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為便利民眾查詢,稽徵機關業將申請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 跨境電商交易如何課稅一直是財政部的頭痛議題,雖然跨境電商課稅規定在106年5月正式上路,也陸續發布營業稅、扣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接下來介紹的內容是以台灣消費者立場,支付境外電商勞務支出,包含刊登廣告、平台勞務服務……等。 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另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之部分,境外電商自「個人」取得之收入,在按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後(可申請核實減除費用),境外電商與國內企業一樣,都是每年5月辦理營所稅之結算申報;而境外電商取自「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等非個人之收入,則必須由該等買受人就境外電商之所得稅負扣繳稅款義務。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為減輕外商自我國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之扣繳稅負負擔,財政部除針對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交易態樣產生之報酬,自2017年度起得申請適用核定淨利率或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應課稅之我國來源所得外,並於2019年9月26日放寬一般外商營利事業在取得收入前也可申請適用。 境外電商扣繳 網路跨境交易日趨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常會透過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以下均稱境外電商)刊登廣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廣告費等電子勞務報酬時,除了要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外,還要記得依規定辦理營業稅報繳。 基於以上理由,財政部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境外電商扣繳: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應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
如果您是列印紙本繳款書至超商或銀行繳款,列印繳款書的時候請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353。 境外電商扣繳 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注意一下提供權利金的外國公司,是否為與我國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其權利金適用的扣繳稅率可以從無所得稅協定國家的20%降到5%~15%(大部分國家為10%),惟亦需事先申請,方准適用。 境外電商扣繳 為有效解決台灣業者痛點,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開放我國與境外電商合作的業者,即日起可自行申請適用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降低稅負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請特別注意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消費者,就為境外電商。 據財政部的解釋令,境外電商應在2020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且如果境外電商銷售對象是民眾(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元,要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在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以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如該境外電商在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國內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請盡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另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建置業經國稅局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民眾可以自行查詢。
境外電商扣繳: 服務園地
二、非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者,依所得稅法第 73 境外電商扣繳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外國平臺業者: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外國平臺業者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勞務使用地之認定如下:(i)勞務之提供與不動產具有關聯性(如住宿勞務或建築物修繕勞務等),其不動產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iv)其他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第2條)。
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以台灣業者與臉書合作案例來說,過去我國業者必須要等到臉書提出申請才能適用6%扣繳稅率,否則就適用20%;但新函釋上路後,現在台灣業者可自行申請適用6%扣繳率。 依我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一般境外居住者在台灣適用股利扣繳稅率為21%,而佣金、租金、權利金扣繳稅率皆為20%。 107年底財政部國稅局透過媒體宣布108年起跨境電商全面須開立雲端發票予個人消費者,但享有一年的輔導免罰期。
境外電商扣繳: 10/13 跨境電商 明年繳營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公司給付所得給境內居住者員工時,應在給付日的下個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但如果給付對象為「非居住者」或是境外電商,規定就有所不同。 上述實務作法,不僅符合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給付時」之意旨,且公司無須於每次支付款項予跨境電商時分別辦理扣繳,而可於次月匯總上一個月所有之給付後,一次辦理扣繳,此對於經常性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公司來說,當具有減輕稅務遵循成本之顯著效益。 原本幫忙境外電商辦理扣繳的我國企業,如果要適用淨利率或利潤貢獻度等制度,必須由境外電商或代理人提出申請,惟財政部近期放寬後,台企可自行提出申請並適用,有效減輕稅負。
財政部目前暫定於109年起這些跨境電商與個人消費者之交易,全面改為開立雲端發票予個人消費者。 首先,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取得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該筆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台商付費向熱門社群媒體等進行廣告投放為例,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對價才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這些廣告的刊登作業大多於海外進行,該廣告費用因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應該不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
境外電商扣繳: 營業稅境外電商
以上介紹,是以購買一般勞務(ex.設計勞務/專利權/技術服務費…等)來做說明,並沒有特別說明跨境電商電子勞務(ex.FB/GOOGLE/AGODA…等)有何不同。 隨著資訊發展,早期購買國外勞務的規定,套用到目前生活中無所不在電子勞務上,課稅效果不彰。 所以在民國105年財政部開始推動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重點為無形電子勞務交易,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但是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法人則與一般勞務規定相同,相關使用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的費用認列、扣繳及申報規定,請詳嘉威月刊第44期第28頁。
由於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依法須為其向我國境內自然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勞務而收取服務費用之行為開立雲端發票,惟依上述實際開立發票情況可知,仍有部分境外電商營業人尚未辦理相關程序,而有遭處罰之風險,故建議此等應辦理雲端發票開立程序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應儘早導入相應流程,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一、若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買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 境外電商扣繳 外國營利事業如已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義務人得依核定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境外電商扣繳: 政府新聞
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 賦稅署表示,針對跨境電商要如何課稅的規定,在各國尚未有一致的標準,「我們可說是領先全球」。 111年 12/16 因疫情出境逾2年戶籍遭遷出,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因疫情影響,許多旅居海外民眾出境逾2年戶… 跳到主要內容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境外電商扣繳 執業會計師,發表於本站之文章係執業的一些心得、筆記或備忘紀錄,部份內容為個人非主流見解或可能因法令修改未能及時修正,若有相關問題請洽主管機關,請勿引用本文內容作相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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