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失業(再)認定期間,至少每3個月安排參加1次就業促進研習活動、職涯規劃、團體諮商或就業觀摩等,每次至少4小時,故遲到或早退者將不予開立上課證明。 就業促進研習 就業促進研習 2.失業給付民眾於失業認定期間,每3個月需安排參加1次就促研習課程,除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課程者外,拒絕或未參加課程者,依法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就業促進研習 就業促進研習 就業促進研習 就業促進研習 3.如遇颱風來襲,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桃園市停班或停課,則當日課程延期辦理,延期時間將另行通知。
- 2.失業給付民眾於失業認定期間,每3個月需安排參加1次就促研習課程,除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課程者外,拒絕或未參加課程者,依法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 1.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失業(再)認定期間,至少每3個月安排參加1次就業促進研習活動、職涯規劃、團體諮商或就業觀摩等,每次至少4小時,故遲到或早退者將不予開立上課證明。
- 3.如遇颱風來襲,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桃園市停班或停課,則當日課程延期辦理,延期時間將另行通知。
- 3.如遇颱風來襲,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桃園市停班或停課,則當日課程延期辦理,延期時間將另行通知。
- 1.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失業(再)認定期間,至少每3個月安排參加1次就業促進研習活動、職涯規劃、團體諮商或就業觀摩等,每次至少4小時,故遲到或早退者將不予開立上課證明。
- 1.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失業(再)認定期間,至少每3個月安排參加1次就業促進研習活動、職涯規劃、團體諮商或就業觀摩等,每次至少4小時,故遲到或早退者將不予開立上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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