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薪水真的蠻高的,以書記官的薪水而言,真的很高,不過,法律系或年輕的多半另有規畫,所以做不久,書記官雖然每年考那麼多,離職的也很多,除了工作多外,沒什麼地位是主因吧,但撐的二、三年,就可以調單位了,所以不見得永遠都那麼累。 由此可知,執達員的工作多屬於執行性、事務性的工作,在所有司法人員中算得上是較為單純和輕鬆的,也因此成為許多人想要報考的司法類科。 執達員、執行員(四等):考科與其他公職考試相似性高,可重複報考多項考試。 執達員工作內容較為單純,以文書為主;執行員較需面對群眾,適合個性外向的人報考。
(四)債務人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就同一不動產上設定負擔或予出租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無負擔或未出租之價額與有負擔或出租之價額,分別估定。 (三)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除應認為係抵押物之從物,或因添附而成為抵押物之一部者外,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 (三)查封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者,應於查封筆錄記明債務人對於共有物之使用狀況及他共有人之姓名、住所。 (五)依前款規定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者,如拍賣物價金超過債權人應受分配之債權額者,在未補繳差額前,不得將該物交付。
(九)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續為執行,以原占有人復行占有者始得依聲請再予點交,並以本法修正施行後,經聲請執行法院點交者為限。 (六)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於不動產占有時,該債務人或第三人存置於不動產之動產,應取出點交與該債務人或第三人者,如無人接受點交或出面接受點交者於點交過程中逕自離開現場,致無法完成點交時,應適用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二)拍賣之不動產可否點交,以查封時之占有狀態為準,苟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即應依法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 (七)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三人訴由法院判決確定認為應屬於該第三人所有時,原發權利移轉證書當然失其效力,執行法院應逕予註銷,並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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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您完整且有效學習,司法特考規劃雙循環課程,您可依照自身學習狀況進行雙循環課程學習,以達到去弱補強之效果。 本課程可提前養成您國考法學思維邏輯及準備國考時應有的學習習慣,讓您之後念書效率佳,學習好輕鬆。 執行員偶爾會陪同書記官出差,因此會另有差旅津貼,但執行員會有協助書記官追績效的壓力,而執達員則沒有。 許多人藉著先考上執達員,將執達員當跳板,再繼續準備司法三等考試,因此執達員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職務。 在英國當地,雖然特許公認會計師 與特許會計師(CA 或ACA)在名銜上是有所不同,但在英國法律地位上都是完全一樣,兩者都是屬於具有英國法定執業資格兼皇家特許(Royal Charter)銜頭的合資格會計師。 至於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英國特許管理會計師公會(CIMA)及英國特許公共財務會計師公會(CIPFA),其會員亦是得到英國皇室授予皇家特許(Royal Charter)銜頭,但她們使用其他會計師名銜。
執行法院為此處分時,應通知該管戶政、警察機關限制債務人遷徙,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並同時通知債務人。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限制住居,包括禁止出境在內。 (四)債務人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發動職權拘提債務人(格式如附件六)。 (一六)債權人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證明其本人或債務人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之相當證據。
執達員薪水: 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 《 歷年錄取人數》
(六)債務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 (一)債權人受確定判決後,於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業已屆滿,而聲請強制執行者,執行法院不得逕行駁回,但得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通知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者,執行法院應在發文簿內記明其事由,並命債權人簽收。 (三)實施強制執行時,遇有抗拒或防止抗拒,得請警察協助,債務人為現役軍人時,並得請憲兵協助。
(四)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一條規定將拍賣物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其作價不得低於拍賣物底價百分之五十,未定底價者,應以估定價額為準,或參酌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公平衡量而為核定。 如債權人不願照價承受時,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如債務人逃匿或行蹤不明或拒收,致撤銷查封後,無從返還拍賣物者,得參照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執達員薪水 執達員薪水 (一)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並得就其調查方法,為必要之曉示。
(一)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於拍定前,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一)每宗耕地原由數人劃區分別承租耕作者,執行法院於拍賣時,應將承租人不能就其承租部分優先承買之意旨,事先通知承租人。 執達員薪水 (三)保證金,由投標人填具聲請書(附件一),連同現金或銀行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逕行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
執達員薪水: 第24點 關於第45條部分:
考取執達員之後,將會分發到全國各縣市的地方法院以及其分院,偶爾會有機會協同法院書記官一同出差至各縣市,主要進行強制執行等等相關業務。 不過,大部分的時間還是會待在法院裡,在室內工作的執達員,環境較為單純,身邊週遭的同事也都是法院相關人士,因此,工作性質相對單純和輕鬆,更是成為了許多人選擇司法特考的考試時,優先考量的工作職務。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拘束債務人之自由,即時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即時予以執行,若債務人具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並得予以管收或限制其住居。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拘束債務人之自由,即時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即時予以執行,若債務人具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該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予以限制其住居或管收。 (一)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時,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並命其於相當期間內查報債務人之住、居所。
- (二)查封筆錄記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事項,如為土地,應載明其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地上物或其他使用情形;如為房屋,應載明坐落地號、門牌、房屋構造及型式、層別或層數、面積、用途、稅籍號碼。
- 對於易腐壞之物如無人應買時,得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債權人不收受時,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該物返還債務人。
- 主要吃老本,接近考試前把公文格式背熟,一定要自己練過一兩次的公文,作文的部分,可以閱讀一些議論文文章,觀察文章內的論說技巧,並且可以找一些考古題來練習。
- 執達員執行拘提時,應備拘票二聯,以一聯交債務人或其家屬。
- 在這樣的學習規劃下,選擇兩年班或考取班,每年提供完整的課程與全新的教材,對於學習是最有幫助的。
各債權人應領之分配金額,如由債權人親自領取者,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 如由原委任之代理人代為領取者,應查明有無特別代理權,及核對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交付之。 (四)債務人或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各款之人為現役軍人者,如予管收,應先知洽該管長官,認與軍事任務無影響者,始得為之。 (一)具保證書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款所為之擔保,其保證書未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債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不宜准許。
執達員薪水: 第5點 關於第12條、第13條部分:
如債務人有拒不履行之情形,宜先函電力、電信、自來水機構屆時派員到場協助,切斷水電。 債務人家中如有患精神病或半身不遂之類疾病之人,債務人藉詞無處安置拒絕拆遷時,宜先洽請適當之社會救濟機構或醫院,予以安置。 如債務人有聚眾抗拒之虞,宜先函請警察、憲兵、醫護等單位,派員協助執行。
(八)拍定人繳足價金後,債務人提出停止執行之裁定者,拍定人之地位不因之而受影響,執行法院不得停止權利移轉證書之發給。 惟拍定人所繳價金,執行法院如未交付債權人,應依停止執行之裁定停止交付。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執達員薪水 (五)拍賣公告除刊登報紙、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及不動產所在地外,並得函囑該管鄉、鎮、市(區)公所張貼於該公所之公告牌。
執達員薪水: 第15點之1 關於第28條之1部分:
拍賣標的物為大型工廠或機器,得另函請當地同業公會將拍賣公告揭示並轉告會員。 (一)各法院應於公共區域設置一般或電子公告欄,揭示拍賣公告至拍賣期日終了時止。 揭示於一般公告欄者,不可交疊張貼致遮蔽內容,並應裝置加鎖之透明隔離設施,謹防公告散失及被破壞、除去或塗改;揭示於電子公告欄者,應隨時顯示公告之全部內容,或輪播其摘要並於現場提供全部內容即時查詢。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或承受之債權人逾期未補繳價金與其應受分配額之差額,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 (四)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其占有輔助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以點交。 執達員薪水 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其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點交之事由,不得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之類似字樣。
執達員薪水: 第27點之1 關於第50條之1、第80條之1部分: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款裁定提起抗告時,執行法院除認抗告為有理由,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外,應速將執行卷宗送交抗告法院,如該卷宗為執行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影本、繕本或節本。 (三)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繼承人對於債務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僅得對遺產續行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開始後,債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仍應繼續執行。
相較於其他司法類科考試,執達員錄取率可是數一數二的高,雖然報考者眾多,但每年完全到考人數約只有6成,加上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會酌增錄取名額,在正額人員分發完後,配合用人機關的人力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此外,執達員的考試科目在高普考、地方特考、初等考、調查局特考等考試都有可投考的選擇。 執達員薪水 (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時,已逾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三十日期限者,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這科算是可以很快速成的科目,法條才一百多條,唸起來CP值很高,老師的講義已經都將重點及爭點整理好,唸起來相較於其他科算是比較容易的,強制執行法也比較具體,可以想像之後工作時查封、拍賣的情況,幫助記憶法條內容。 其中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有關強制執行業務,因須隨同書記官出差,每天可領500元出差費,每月可多5000~1000左右的出差費。 執達員薪水 加上加班費等各項福利每月約可領48000~52000元。
- 如查封之不動產於查封前一部或全部為第三人占有者,應載明債務人及第三人占有之實際狀況,第三人姓名、住所、占有原因、占有如有正當權源者,其權利存續期間。
- (一)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並得就其調查方法,為必要之曉示。
- 相較於其他司法類科考試,執達員錄取率可是數一數二的高,雖然報考者眾多,但每年完全到考人數約只有6成,加上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會酌增錄取名額,在正額人員分發完後,配合用人機關的人力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國考要準備的科目很多,書讀了又忘很正常,只要不氣餒繼續反覆看熟,都會記起來的。 另外,考試時遇到不會的題目不要放棄,申論題一題25分,有寫就有分數,把自己知道的相關知識都寫上,只要言之有物都會有不錯的分數。 此階段課程著重邏輯思考、力求融會貫通,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讓理解代替死背,記憶深植腦海。
執達員薪水: 工作內容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在不景氣的環境中,達行員缺額眾多,又沒有科系限制的執行員,是你最佳的保障。 其他比較細微繁瑣的工作,例如貼郵票、信件處理,或是文件打字等等,法院組織皆已外包給其他臨時人力來執行,執達員因此不需要花上大量的時間進行重複性的工作,除了可以善用時間,更能彈性利用人力,執達員本身將可以把工作規劃得更為妥善,聚焦在核心業務的時間將更為充足。 考試當天一定要好好利用考科之間的空檔,中間都會有一至兩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可以趁那段時間,再把下一堂要考的科目快速複習,這時候印象最深刻,很有機會剛好命中考試題目,還有申論的時候,可以把想到的考點、法條或實務見解稍微記在題目旁邊,避免會的東西沒有寫上去會很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