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勞工,才可以由從事工作相關職業工會加保,如果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的話,保費是由政府負擔 40 %,勞工自行負擔 60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失業保險的基本屬性與先進國家經驗論,失業保險規劃與推動,與勞動部的勞工保險及就業安全部門等均息息相關。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就業保險法: 法規異動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就業保險法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惟如其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或其未獲准繼續居留,而以外國人身分受僱,須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申請許可者,即非屬就保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對象。 就業保險法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多寡,皆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只要是我國籍的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為勞工投保。 就保法並未如勞保條例區分事業單位之員工數,也就沒有前段之問題。 另外艱困就業機會地區是否如日本增列補助,以促進勞動力的職業和地域流動?
就業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
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
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
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21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就業保險法: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
,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
之翌日起算。 勞動部說明,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為鼓勵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實際育兒需求,本次修法刪除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 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有共同照顧子女需求者,即可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獲得經濟支持。 簡稱「就保」,主要納保對象為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的受僱勞工,著重在保障被保險勞工失業、育嬰留職停薪的基本生活,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
- 補助期間為失業勞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最長補助6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可補助9個月。
- 此外,在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本人及隨同勞工辦理參加健保之眷屬亦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雇主如有違反強制加保規定,或不實申報投保薪資的情形,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且雇主須賠償勞工的保險給付損失。
- 倘若事業單位或雇主之投保單位違反《就業保險法》而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使勞工因此受損失,其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
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
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
知保險人。 - 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有共同照顧子女需求者,即可依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獲得經濟支持。
- 2021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透過職業災害保障規範的整合,讓勞工獲得最完整的保護。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
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
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
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
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
知保險人。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
就業保險法: 參加全日制的職訓課程時,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圖/勞工保險局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有關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退職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查地方民意代表既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發當選證書,顯係已依法辦理登記有案之雇主,其所僱用之助理應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之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就業保險法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
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
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1﹞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查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已有各該保險給付照顧其退休後之生活,故不予納入本保險之投保對象。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就業保險法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 如擴大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前2個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100%,之後發給70%、增列部分失能年金、以及年金改按投保薪資比率發給,不按年資計等。
-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