨立的兩件事情,二者間沒有絕對的關聯性。
- 一名林性男子婚後對妻子陳女的態度大為轉變,除對陳女非常冷淡外,生活習慣、作息與從前不同,時常早出晚歸,對於約定好的飯局也經常爽約,甚至對陳女表示,我們各過各的,令陳女幾近崩貴甚至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之後找徵信社跟蹤林男才得知原來林男另有交往對象,天天和小三約會,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 不過每個案例都不太一樣,慰撫金可以要求多少錢也是一門學問,漫天喊價並不是沒有成本的,請求的金額越高,則要繳給法院的裁判費也越多(例如求償100萬元的裁判費是10,900元、求償1000萬元的裁判費則是10萬元,多要的法官也不會判給當事人,裁判費就等於被法院沒收了),而法官也可能會覺得當事人太貪心,而有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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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賠償: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該如何請求?有行情價嗎?
上面這段白話來說就是,被法官覺得太超過、不誠實、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都有可能需要賠償給另外一方。 1、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法院對於此類案件判決賠償之金額多落於2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當事人請求時,起訴主張之金額,可抓4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法官會自請求金額往下減係常態)。
但有上列行為,亦不一定構成通姦外遇或侵害配偶權,事實上,若被告的一方對於上開行為,能提出「未逾越男女交往」的抗辯事由,許多時候也能說服法院。 在侵害配偶權的情況下,第三者對於配偶的侵害影響,絕大多數是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法院審理的重點,就會放在精神慰撫金的數額上。 外遇賠償 智邦法律事務所有專業律師合作,離婚諮詢、外遇求償、子女監護、調查蒐證、刑事辯護,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外遇賠償: 外遇離婚卻還能分得財產?法院怎麼判?
這篇表格是小數據的小小分析,並沒有窮盡所有的侵害配偶權判決,只是大約整理近期的裁判金額範圍。 解讀數據時要注意,不是最高賠到一百萬就沒事,也不是用line調情頂多賠十萬,判決的金額還是會視個案情節和雙方資力進行衡量。 另外,台南地院最近也有一起類似判決,不過案中主角換成是女性告女性,已與丈夫離婚的莊姓女子主張,張姓女子明知黃姓男子是其丈夫,從95年2月到同年7月間,張女與其丈夫在台南市不詳汽車賓館及南市東區某租屋處等地發生多次性行為。 外遇切結書能在律師的見證下,請對方把不動產過戶給自己,最好把錢也交出來,並約定將來再犯就必須賠償巨額賠償金,這套做法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 接下來兩種行為態樣就不一定有絕對的金額高低,只能提醒大家如果出遊時牽手、親密舉動、line對話調情,都有可能被法官認為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或破壞他人幸福所以要賠錢啦。 台南高分院這起判決,案中原告楊姓男子表示,被告盧姓男子明知陳女是他的妻子,盧竟從93年5月到94年3月間連續在中部某汽車賓館與自小客車內發生8到9次的通姦行為。
一般民眾可能會認為外遇是對方做錯事,不應該再跟自己要求外遇離婚財產分配,但法律上對外遇的賠償和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定義不同,兩者應該獨立來看。 前幾年通姦除罪化後,法院認證的通姦行為不再以有性器交合為必要。 雖然目前的外遇離婚法律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訴訟賠償的條件更加寬鬆,只要有相關曖昧親暱對話、牽手或擁抱等親密舉動,並有證據足以證明配偶外遇之情事,都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要求民事賠償,該賠償也就是大家常聽聞的「精神慰撫金」。 婚姻生活七年之癢是許多人茶餘飯後的話題,維持忠貞實屬不易,在婚姻關係中有很多跨不過這道門檻,導致離婚率逐年攀升,不論是因太太或丈夫外遇而走向離婚,免不了現實的討論,也就是賠償金額與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究竟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離婚後分財產,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來說指的是… 所謂外遇離婚賠償,是以配偶外遇當作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離婚賠償,也就是雙方若協議離婚的話就沒有這項請求權。
外遇賠償: 外遇離婚財產如何分配?贍養費、賠償會怎麼判?
有些人會以為一定要帶著警察荷槍實彈在Motel被抓到才算,但是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就算沒有在Motel被抓猴,只是line對話、或者兩個人出遊時有不恰當的親密舉度動,都可能被法官認為「侵害配偶權」,而需對配偶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若是外遇之一方屬於婚姻中負有過失,即無法請求贍養費,然而若是配偶外遇我方提出贍養費的請求,也必須在我方為非自願離婚、離婚後因無任何財產、無工作、經濟狀況頓失所依的情況下且對方經濟能力允許負擔的情況下才得請求,若符合前述要件,但對方經濟不佳無力負擔,法院仍不會判決贍養費之給付。 抓到另一半有小三,外遇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這些權利大家應該都耳熟能詳了,外遇係侵害「配偶權」,配偶權是人格權的一種,這種對婚姻不忠的行為會使另一半感到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請求賠償慰撫金,而且可向配偶、小三請求連帶賠償,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 如上表蒐羅的民事判決所示,假設坦承有性行為等接近刑法上通姦行為的事實時,此時損害賠償金額會較高,很有可能落在最高級距的50-100萬之間;但如果只是有共同在外過夜,可是不一定確定有性行為的狀態時,賠償金額會稍低一點,大約在20-50萬間。 財產分配中,依法必須先計算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並扣除負債,始能計算實質剩餘財產金額,所謂負債例如:應負擔之贍養費、扶養費、車貸、房貸……等,即便配偶外遇,若其負債大於現存財產,又或者現存財產遠少於自己,於離婚時請求夫棄剩餘財產分配反而對自己不利,故決定請求外遇離婚財產分配前建議先了解雙方名下大致的資產狀況。 如上一個問題所說明,外遇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分別獨立的兩件事情,二者間沒有絕對的關聯性。
離婚後分財產,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來說指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也就是依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可請求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並且須特別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包含雙方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通姦除罪化之後,未來通姦外遇等侵害配偶權的情況,審理重心將會在民事程序之中,也就是除裁判離婚事件外,即是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外遇賠償 95年7月下旬某日,莊女會同警方前往東區租屋處捉姦查獲此事,她訴請張女賠她一百萬元精神撫慰賠償金,台南地院法官斟酌也認為賠償金額以20萬元為當,該案還可上訴。 楊某也因戴了綠帽之苦,向盧訴請150萬元的民事精神傷害撫慰賠償金,但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酌雙方各種條件,認為盧以賠償20萬元給楊某為宜,判決確定,合計盧要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罪行付出33萬5千元代價。 很多人會受到影視作品的誤導,以為離婚就是可以向更有錢的一方請求「贍養費」,但其實並非所有人都有權利要求外遇離婚贍養費,會制訂贍養費的制度是因為了保障非自願離婚之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固定金額,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不會陷入經濟困難或無法獨自生活。
或許看到這邊,有些讀者會覺得怎麼這麼少,認為按理應該請求得更多,不過侵害配偶權畢竟係精神上之損害,本身就不易衡量,也極易受不同法官自由心證的影響。 若無共同前往汽車旅館、訊息中曾談到雙方性交經驗、在外同居共宿等等事證,但有互相表達愛意等曖昧對話訊息、接吻、牽手共同外出照片等證據,仍係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可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通姦罪的成立,須證明有性器接合的事實存在,舉證程度較高,但在民事上,縱使刑法通姦罪無法成立,但若能證明前共同前往汽車旅館、訊息中曾談到雙方性交經驗、在外同居共宿等,仍可認定確實有性交可能,且侵害配偶權的情節較為重大。
所有訴訟案件都是以證據作為裁判的基準,當您必須要面對司法程序時,您是否知道您手中掌握的證據能否在法官眼中作為有效的呈堂證供? 智邦法律諮詢網特聘多位專業律師組成服務團隊,為您的各項法律問題給予專業的解答及建議。 外遇賠償 不過每個案例都不太一樣,慰撫金可以要求多少錢也是一門學問,漫天喊價並不是沒有成本的,請求的金額越高,則要繳給法院的裁判費也越多(例如求償100萬元的裁判費是10,900元、求償1000萬元的裁判費則是10萬元,多要的法官也不會判給當事人,裁判費就等於被法院沒收了),而法官也可能會覺得當事人太貪心,而有不好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