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條文第10條不可不看攻略

總之,中華民國憲法既對主要人權采取列舉式保障,又對所有人權采取概括式保障,既有人身權保障又有受益權保障,並規定了人民的參政權。 增修條文第10條 以上部分為序言,精簡而準確地說明了其制定機構(「國民大會」),其制定權力來源(「全體(中華民國)國民之付託」),內容制定之根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制定目的(「為鞏固國權……增進人民福利」)等構成重要部分。 1947年,國民政府在南海畫十一段線时,為了紀念新憲法,將中沙群岛一個暗沙命名为憲法暗沙,憲法暗沙主島命名為民主礁。 民國52年(1963年),行政院定每年12月25日為行憲纪念日。 增修條文第10條 民國27年(1938年)秋,抗日戰爭期間國民政府為集思廣益,團结力量,在武漢成立政治協商機關國民参政會,参政會依照左舜生,張君勱等人意见,成立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人士在内的憲政期成會以修改五五憲草。

  •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 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 另有關智慧創作說明書,則是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11條,其內容應載明:1.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2.申請人及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3.智慧創作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1)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特徵、範圍。
  • 現今實施之條文為2005年6月10日公佈之第七次增修條文。
  • 在實體法上賦予女性的權利,如果没有相應的程序使其實踐,就没有太大意義。
  • 國民大會本身也在修訂中授權自己創制和複決法案的權力。
  •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但因臺灣海峽兩岸分治現狀仍未改變,為保留法統,故將部分憲法條文凍結,再以增修條文的方法修憲。 增修條文第10條 ﹝8﹞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經過一次修憲複決投票,證明修憲門檻很高,要約962萬人(此次複決961萬9,696人)有效同意票才會通過,這比蔡英文在2020年獲得的總統選舉史上最高得票817萬票還高。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表示會研究對18歲公民權提出「釋憲案」或再推動一次修憲複決投票。

基本國策分為六節,分别為國防、外交、經濟、社會安全、教育和邊疆地區。 第五至九章為與美國三權分立宪法相比最具特色的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設置。 依據孫中山構想,五院均為政府機關,並非議會;故他設想包括立法院在内的機構均为治權機構,以達到“人民有權”,“政府萬能”之效果。 但國家具有依這些基本國策條款制定法律與施政的義務,而依各基本國策條款的效力不同(見下述「基本國策」),國家如長期不制定法律或健全充實這些制度,則可能會受到程度不一的違憲指摘。 另外,中華民國憲法另有地方制度和基本國策章節,以明確國家體制與國家施政原则。 雖然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若結合憲法第130條來觀察,較直接的文義解釋是:憲法本身已對享有選舉權的主體設下了內在的限制,只有年滿20歲的國民始享有選舉權。

增修條文第10條: 法規查詢

成年婦女應能改變國籍,且其國籍不應由於結婚或婚姻關係的解除、丈夫或父親國籍的改變,而遭任意更動。 聲請人為審理同院107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原住民身分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9年4月聲請解釋憲法。 前二項機關之組織均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其原有組織法規得繼續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增修條文第10條 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300人,自第五屆起為150人,依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 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後隨即舉行了國民大會全面改選接手修憲,增修條文在李登輝時代共增修六次,陳水扁時代增修憲法一次。

增修條文第10條

不過11月26日投票結果,同意票雖有565萬票,大於502萬張反對票,卻遠低於門檻963萬票,最終以失敗收場。 我國民法第972條雖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但第973條卻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而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20歲以上的公民具有選舉權,23歲以上公民享有被選舉權。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改憲法需要四分之三立法委員出席且四分之三的立法委員同意,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且進行六個月公告後,三個月內進行投票複決,票數要達到選舉人總額過半數的同意後才能通過。 增修條文第10條 雖然《公民投票法》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可以投票,但是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僅允許有選舉權(即20歲以上)公民投票。

增修條文第10條: 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該憲法的自由與人權的保障核心價值,在於使中華民國國民人格自由發展與健全、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等。 集會結社自由:該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建立宣扬共產主義和國土分裂主義的政黨也符合該憲法結社自由之規定,若該團體有違憲行為當依法處置,但不得預先阻止结社自由。

增修條文第10條: 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
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2020年9月14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成立修憲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22人、國民黨14人、民眾黨2人、時代力量1人組成。 同年10月6日,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於院會通過名單後正式啟動。 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隨後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就任行憲首任總統、副總統,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组建。

增修條文第10條: 政府遷台與兩岸分治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
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 第一款每直轄市、縣
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
人。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
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
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增修條文第10條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 但是同時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内戰中接連失利,1948年秋至1949年初的三大战役均由中国共产党取得勝利,政府有效統治區急據縮小。
  • 若認為前開對於憲法第130條的不同解釋稍嫌牽強,而認為修憲較為妥當,我們亦不妨嘗試突破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可謂「幾近客觀不能」的全民複決門檻,去思考本條違憲之可能性。
  •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再者,在一般智慧財產權的制度中,無法取得權利保護或是已經逾越權利存續期間的作品,將落入公共領域中,亦即該作品的資訊內容將可不受限制地被所有公眾自由近用。
  •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簡單明了,在夫妻雙方均外出工作的情況下,對從事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如何予以補償,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

雖然台灣婦女運動自解嚴以來,即順利蓬勃發展,十幾年來致力於法律規定的修正及建構──包括廢除具歧視性的法律、中性立法方式、制定反歧視法等,也頗有斬獲,但尚有一大段距離仍待努力。 憲法條文規定的事項,立法者必須形成一套具體的法律制度,並且不得以其他法律侵犯該項制度,否則司法機關即可宣告其為違憲。 國民大會為行使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權,應於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出後三個月內由總統召集臨時會。 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第二屆監察委員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選出,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行使職權。

增修條文第10條: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增修條文第10條

「憲法修正案」得到公民投票同意後,立法院並不會真的修改《憲法》,但會訂定所謂的「增修條文」。 經立法院承認有效的「增修條文」即享有跟《憲法》同等級的法律地位,可視為《憲法》的「附屬條款」。 2008年3月28日,馬英九接受《自由時報》專訪,說:「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區域是台澎金馬,但根據憲法固有疆域還包括中國大陸,這就是憲法一中。」。

地方政府架構則依照孫中山學說中的省、縣二級地方制度寫入憲法。 憲法第十三章第六節邊疆地區部分明定對於邊疆少數民族的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给予特殊保障。 弱势群體接受撫卹權利:憲法在第十三章第四節以整節内容保障弱者生存權。 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提出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該草案是基於政協憲草藍本,也就是於是1946年(民國35年)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無黨派社會賢達人士在政治協商會議和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上制定的憲法草案。

在確認憲法增修條文有違憲的可能性之後,我們即可以進一步檢討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是否違背了某種具憲法本質重要性的原則。 可資思考者,即憲法本文所確立的民主原則與國民主權原則。 申言之,國家的權力來自於國民,透過民主制度,全體國民的意志得以反映,並作為國家權力運作的基礎,使國家的統治享有民主正當性。 而既然憲法已經鎖定了這樣的價值決定,則在修憲界限所容許的範圍內,國民本於其國民主權,理應享有修改憲法的權力,否則憲法本身的民主正當性即有缺損之虞,並與憲法自身確立的民主原則有自相矛盾之嫌。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月3日台灣民眾黨舉行「十八青年動起來 我是國家的未來」挺18歲公民權齊步走活動,包括五位時任黨籍立委等黨公職人員出席為青年發聲步行1.8公里,從立法院走到中選會,呼籲支持18歲公民權。

在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的帶頭下,國民大會通過這一修憲案。 增修條文第10條 依照當時制度,有修改憲法權力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中,多數代表在1947年選出後已經43年沒有進行改選,被譏為「萬年國會」,民意基礎相當薄弱。 故經過執政黨中國國民黨的憲政改革策劃小組與在野黨民主進步黨在國是會議中協商後規畫採用「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原則,先由現有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處理必要條款與制定國會全面改選法源。

國民大會並諮請李登輝總統在1991年(民國80年)4月30日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公告自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年5月1日,李登輝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公佈國民大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華民國歷史及臺灣歷史上有著重大意義。 條文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未直接指涉),僅有由自由地區之國民擁有完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但部分僑民亦有選舉權)。 此外,條文中也對總統直接民選、國會選舉、中央政府組織、省制等規範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 憲法增修條文使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得以順利運行,讓中華民國在臺灣得以實現自由民主的國家制度。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