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去(2016)年亦已通過所得稅法的反避稅條款修正草案,並宣示將加入 CRS。 未來我國一旦簽署加入,便可與其他已簽署加入 CRS 的國家或地區互相交換彼此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料,屆時,稅捐機關的稽徵查核能力將大大增強,企圖透過投保境外保單規避稅捐的做法將無所遁形,故在進行資產規劃時,實應特別留意此等保險與稅務問題。 近期廣受熱議的台劇《我的婆婆怎麼這麼可愛》,劇中演繹出寫實的親情、愛情及生活寫照,觀眾看劇的同時,彷彿也看見自己人生的縮影。 其中有不少橋段被提出討論,婆婆(鍾欣凌飾)在小兒子(許孟哲飾)意外身故後,她回想起,當初以兒子為被保險人購買壽險時,保單受益人僅填寫「法定繼承人」,兒子婚後沒有再變更指定受益人,由於夫妻膝下無子,讓她誤以為媳婦(黃姵嘉飾)是兒子身故保險金給付的「唯一」受益人。 許多父母會替子女保險規畫,通常父母是要保人,子女是被保人和受益人,但要保人去世之後,保單價值就屬於要保人的遺產,被保人要透過繼承才能取得,可能會有遺產稅問題,因此若有遺產規畫,可以提早進行權限轉移。 因此國稅局表示,保單受益人雖已過世,但保單條款約定,受益人死亡後轉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如此一來仍屬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該筆保險金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國稅局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變更要保人規避納稅,已要求保險業者應依照遺贈稅法規定,在受理原要保人申請變更要保人、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的案件時,必須先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書,確認已完成遺贈稅申報後才能辦理。 也就是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記得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填寫受益人沒有問題,民眾都會填寫至少一名最想照顧的家人,又或是將配偶、子女一一列出,但無論填了多少人,都別忘記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壽險遺產稅: 贈與稅常見問題
否則,稽徵機關調閱 A 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發現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匯款紀錄,審閱資金進出紀錄,便可能得知 A 有保單的事實。 或者,國稅局可以查閱 A 過世前的所得稅申報紀錄,便可能發現有列舉 2.4 萬保費扣除額,就知道 A 有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閱與 A 相關的所有保單明細。 國稅局又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被繼承人於95年1月以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其基本所得,但如屬死亡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三千萬元(現制為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受益人之基本所得。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納入遺產總額。 所以依前述規定,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當然也就不會被課到遺產稅,但實務上卻一再傳出個案被課遺產稅的問題,這是因為稅務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一些個案認定為惡意逃漏遺產稅,所以對這些個案主張實質課稅,不承認它披著人壽保險外衣。
- 沒到一個月後,爸爸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要他補繳贈與稅,便向小明詢問,小明聽完也一頭霧水,因為跟他的認知有落差。
- 上個月小明媽媽過世,因為爸爸有幫媽媽投保一張增額型壽險,受益人是小明,因此媽媽過世後,小明有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
- 婦人過世之後,家屬誤認該張保單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沒想到卻被國稅局通知漏稅未報,不僅需要補繳百萬元遺產稅,還得面臨罰鍰。
- 站在節省保費的角度思考,若父母的身體狀況朗健時,可選擇情況2;反之則選擇情況3。
- 遺贈稅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
- 某A於民國99年、第12個保單年度死亡,該年度死亡保險金為898萬7,700元。
否則,保險人透過人壽保險契約給予指定受益人之保險保障,豈非任何繼承人皆可對保險金加以主張應繼分? 易言之,給付予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保險金,並不屬於遺產,不因其適用保險法第112條之規定或他國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而異其本質,均不應被納入遺產之一部分。 而遺產稅之課徵既然只針對遺產才能課徵,不屬於遺產之保險金,當然不應該課徵遺產稅,方為合理。 ●狀況 2:當要保人 A 死亡,但被保險人 B 並未死亡,則 A 死亡時,該保單仍屬 A 之財產,因此,以 A 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 A 之遺產,申報遺產稅。 雖然,目前保險公司不需即時通報此類保單資料給財政部,但是 A 之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
壽險遺產稅: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指出,受益人填寫並非義務,即便不填寫也不會怎麼樣;只是,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理賠金會被算入去世那位被保險人的遺產裡,還會被扣一筆遺產稅,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白話來說,陳秋蘭指出,保險金課稅的原則,不是遺產稅與所得稅〈最低稅負〉二擇一,「而是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 若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若未計入遺產課稅,才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可留意的是,張內耀表示,由於最低稅負有670萬元的免稅額,當保單受益人沒有其他應該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收入的話,死亡給付只要不超過4000萬元〈3330萬+670萬元〉就不會被課最低稅負。
因為具有投資性質的人壽保險,是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並不是在獲取生活保障,且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額多寡與投資結果相關,與保險「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的目的不盡相同。 因此,投資型保險即使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仍可能會被國稅局認為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立法意旨。 壽險遺產稅 金管會指出,保險法雖然有規定死亡及年金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如果涉有規避遺產的情形,稽徵機關仍然可以按照稅法的<實質課稅原則>辦理,而什麼是<實質課稅>呢? 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也就是說,如果國稅局認為保險給付對受益人來說是「實質經濟利益」,那麼就可以根據這個原則進行課稅。
壽險遺產稅: 要保人=被保人 繼承保單 免計遺產稅 須為生前長期所投保
要保人購買年金險後,若在年金累積期間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台北國稅局表示,這筆錢屬於要保人(即被繼承人)的遺產,不符合遺贈稅法有關保險給付免稅的定義,因此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情形甲] 祖母死亡,當要保人過世,但被保險人並未過世,此時,該保單沒有保險理賠金,當然不需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也無須討論保單價值金是否超過 3,330 萬元。 但近來各地國稅局及行政法院為避免民眾生前將財產隱藏至各類保單,以故意規避稅賦,便逐漸於個案中,援引「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稅捐課徵。 除此之外,國稅局及行政法院更回歸保險給付的本質,將不屬於實質人壽保險給付的部分,劃歸入遺產總額範圍,並課徵遺產稅。
如果保單價值逾220萬元,超出部分會被課徵贈與稅,就算未超過220萬元,未來也可能有遺產稅問題(詳見四、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現場一位保險業務員分享交流時,提及他曾經有位客戶申報遺產稅時,因國稅局認定其經濟狀況良好,就將他的壽險死亡給付當作遺產課稅,所以客戶就對保險業務員產生嚴重的質疑,他問是否有救濟的管道解決? 法稅改革聯盟志工表示,現行的行政救濟,人民的勝訴率低於6%,且行政法官不自為判決,而將稅單撤回稽徵單位另為適法之處分,國稅局將稅單金額修改後,又重新開出稅單,形成萬年稅單。 救濟制度失靈,等同無效,人民就在國稅局與行政法院間如同絞肉機般輪迴,苦不堪言!
壽險遺產稅: 遺產稅扣除額
備註:最低稅負制,是為了讓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 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實質課稅的8大樣態是: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舉債投保;4.高齡投保;5.短期投保;6.鉅額投保;7.密集投保;8.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現在許多的壽險商品不單單只是提供死亡保障,還多了「儲蓄」的功能,如增額型壽險、利率變動型壽險,這類壽險商品儲蓄的功能大過保障,被認為是廣義的儲蓄險,不過要小心的是,這類儲蓄性質高的壽險,雖然能使保額快速增值,但可能會計入遺產稅的問題。 以自用壽險保單而言,要保人與被保人需為投保人自己,而且不能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等八種情況,否則將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贈稅範圍。 條另外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對此,柯文哲今(19)日受訪時回應,「她先解決論文的問題」,未來一定會有重要角色。 壽險遺產稅 存款、保險箱、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基金、期貨、人壽保險、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儲值卡與電子支付帳戶等,負債也可以一並查詢。 2財管戰將教你捧理專金飯碗理財專員,是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的重要門面,也是為銀行創造手續費收入的第一線戰將。
壽險遺產稅: 理賠金超過3300萬要留意高稅率
另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雖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此外,坊間或有謂境外保單的保險金只要不匯回國內,稅捐機關無法查知就不用繳稅云云。 壽險遺產稅 然而,此種做法除明顯涉及逃漏稅捐的不法行為外,更忽略近來國際稅制發展趨勢,包含香港、新加坡、瑞士、中國、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國家或地區已承諾參與「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實施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
同時符合上述三要件的保單,「生存給付」全數計入,而「死亡給付」的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 3330 壽險遺產稅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僅就扣除 3330 萬元後的數額,和海外所得等項,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最低稅負。 這種高齡、重病(帶病)投保的行為,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投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課徵遺產稅,有規避稅捐的情況。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贈與,要小心也會惹上遺產稅麻煩。 公勝保經恆豐事業部體系總監徐斌修對此表示,在實務上,民眾最常忽略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指定受益人」,有些客戶會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給配偶、子女,依照順位及比例,將保險金分配給繼承人,這也是指定受益人的概念。
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之規定,在現行法下是否亦有應例外納入應繼遺產由繼承人分配之情形? 若被繼承人生前將名下大多數財產作為保險費購買保險,則未被指定為受益人的繼承人可否主張其權益(如特留分)遭到侵害? 」,才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用以保障受益人的生活。 聽到的答案通常是指遺產稅,對此,富邦證券提醒,保險稅務問題涉及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相當複雜,其中,遺產稅和最低稅負的課稅規定,觀念經常是混淆的,「保險金 3330 壽險遺產稅 萬元免遺產稅」就是一大誤會,民眾對保險稅務應該多一點瞭解,可降低短漏報行為導致的裁罰風險。 本案例中,A所購買的1千萬投資型保險,因為不符法律上僅限適用於「人壽保險」的規定,所以必須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另外,A所購買的1億元人壽保險,因A已罹患重病、在死亡前短期投保,投保的目的及行為明顯有規避遺產稅的嫌疑,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購買人壽保險時,是以一次繳清的方式給付保險費(即躉繳投保),但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給付的金額卻與保險費的金額差距不大,則可能被國稅局認為與保險「以較少的保險費獲得較大的保障」的目的不符,實際上是利用繳保費的外觀轉化成保險給付,規避遺產稅,因此應該將保險金計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人壽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在109年7月1日特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供徵納雙方遵循(案例如後)。 後續稅務員發現,A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要保人為A先生,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依法將A價值2,000萬元保單併入遺產總額課徵10%稅負(遺產總額未超過5,000萬元適用10%稅率),並依照遺贈稅法第45條短漏報情形裁處2倍以下罰鍰,最後B小姐遭裁處200萬元。 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如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都搞不清楚,領到一筆高額的保險金屬於「死亡給付」部分,需要繳稅嗎? 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者,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因為保單條款的另外約定,讓該位民眾的繼承人省下一筆遺產稅,不過民眾在投保時也要注意,若保單條款未有上述案例的約定,那麼當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死亡,保單就會變成「無指定受益人」的保單,保險金會變成遺產,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壽險遺產稅: 保險金3330萬能免遺產稅? 先了解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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