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院收受撤回聲請狀後,調取卷宗核對印章無誤,就會撤銷原執行命令。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4.法院承辦股於收到聲請點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
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08年度為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08年度為每月5萬8,030元)。 答:債務人否認欠債權人款項,第三人公司可請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解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表示或第三人公司代替債務人向法院表示,都不能否認債權人之債權。 如債務人確實在第三人公司工作,第三人公司仍應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扣押薪資。 答: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是否已和解或未欠款,第三人無法確知,不宜聽一面之詞,亦不宜介入,仍應依扣押命令辦理,並向法院回覆扣押情形,不可直接退回法院文件。 答:債務人雖得依民法第326條以下規定辦理提存,但仍應另行起異議之訴,始能解決雙方對金額的爭議,且在受訴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仍不停止執行,亦無從撤銷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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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並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外國法人在臺未辦登記者,應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及該法人組織於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若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授權者之授權行為是否合法適格,應另檢附公司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表彰其為該法人執行業務範圍之負責人、經理人身分。 如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全國皆相同(不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採網路申報。
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 以下就執行名義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說明如后: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正本;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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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如抵押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正本。 答:意指本案有多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最先遞狀向法院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即為主債權人,之後具狀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皆稱為併案債權人。 答:拍賣的不動產,如經法院的拍賣公告載明「點交」,可由拍定人於繳交全部價金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即會點交予拍定人。 但拍賣公告如有附條件點交的記載,例如除去租賃的裁定須待聲明異議結果始能點交之情況,若債務人或承租人已對除去租賃裁定聲明異議,應依聲明異議之結果而定。 但拍賣公告如無附條件之記載,拍定人得對承辦股暫不予點交之決定聲明異議。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故聲請延緩執行須債權人同意始可停止,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每次可停止3個月,到期可再聲請一次,也是停止3個月,最多可停止6個月。 債權人如不願聲請,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遞狀聲請或到法院親自聲請,法院會將聲請狀或筆錄轉知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始得延緩。 答: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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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債務人之財產遭到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執行,債務人可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閱覽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文件,以釐清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前手(原債權銀行)的債務是否尚未清償。 至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屆滿5年時辦理評估工作能力複查所需費用應如何負擔乙案,依本法第37條規定除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5年主動對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進行查核,如發現被保險人於領取期間有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規定之情事,則應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因被保險人於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時,業已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保險人認有複檢之必要而要求被保險人再次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文件,爰查核所需複檢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負擔,尚無疑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入口網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財產清冊 與個人所得清單用途主要是用在提高銀行在評量我們的還償能力上,高收入及多財產的申貸者在貸款額度及利率上擁有比較好的優勢。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上傳資料有誤,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完成更正程序。 有關溢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是否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4條移送行政執行,及其得否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疑義1案。 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權益適用疑義乙案。 又考量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係以「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予以審核認定,而勞保殘廢(或失能)給付係以「失能診斷書」作為審核認定依據,爰為辦理上述作業原則,由勞保局調閱勞保殘廢(或失能)給付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表予以審查是否屬同一身心障礙,必要時,並得送請勞保局特約醫師協助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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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查詢時需要備齊什麼文件,以及在國稅局、法院分別可以查到什麼樣的資料。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如果緩繳8年後,你仍屬於申請條件資格(低所得、中低收、低收入戶)還是可以申請延長還款時間來降低每月還款金額,讓自己的經濟壓力可以不用這麼高,政府也會補貼0.1%年利率的利息,也就是可以少繳0.1%的利息。 上述A~C項申請展延(補貼)期間由主管機關固定補貼按年率0.1%計算之利息,即借款人負擔按就學貸款利率扣減年率0.1%後計算之利息。
- 答:債務人雖得依民法第326條以下規定辦理提存,但仍應另行起異議之訴,始能解決雙方對金額的爭議,且在受訴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仍不停止執行,亦無從撤銷執行命令。
- 以下為本組提供審查資料項目的審查重點與準備指引,請同學依據您的學習歷程、經驗和想法,精簡扼要且如實撰寫審查資料準備與學習歷程自述,不需特別強調美編技巧。
- 按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法第30條第2項第3款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不得選擇第1項第1款之計給方式(即A式老年年金給付)。
- 解答:調解之聲請,須先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書(書表可至本所網站表格下載區下載或親至調解委員會洽取),填載聲請書並送交調解委員會收件後,該會將於十五日內發函通知兩造到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惟債務人如認為並無債務存在,因債權是否存在並非執行處所能處理,債務人仍須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並可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答: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答:因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處分涉及債務人人身自由之限制,故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之強制執行法就此定有嚴格之條件限制,並非一經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即得逕行為之,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該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2條之1、第77條之1、第128條、第129條、第132條之2等規定。 3.為維護金融資訊秘密,「金融帳戶開戶查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設有相關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不得據以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開戶資料,故目前無法查詢債務人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答: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2.公司登記事項卡部分,債權人亦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債權人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逕向各區公所下所屬之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及不動產財產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發給本院公函或補正通知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答:如果您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法院會裁定移轉管轄,此時,需待您對裁定沒有意見,期間屆滿後,執行法院將卷宗資料檢送管轄法院辦理,如您希望快點執行,得通知原法院院捨棄對裁定之異議,執行法院則可盡快將卷宗檢送管轄法院辦理。 A.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國民住宅、合宜住宅、社會住宅有什麼不同?
有關在監服刑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款單送達作業,衍生被保險人得否申請追溯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疑義乙案。 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另按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若下載資料中有「醫藥及生育費」,請至標準或列舉扣除頁籤,「醫藥及生育費」資料會按個人金額加總後,放入列舉扣除頁。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若下載資料中有「捐贈」,請至標準或列舉扣除頁籤,「捐贈」資料會資料會按個人捐贈金額加總後,放入列舉扣除頁。
-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無延期繳納規定。
- 而點交通常需管區員警協助執行,故員警之差旅費由拍定人預先繳納,以利執行。
- 2.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 如後續接獲法院或債權人之換價命令或債權人之請款函,則表示未收受,請盡速處理。
- 3.若債務人聲請閱卷後,確定並無積欠該資產管理公司或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之銀行之任何債務,或是已經全部清償完畢,債務人可以對於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得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為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之續行。
- 答:第三人公司如已就扣押令或換價之收取命令等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自得拒絕付款,債權人如認其異議不實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第三人公司如於收到收取命令後,不為異議又不配合付款時,債權人得依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直接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其本質屬「社會保險給付」,雖因加計金額或基本保障之制度設計而具有「福利津貼」之性質,仍非屬「社會福利津貼」;另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等項給付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 又國民年金制度之推動,旨在保障國民基本經濟生活安全,攸關全民福祉與公共利益之增進;基此,非公務機關如屬前開應協力提供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本法第56條第3項),亦得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個資法第23條但書規定情形之一:增加公共利益)。 至個資法修正施行後(新法),仍得依新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或第20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規定而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若是因為國稅局的申請時間無法申請到所得稅清單,可以先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投保資料,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同年的五月底補送前一年度的所得稅清單。
如子女所在地非於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各該法院均有管轄權,可逕向任一法院聲請之。 答: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第三人異議之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答:第三人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將異議事由回覆法院,勿將法院文件退回,否則法院將視同足額扣押核發換價命令。 答:逕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異議,敘明債務人已於何時離職且無可供扣押之薪資債權,可於本院隨扣押令提供之例稿格式勾選記明後函覆本院即可。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答:如已有債權人聲請執行扣薪,其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如無特殊情形,由各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分配已扣押之薪資,不會扣押全部薪資。 1.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且已上市、上櫃,可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往來證券商後,予以扣押,並由本院委託之證券經紀商出售,將款項分配債權人。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答:若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則債權人僅得就其上所載之金額聲請執行。 若債務人認為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和解或調解協議之金額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審判,或依同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2.債務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據此,本法公布生效前已死亡者既不適用上開第7條第2款及第3款修正規定,自無相關給付權益可言,併予敘明。 貸款額度高於信貸、貸款利率低於信貸、申辦速度快於轉貸、手續過程少於轉貸。 規劃額度高,貸款金額視 農地、養地、旱地、建地貸款價值成數而定,最高可貸8成金額。 不論農地是否已經有貸款、可增貸或轉貸;可運用低利率農地抵押貸款整合債務;爭取高額度農地貸款與最低利率。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開宗明義之規定。
答:強制執行費用包含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債務人負擔,以利執行。 執行必要費用,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答: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實施執行行為地之處所,例如:命債務人容忍債權人進去債務人的房屋修繕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應向修繕地、實施交付地的法院聲請。
一、按「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 二、參照前揭規定,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若有給付律師或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於給付時無須代其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今年年底結婚,若一樣使用分開報稅,明年5月繳稅時一樣也會收到已經算好的表單嗎? 若第一年採用分開,第二年合併時會收到已經計算完成的表單,還是要再次填寫簡式申報表?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相關
1.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但無庸置入投標單內。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 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