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話又說回來,法定財產制度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法律認為,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所賺的錢,另外一半其實都有貢獻,為了平衡「我賺的錢就是我的」這種觀念的漏洞,所以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而《民法》為了保障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便設計了一些規定,好防範有心人鑽漏洞。 如此一來,即便你打官司贏了,因為對方名下沒有財產,你也無法強制執行、拍賣對方的財產來獲得補償。 合法脫產 也就是說,當法院可以替債權人來要錢的時候(有執行名義的時候),不管有沒有查封財產,債務人都不能隨意處分他的財產了。 另外,所謂「知悉有撤銷原因」,指的是債權人對於構成撤銷權的各個事由都已經知悉,也就是要清楚知道債務人無償或有償的將財產脫手、有償行為的第三人刻意幫債務人脫產這些事情。
在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最常發生的情況就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在婚姻中另做約定財產制契約—婚後財產(資產和負債合計)如果是正數,財產較多的一方,要把雙方差額的一半給對方。 但像是繼承而來的財產、精神慰撫金,這種不會因為對方在婚姻中有所貢獻而得到的婚後財產,計算時就完全不用算進來⑤。 合法脫產 此外,如果覺得對方的貢獻根本不到一半,也可以請求法院酌減⑥。 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追討財產,常會利用惡意「脫產」的方式將名下財產移轉給 … 錢的惡劣行為得逞,法律上有幾種可以用來確保債權人或對抗債務人的方式,其中有訴訟、 … (三)倘若符合假處分的要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老朱是有可能對信託登記到春嬌名下忠孝東路的房子,假處分成功的。
合法脫產: 渣男騙妻離婚娶小三 律師這樣說
此係因本票裁定係經過非訟程序而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未經進行實體上爭執而確定之執行名義。 您好,刑事侵占罪規定於第335條,本案應屬業務侵占罪,規定於第336條第二項。 以本案內容看來,甲持有應分給全體合夥人之紅利卻占為己有,如可證明甲主觀上確實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占告訴的。 當發現無財產可扣押時,第一步應該先比對債務人近年來的所得財產清單與目前實際扣押財產的情況,查核當中是否有財產隱匿的情形。
- 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毀損債權罪列為告訴乃論之罪,意思就是若被害人不提出告訴,偵查機關是不主動偵查該案件,而且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時間,並非漫無限制,必須在知道犯罪者之 …
- 此係因本票裁定係經過非訟程序而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未經進行實體上爭執而確定之執行名義。
- 在這四家公司中,不乏吳京關聯的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登峰國際」) 和陳思誠關聯的北京壹同傳奇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下稱「壹同傳奇」)。
- 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
- 另外,如果房子給子女是採用附有負擔的贈與,亦即父母將房子辦貸款後,再連同房貸一併贈與過戶給子女。
除非你能夠證明對方打從一開始就想詐欺、沒有還錢的意思,才另外可以去追究「詐欺罪」的責任。 例如,債務人以遠低於市價的金額把房子賣給他人,或是根本沒有收錢,這種情況很明顯就是蓄意脫產,意圖讓債權人拿不到錢,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 合法脫產 常見的方式,例如假買賣、遠低於市價的買賣等,或是把財產贈與給親友、抵押房子、把財產藏起來讓法院無法執行等等。
合法脫產: 脫產是什麼意思?脫產違法嗎?
因為知道他有哪些財產後,只要有客觀事實可以推論債務人想要脫產或正在脫產,就可以動用假扣押、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等手段讓債務人的財產無所遁形。 合法脫產 合法脫產 若無法證明借名關係,另可考慮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相較於前述借名返還請求取回全部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機會取回一半的財產金額,但還需進行細部之扣除計算。 另須注意,財產名義人可能會主張其名下財產是夫妻另一方所贈與,而不列入婚後財產。
且倘債務人將其唯一可清償債權之不動產予以信託,且無其他資產可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如此堪認債務人之信託行為已有害債權,則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此項信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脫產,係指積欠債務或有賠償義務的債務人,為了逃避責任或保住財產不被強制執行,而毀壞、隱匿、轉移、處分其財產,以阻止他人及執法機關追索或執行的卸責行為,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本票裁定還有一個一般人常見的時效問題,就是一般人以為取得法院發給的確定本票裁定後,時效就重新起算三年,事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 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其效力僅相當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的”請求”,所以債權人仍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終結後,時效才有重新起算三年。
合法脫產: 聲請假扣押、假處份的條件
如果只是單純覺得債務人明知道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還借錢,通常是不會成立詐欺,只有民事債務糾紛的問題;但如果有其他的事實佐證,如債務人借錢的理由是編造的,或是他明明已經有債信不良紀錄卻謊稱自己債信紀錄良好,就很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買賣的有償行為,撤銷的要件必須是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之權利(一般來說,債務人名下已無足夠財產清償債務時,可為明知),已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例如,如果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民法》就會先推定這種財產屬於婚後財產③。 另外,其中一方如果為了減少另一半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獲得的財產,而特地移轉財產,比如趁著談離婚時脫產,《民法》也規定,在五年內處分的財產都要加回來,視為婚後財產來計算④。 如果你真的很急,也可以在提告前就先聲請假扣押,不過對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要求你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起訴,上法院解決爭議。 如果你不遵守期限規定,對方就可以聲請撤銷這個假扣押,你就無法繼續查封他的財產。
結果一段時間過去,你看到他吃得好住得好,還換了新車,開口請對方還錢,卻換來一句「我沒錢」。 技術上來說對方是真的沒錢,因為財產都不是他的,早就都放到其他親友的名下去了:這就是所謂的「脫產」。 債務人如果偽造出整份文件,通常自己都會知道這是犯法的;但債務人很有可能不知道,脫產的行為,或是偽造自己家人親友的簽名,一樣也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合法脫產: 脫產
舉例來說:假設某甲與某乙結婚,某甲婚前財產有200萬,某乙婚前財產有100萬。 而離婚時,某甲現存之婚後財產有300萬,負債100萬,故剩餘財產為200萬;某乙婚後財產有800萬,負債500萬,故剩餘財產為300萬。 臺北分署表示,臺北國稅局於103年間陸續送達繳款書,義務人均未依限繳納,各件欠稅即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爰於110年11月核發限期履行或供擔保之執行命令,命義務人於同年12月間到場清償欠稅或提供相當於欠稅之擔保。
〈民法第四編親屬〉經歷多次修正,其中「追加計算」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3。 說到這邊,來講解一個法律小常識:當我們在法條中看到「推定」,意思就是法律先把事實當成這樣,但如果能舉出證據,就可以翻案。 合法脫產 另一方面,在法條中看到「視為」,意思就是法律不管事實是不是這樣,都把它當成這樣,就算舉出證據,也不能翻案。 夫妻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混合財產制,既不是分別財產制,也不是共同財產制,而是兼採兩者之長…
離婚分家就像事業拆夥,還是要把這筆帳算清楚,千萬不要覺得不好意思。 計算婚後財產與債務時,財產部分如無市價行情,可能需請專家鑑定。 至於債務部分,要小心他方惡意虛增債務以減少剩餘財產價額,故應對於債務憑證及其真實性詳加查核。 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不用管兩人婚前財產有多少,只要針對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財產進行扣減,如有剩餘,再平均分配。
另財產部分,你可參考民法第1030條之1至第1030條之4等規定。 3.要保護自己的話,夫妻財產制應改為分別財產制,彼此財產個別獨立。 另外將來在死亡後3個月內,配偶及子女可辦理拋棄繼承,就不會繼承到債務了。 以上是欠錢不還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不過別太早放棄希望,其實還是有三個挽救方式,順利的話您還是有機會能拿回一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損失。 林雨蒼指出,讓支付命令變法律漏洞的關鍵,在於法院不會找欠債者了解狀況、實質審查,通常單方面收到討債人送來的文件就會寄出「支付命令」。
我是債權人,因債務人於民國97年時本票到期日無法兌現,我遂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並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已脫產,當時沒有執行到任何財產或現金,法院於97年7月發給我債權憑證。 所以,還會需要證明對方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故意」,這會需要按照個案的情形具體判斷。 通常法院會列出雙方的財產資料,雙方要對於財產變動說明用途與計畫,如果無法合理交代的話,就有可能就會認定是脫產,要追加計算。 以往法院曾經認定過的,例如:在雙方婚姻已經出現破綻以後,大量出售手上股票與零股未再購入、解除保險契約等狀況。 若能查到對方是以「贈與、賤賣或信託」這種較拙劣的方式脫產給認識的人,想討回來成功率會比較高,可依照民法第244條或信託法第6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再針對撤銷成功的那些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
舉例來說,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數額有爭議,為了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子女因無法取得 … 假扣押需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才可以聲請。 若債務人其實沒有打算要脫產,或是債務人本身有足夠財力,真要進行強制執行的話, … 夫妻離婚、分居後,當未成年子女與一方同住時,須處理扶養費的問題,若透過法院 …
國稅局曾公告一案子,父親購買預售屋,完工交屋時登記兒子名下,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父親繳了自備款1,100萬元,剩下金額是銀行貸款繳付,再由兒子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 國稅局認為其子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而且也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最後被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被課徵贈與稅近100萬元。 另外,假扣押債權人在執行假扣押案件所預納的執行費,以後在聲請本案強制執行時,得在要預繳的執行費中,予以扣除。 因為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執行,該假扣押的執行,即成為本案強制執行的一部分,自然不能夠要債權人重複預納執行費。 其他的債權人聲請調取假扣押執行案卷,進行本案的強制執行,其預納的執行費,也應得扣除假扣押債權人在假扣押執行時預納的部份。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