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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來函所詢前開規定未盡扶養義務排除對象,究為僅針對因家暴或性侵案件依法院判決確立免除扶養義務者或可含括曾列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對象皆可排除計算,…其他目睹家暴兒童等高風險家庭之被害人其扶養義務者是否納入排除計算一節,仍請 貴府本諸權責,參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立法意旨,視個案情形審查其扶養義務人是否因未履行其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情形,經訪視評估後,決定是否列入應計算人口。 3.另仍請各地方政府強化辦理社會救助審查人員之教育訓練,經查有屬於前開類型個案,應重視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個人隱私,並給予適度之關懷及心理支持。 1.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之1規定依序核算方式說明如下: 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是否參採職業保險投保薪資核算工作收入1節,基於民眾薪資收入與職業保險投保薪資二者內涵並未完全等同,且本法第5條之1已明定依序核算方式,並無法以勞工投保薪資做為薪資證明。

2.依上開規定,接受政府各項補(救)助,倘屬社會救助給付,可排除不列計為家庭總收入計算。 是以,民眾接受社會捐款,以及民間慈善團體或機構所發給之補助金,因非屬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是否納入其他收入計算,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範圍;且政府辦理各項救助之審核標準,雖應力求一致以維社會公平,惟社會救助亦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基於尊重地方對自治事項之處理權限,宜避免過多干預,以落實地方自治,並維持地方民眾生活保障。 爰此,本案仍建請 貴府因地制宜,考量當地民眾接受捐款或公益團體救助是否足以有效改善其生活,再予研判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與否。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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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出國實習至少1個月以上,倘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獲補助出國實習超過183日以上,依本法規定將取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二、另依據「0627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案小組第9次會議」主席指示,建請貴局統整八仙粉塵氣暴燃案各項補助及捐款是否納入貴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動產及其他收入,並提供給其他服務八仙粉塵暴燃案之縣市參考,俾使審查條件趨於一致性。 3.本案函詢係因貴市市民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案,貴府倘遇有法規適用疑義案件,建請先向貴府法制及社會救助案件審查單位諮詢,確實無法解決時再向法規上級機關函釋。 3.至所詢自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登記求職或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就業者,請依前開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依個案實際情形本諸權責審核認定之。 4.○君持有土地是否適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及可否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係屬事實認定,惠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2.至來函所詢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必須有事實發生,才能有申請給付之可能一節,業已說明其性質不同於每人每月定期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給付,建請 貴府本於權責,依前開規定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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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工作能力者:係指本法第5條之3,具工作能力年齡區間以外者(即年齡未滿16歲或65歲以上者)。 其執行業務所得,非本法5條之1第1項第1款工作收入,應屬本法5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其他收入。 二、按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 此為戶籍法上出生登記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係戶政機關與新生兒法律上關係確認。 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決,張君陳情渠與臺南市仁德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一案。

同址分戶: 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資格、應備證件及洽辦單位?

戶口名簿內容需與戶籍資料一致,遷徙時申請人戶籍已搬離原戶籍地,遷入新址居住,故兩地戶口名簿均需具備,方能更新戶口名簿之資料。 二、有關法規適用疑義案件,請先與貴府法制單位諮詢,確實無法解決時,再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義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研提意見到部憑處。 (一)有工作能力者:依該個案之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為主要收入來源,若為主要工作收入,則歸工作收入所得。 若該個案自身已有日常工作收入,基於自身專業或能力從事兼職,則歸為其他收入。

三、綜上,低收入戶參加以房養老方案,其逆向抵押權所獲得之安養資金及所花費費用,考量其性質屬借款人以不動產抵押權向銀行借貸所取得之貸款資金,非屬收入或收益之性質,且其貸款資金屬不動產一部分,在不動產額度已列計之情形下,不應重複列為家庭總收入或動產。 (二)鑑於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係由年長者(借款人)提供自己既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銀行,銀行依據核貸金額,在一定期限按月撥款予借款人,並於契約到期或終止時,依契約約定方式清償本金及所欠利息。 該等按月撥付之金額,本質上係屬借款人以不動產抵押權向銀行借貸所取得之貸款資金,與一般所稱收入或收益之性質不同。 有關貴府函詢,低收入戶參加以房養老方案,其逆向抵押權所獲得之安養資金及所花費費用是否被列入低收入戶所得或動產一案。 3.法務部於來函詢及社會救助是否為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一節,依地方制度法18、19條規定,社會救助為直轄市、縣(市)之自治事項。 按其函說明如確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

貴府基於監護之責委託銀行辦理該名個案財產信託,似非來函所述自益信託情形。 一、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4條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一、按社會救助法第5-1條(略):「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 給付之收入」,另按宜蘭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6條之1(略):「所稱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五、另建請貴部研議其返國後之註冊費,因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取消而無法獲得學雜費減免,請主動提供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或「緊急紓困金」等相關資訊;且未來在學海築夢計畫簡章之其他注意事項加註說明,可能影響申請者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等相關文字,以利學生可自行評估後再提出申請。 四、爰此,對於學海築夢計畫獎助出國之學生,其返國後之相關補助將函請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主動連結民間資源或運用社會救助金專戶等方式以提供相關協助,減少學生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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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倘遇有低收入戶申請案件係屬經法院判決確定免除扶養義務者,仍請參酌本法第5條第2項第8款予以排除計算。 1.依據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合先敘明。 2.依據上開規定,低收入戶審核計算申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財產,其動產與不動產之計算方式,如採取民法繼承編應繼分之概念非屬妥適,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倘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目前仍在世,尚無繼承問題存在,且直系血親列為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係根據民法規定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而來,與繼承問題無涉。 2.本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無論是否在同一戶籍內,配偶、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均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至兄弟姐妹則依實務認定,視其是否屬於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如符合者則列入計算。 3.此外修法前後之差異判斷,在於修法前家庭應計算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包括受監護者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以及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 是以,遊民、通緝犯、經濟弱勢者等民眾戶籍被遷至戶政事務所,仍應依上開法規享有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福利項目。
  • 如有資金缺口,可以比較各家銀行的信貸方案,申請最符合自己需求的貸款方案。
  • 有關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其工作收入如超過每月發放就學生活補助標準者,是否仍應發給生活扶助案 本案本部同意 貴府來函說明三之意見,按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家戶內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其工作收入於審核低收入戶資格時,均需列計家庭總收入,如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仍符資格者,應依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予以生活扶助,以符平等原則,俾鼓勵其繼續就學,增加就業技能與機會,並藉以改善家庭環境。

二、貴府列冊低收入戶倘因辦理出養程序所需,將戶籍遷至其他縣(市),依法應由遷入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低(中低)收入戶資格,惟個案因未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無法符合上開規定。 經查遷移戶籍尚非收出養媒合服務之必要程序,係由機構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個案需要處理。 同址分戶 至有關遷移戶籍恐影響該兒少福利資格,因低(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認定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權,為維護是類兒少權益,倘因遷移戶籍喪失福利資格,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個案需求專案提供相關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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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查國民年保險為政府開辦之「社會保險」制度,用以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爰此,依國民年金法請領之老人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均為「社會保險給付」,非屬「社會救助給付」。 另查國民年金法第12條有關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分擔比例,係考量被保險人多屬待業民眾或家庭主婦等經濟較弱勢者,爰由政府負擔40%-100%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則自付0%-60%之保險費,此係保險費補助政策,以確保各類被保險人均可享有社會保險之保障。 3.依據本法第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 3、其他收入:即前2者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有關 貴局所函詢之國民年金保險給付,非屬政府核發之社會救助給付,是否納入「其他收入」計算,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由 貴府本於職權認定之。

2.本案案例之申請人已離婚多年,對子女並無善盡扶養責任,致子女成年後亦不願負擔扶養義務,倘渠等申請人提出低收入戶申請,仍應依上開社會救助法規定予以審核認定。 3.另該等申請人如因計算子女收入與家庭財產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致陷入困境不能維持生活,建請 貴府協助該申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其子女提出請求負擔扶養義務,或結合民間資源予以救助,此外亦可運用「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協助陷入困境及處於貧窮邊緣的經濟弱勢家戶而急需救助者,避免其走向絕路。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王鴻薇今召開記者會指出,有自有住宅的親屬只要在抽籤前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原戶籍地分戶,也可參與抽籤,成為公宅抽籤一大漏洞。 如果房東是因為擔心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會讓稅金增加,在 2018年就已新增「公益出租人」規定,有參加租金補貼的房東可享有3種稅賦優惠,除了房屋稅、地價稅可以比照自住稅率外,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有1萬元的免稅額度,希望可以減輕房東的負擔及擔憂讓房客更容易能申請補貼。 對此內政部也提醒,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房東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若違規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且依規定可處3~30萬元罰鍰。 (二)選擇「線上申請」者,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規定的文件。

1.本案經函轉相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處意見表示如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開辦係鑒於軍、公教及勞職者,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而農民參加農民保險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民福祉,於84年5月31日制定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發放老農津貼,並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 嗣後,考量部分農民因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無法領取老農津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將已領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之老年農(漁)民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保或漁保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依據上開立法及修法意旨,老農津貼係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以照顧農漁民晚年生活。 復查社會救助法第2條規定,所稱社會救助係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而相關條文就前開救助項目適用對象之規定,概以符合低收入戶或經濟生活陷於困境者為限。 政府社會救助支出之給付對象,係以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及遭受緊急患難或變故者為原則,其支出性質與對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農民等各類族群之福利給付支出有所不同。 2.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可否同時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茲說明如下:(一)本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對中低收入之身心障礙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核與每人每月3,000元至7,000元之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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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排除計算,以符合單親家庭實際狀況。 答: 民眾對低收入戶審核結果有疑義,可以先打電話詢問公所或縣市政府承辦人,或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縣市政府受理後將會重新審查。 同址分戶 同址分戶 如果是對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有所不服,也可以依訴願法規定,自處分書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之三分之二,但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均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

1.本法第4條係對低收入戶加以定義,並明定需經申請通過資產調查者,始足當之。 至於低收入戶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則於第5條認定之,除申請人外,尚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條係參酌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1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而訂定;另納稅義務人認列扶養親屬,理應實際負擔扶養之實,故於計算家庭人口範圍時,應將其列入。 是以,本法第4條及第5條之「家庭」定義,其概念與戶籍法第3條及民法第1122條並非完全等同,且因規範對象不同,並不受其拘束。 有關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款納稅義務人是否得以補稅方式,免併計其收入案 於查調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時,案內有被申報扶養者,申請人提出以補稅方式要求不併計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不併入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涉及事實認定,應請 貴府依個案調查結果本於權責核定。 一、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前開條文明定設籍、居住期間及實際居住事實之規定,係避免籍在人不在之福利幽靈人口問題,倘久居國外者亦可請領社會救助,並不符合社會福利公平正義原則,爰參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及地方政府實務經驗訂定,先予敘明。

1.查行政院88年6月30日台88內字第25355號令業將社會救助法第16條第2項有關省政府訂定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申請條件及程序調整為改由縣(市)政府訂定;另社會救助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第四屆第三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併此指明。 所送台北市私立華興國中之學生,在校已享受全免費,可否比照在學領有公費者,不予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案 本案有關台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對其附設國中部學生所採取全免費之措施,其支出費用來源如非屬公費,自不適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在學領有公費者』,不予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之規定。 有關 貴縣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於私立專科學校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二專,其上課時間為每週六下午及週日至學校進修,可否領取高中(職)就學生活補助費疑義案,查該生僅於每週週末期間進修,非屬全職學生,與本部核發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費以免於後顧之憂,鼓勵其繼續就學之立意未盡相符,尚不宜發給上開就學生活補助費。 貴處函轉屏東縣政府為該縣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靜宜大學二年制化妝品科技推廣教育學分班,可否核發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助費疑義案 經查就讀大學推廣教育學分者並不具學生學籍資格,本案仍不宜核發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助費。

3.另實務審查發現部分申請者土地使用分區資料非顯示為「道」,然該土地現確為既成道路之情事,則其不動產是否屬既成巷道及其所佔比例問題,仍須由申請者額外付費申請測量認定,如該申請者確屬家境特殊無法負擔測量認定費用,建請 貴府本諸職權依個案情況酌以協助辦理。 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年逾15歲者仍就讀國中或國中補習學校,可否發給生活補助費案 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年逾15歲者仍就讀國中或國中補習學校,如係未間斷就學之日間部學生,基於照顧低收入戶生活及鼓勵其子女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之意旨,應可發給生活補助費。 2.有關未於台灣地區設籍且未列入低收入戶人口之低收入戶配偶,可否發給低收入戶生育補助費案,請依上開說明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一名林姓婦女即指出,他和丈夫離婚十多年,獨自帶著二名小孩,在去年之前,年年被列入低收入戶,但去年卻被剔除,原因是她娘家房屋的不動產超過標準,她覺得納悶,因她已經很少回娘家,父母的不動產卻變成為他成為低收入戶的阻礙,造成她一個月少領近萬元的生活補助,去年一整年生活幾成問題。 (一)填寫回復國籍申請書(在戶政事務所填寫或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並檢附回復國籍應提憑證件,經戶政事務所初審,呈轉內政部審核許可後始發給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1.申請人及補助對象均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半年以上,即申請人或補助對象有一方戶籍遷出或查出未實際居住本市,皆不符補助規定,其戶籍若再遷回,其設籍期間需重新歸零計算。 申請時間自111年7月1日9時起,至111年8月31日17時止受理申請,預計辦理 50 萬戶, 8 月第二週確認申請戶數有無達 50 萬戶,如未達 50 萬戶,則視情況延長一定期間受理申請;如申請截止時超過 50 萬戶,則以符合資格者皆予以補貼,不再加碼。 符合申請資格者,備齊申請所需文件,可以郵寄或是線上申請,於 7/1 起到內政部營建署「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即可申請。 此外,若是房東將房子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可享有3種賦稅優惠,包含同自住住家用稅率之房屋稅1.2%、適用稅率2%,以及承租人若享有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5,000元之免稅。 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7.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申請者非身心障礙者或出具駕照或行照之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時,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 一、本部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接受捐贈,其公開徵信頻率究適用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1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至少每3個月公開徵信,抑或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至少每6個月公開徵信。
  • 3.此外修法前後之差異判斷,在於修法前家庭應計算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包括受監護者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以及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
  • 3.本案有關迎娶大陸新娘是否影響台端領取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相關補助資格乙節,應依上開說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案審核之。
  • 1.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之1規定依序核算方式說明如下: 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
  •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便於貴縣低收入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建議 貴府依社會救助法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訂定社會救助調查辦法,據以執行。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的2.5倍(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28,620元)。 10、 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及實際居住本縣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及少年。 (三)戶籍登記為同一父親或母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送請托育人員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不設排富條款及就業條件限制。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同址分戶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