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过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最终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无效的裁定正确无误,再次确认了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无权在在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线、电子防盗装置上使用“小米米家”品牌,且该判决已为生效判决。 小米米家 2018年12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小米米家”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线;电子防盗装置”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小米米家 2016年5月13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小米米家”,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线、电子防盗装置等。
2019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811号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1320号行政判决书;2、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米米家 小米米家 小米米家 2011年10月12日,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MIKA米家”,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声音报警器、电线等。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认定小米公司构成侵权,需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杭州联安维权合理开支10.38万元,共计1210.38万元。 从生产手机起家,到生产各类智能化的家居家电产品,小米的品牌的价值越来越大,有多少人会自然的认为“米家”就是小米家的产品,殊不知,原来“米家”与小米压根不是一家的,以后购买相关产品时,大家还是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