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行政部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其全稱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 清光緒32年(1906年),刑部改制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國民政府成立後,於民國17年(1928年)11月16日成立「司法行政部」,隸屬於司法院;1944年後改隸屬行政院。
法院的編制人員有限,社會的資源無限,本院為了提供民眾更多、更親切、更熱誠的服務,聘請熱心公益的社會人士,參與便民禮民的服務,每日分三梯次在聯合服務中心內、外為民眾作引導服務及指導民眾撰繕書狀、遞狀等服務,甚獲民眾的肯定。 法律是一門甚為專業的社會科學,在此分工細密的社會,不可能要求每一個民眾都瞭解法律。 本院為了讓初次接觸法律問題的民眾,能瞭解有關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於聯合服務中心內設置訴訟程序諮詢科,指派熟悉訴訟程序的資深且有服務熱忱的服務人員,為民眾解答有關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 其服務的項目有訴訟程序的法律諮詢,另外備有多種的訴訟程序書狀供民眾參閱。 三、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正常運作,但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及正確佩戴口 罩。 為減少感染風險,訴訟輔導或陳情等宜以電話及視訊線上諮詢;其他服務宜以郵寄、線上或多元繳費等方式辦理,儘量避免直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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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革獄政和罪犯矯治專業化,於2010年9月1日修法設立矯正署,並在2011年元旦成立。 四、聯合服務中心各項業務及陳情業務均正常運作,但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或正確佩戴口罩。 為減少感染風險,請儘量以電話或線上諮詢;其他服務宜以郵寄、線上或多元化繳費等方式,避免直接接觸。 (一)基隆司法大廈內各法庭及洽公區域均屬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原則上維持全程戴口罩。 位於中央塔、高達31.8公尺的興亞式屋頂,則是司法大廈外觀上的最大特點,位於中央塔的興亞式屋頂為一座八角形的尖頂,屋頂四周呈現出波浪曲線,略帶有中國建築的風格;這座興亞式屋頂,除能展現司法大廈作為司法機關建築的權威性外,也認為隱含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擴張的意圖。 屬於過渡期建築的司法大廈,捨棄了繁複、華麗的建築設計,改以簡潔、明朗的設計風格。
- §5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月15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 四、聯合服務中心各項業務及陳情業務均正常運作,但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或正確佩戴口罩。
- 為了宣導法律常識,本院非常的歡迎機關、團體的成員及在學學生前來本院參觀、指導,對於前來參訪的團體或學生,法院指派專人引導、解說。
登錄種類:衙署評定時間1998年7月30日詳細登錄資料司法大廈,原稱台北高等法院,現今中華民國司法院所在地,是一棟位於中華民國臺北市中正區的衙署建築。 1992年5月28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將六部中的刑部改制為「法部」,設置司法大臣,職司全國的審判及檢察事務;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於南京成立,復將法部改制成「司法部」,掌理全國的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為司法院的前身機關。 本會每月發行《台南律師通訊》,內容有台南地區司法新聞、重大司法新聞、法學評論、法學論著、新進會員介紹、理監事會議事錄、旅遊報導、藝文創作等。 本會設置網站,內容有最新訊息、公布欄、法律新訊、認識本會、公會章程、律師通訊、律師名錄、交流園地、表單下載、訴訟須知、法律服務中心、各署庭期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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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94年7月1日成立,設於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7樓。 司法院地址 新竹市總面積約7,353平方公里,總人口已逾1043萬人(2013年1月);轄區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7座。 台灣日治時期的初期,日本在台灣的司法機關設於北門的一處城隍廟;然而,隨著司法業務的日漸繁重,興建大型官署建築取代原先城隍廟的構想正式被提出、採行。 最後,在日本建築師井手薰的設計下,在台北武廟遺址,由池田組及台灣本土的台北桂商會共同負責的司法大廈工程,便於1929年正式動工,進行了5年的工事才得讓工程於1934年完竣,並作為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台北地方法院的辦公處所使用。 最初的司法大廈作為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台北地方法院使用;隨著日本戰敗,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司法大廈遂作為司法院辦公大樓使用至今。
從正面看去司法大廈,鐘樓底部的外型以簡化山牆設計,運用幾何圖形呈現被稱為「鳳梨花」的菱形格樣式;二樓的窗戶下方,使用了融合桂冠花環、竹節的圖形作為造型;一樓門廊的外型,則以伊斯蘭教的三圓心弧拱搭配裝飾有羅曼式花的雙柱呈現;外牆部分的淺綠色毛面的面磚,則具有防反光、防空效果。 由建築師井手薰所設計的司法大廈,屬折衷主義建築,以仿羅馬風格搭配日本趣味風格設計,帶有些許文藝復興氣息,各層樓面積都達到了1,800餘坪。 司法院地址 建築規畫上,司法大廈的平面呈現「日」字型,設置兩座採光用的天井,1977年增建後自原先的三層達到四層的高度。
即日起仍依個案情形,或選擇實體開庭,或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且能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合法權益者,使用遠距視訊(包含延伸法庭)方式開庭。 本院為了方便民眾洽辦公務,聯合服務中心內的訴訟程序諮詢、收文、收狀、繳納費用、發還案款、發放證人旅費及公證、提存等業務,於午間休息時間,均有輪值人員為民眾提供服務,以便利民眾節省時間。 為了宣導法律常識,本院非常的歡迎機關、團體的成員及在學學生前來本院參觀、指導,對於前來參訪的團體或學生,法院指派專人引導、解說。
本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又因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資格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故自1948年至1991年任命之院長、副院長均由1948年選出之第一屆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 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通過後由於監察院改為非民選機關,院長、副院長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 1997年以前院長、副院長並非由大法官兼任,任期亦與大法官不同。 審判權司法院有審理違憲、總統及副總統彈劾及政黨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擔任。 被判決解散的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而該黨於各級民意機關因政黨比例方式分配產生的民意代表席次,資格立即喪失,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的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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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民眾很方便的取得其所需要的資訊,在聯合服務中心內設置觸摸式電腦查詢系統提供本院簡介、主文公告、法拍屋、庭期、位置標示、公告欄、簡易庭等相關資料的服務。 本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多個司法、法務機關比鄰。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制, 本院除繼續提供莊嚴高雅、喜氣洋洋的結婚禮堂 供新人舉行結婚儀式外,並提醒新人結婚儀式後, 務必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未向戶政機關辦 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 為了便利民眾洽辦公務、諮詢訴訟程序的法律問題、遞狀、繳納費用等業務,本院將與民眾第一線接觸的訴訟程序諮詢、收文、收狀、繳費、發還案款、發放證人旅費、登記等單位集中於一個辦公室內,以方便民眾或當事人洽辦公務。 民眾請至本院士東院區(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內湖院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遞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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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2000年間因本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司法院與法務部又增建第二辦公大廈,並於2004年3月落成啟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餘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
司法大廈是一座以「日」字型平面設計的4層高建築,為台灣總督府營繕課建築師井手薰的作品,屬折衷主義建築,以鋼筋混凝土作為結構,外牆貼有淺綠色的毛面面磚;委託台北桂商會、池田組於1929年起造、1934年落成。 司法院地址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司法院地址 司法與社會對話,是在開啟司法改革的基礎工程,藉由不同媒介、雙向的交流,共同思辨當代的社會議題,不只讓民眾親近司法,拉進法律與人民的距離,更要讓司法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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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並設有大法官十五人,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令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並不職司審判權,而是由轄下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預算。 另外在省虛級化後,司法院是臺灣唯三僅存設置「廳」的機關(其餘為最高法院、審計部)。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布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司法大廈是由當年總督府官房營繕課長(亦是臺灣建築會長)井手薰所設計,部分鋼骨,部分鋼筋混凝土。 大廈整體採日字型中軸對稱之配置,和隔鄰的總統府(日本統治時期之臺灣總督府)相似,中有高塔而向兩側對稱開展,南北各有大型中庭。 大門入口三個圓弧拱塑,籃式柱頭雕花,係仿文藝復興風格,施工細膩,典雅而不華麗。 中間塔頂曲線反翹,看似軍盔又帶有日式屋簷的意象,有人認為隱喻著日本統治的威權心態;中央塔樓正面,原係鑲著日本菊花國徽,光復後已改為時鐘。
直至對日抗戰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維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員會。 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 法院訴訟程序諮詢服務,只限於民刑事訴訟程序及非訟事件程序的法律問題,有關實體的法律問題,訴訟程序諮詢服務人員會推介民眾前往臺中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處詢問。 司法院地址 對於無資力進行訴訟的民眾,則推介其前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 臺中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服務處設於本院臺中司法大廈一樓(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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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臺灣總督府法院於斯時倣效朝鮮之三審制,採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台灣的終審法院。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僅餘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組織法上暫無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改採三級三審制,於該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稱為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可視為本院之濫觴。
本院因公證人人力短缺,民眾請求辦理公、認證案件,建議先以電話 ( 分機21091、21092)連絡登記辦理時段及案件類型,以免久候。 司法大廈的建築基地,原先是一處與現今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比鄰的關廟,為新建法院而於1929年拆除充作建築基地使用。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為促進會務發展、提升會員法律專業、鍛鍊會員體魄及增進會員休閒活動之機會,理監事會設置以下各委員會、社團及球隊,由理監事或會員擔任召集人。
本院是台灣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則上職司事務最繁雜的台灣北部地區之二審業務,除須面對下級審法院上訴、抗告案件之外,同時亦須擔負最高法院發回之更審甚至是再審等案件,因此幾乎大部分發生於台灣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為本院所審理。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及台東縣,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
司法院地址: 案件相關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隨著1945年日本投降、中華民國接收台灣,1950年代,原先被稱為「台北高等法院」的這棟衙署建築,正式被改稱為現今的「司法大廈」,並供司法院等機關進駐使用,於1998年7月30日獲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號函」指定為國定古蹟至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1997年第四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其任期不受保障,不同於其他大法官。 於1999年2月1日後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長皆為大法官兼任。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地址 §5Ⅱ: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5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2000年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任命權由國民大會改為由立法院行使。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月15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任期交錯,以利經驗傳承;另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改,僅得加註意見,以利司法預算的獨立。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在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中,本院之訴訟管轄區域雖非最大,仍次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但轄區逾千萬之人口,幾占台灣總人口之半數,則為所有二級普通法院之首。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本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特區內,與司法院為鄰,隔重慶南路與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相望。 除本部之外,法務部另轄調查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行政執行署、矯正署、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以及所屬機關28個檢察機關與77個矯正機關等一共124個機關,本部暨所屬機關員工一萬八千餘人。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 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