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農田水利法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 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 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 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五、農田水利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不生侵害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 問題,亦不生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於此範圍內, 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 22 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本院自39年迄今之選編之判例均有裁判全文,裁判全文資料可由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判解函釋」及「裁判書查詢」項下查詢。
- 然後會看到「民事」、「刑事」、「行政」以及是否為「簡易案件」的選項,如果你的案號有「簡」這個字,應該是簡易案件,其實從傳票、以及你之前到哪個法院院區去開庭,就可以知道了,如果是簡易案件,需要再下拉選擇是哪個簡易庭。
-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 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
-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 原告乃以被告院長核定之109年第3次評議會決定影響審判獨立為由,提起本件訴訟。
- 一、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 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 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 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
- 通常當天晚上或隔天(以筆者經驗,通常3天內都一定查得到,若無,可能是法官暫不宣判,要再開辯論了)再查詢,就可以查得到了(圖2)。
二、於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依同法第 24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所 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 見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另外一個新的功能則是裁判書查詢的內容預覽,過去舊版的裁判書查詢輸入關鍵字後,就只會在查詢結果中看到案號,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資訊,必須逐一點擊才可以知道裡面有什麼。 以下是搜尋「釋字第775 號解釋」關鍵字後,可以找到判決中出現該關鍵字的前後部分內容,便於使用者選擇所需。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相關連結
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 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 2 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之過渡階段,交 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 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 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 之。 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 測,並應於實施後 24 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 准許者,應於 3 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 10 日 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中華民國 59 年 2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 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 其應照舊使 用之土地,如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 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 3 年內 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始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舊系統在「判解函釋」這個類別找到的裁判,並沒有固定可分享網址的功能,這次新系統也納入。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查詢判決主文:如何自己查詢判決主文呢?
※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我們舉個例,假如我們要查319學運攻占行政院,關於「煽惑罪」的法院刑事判決,我們不知道案號,也不記得被告名字,但我們可以試著在搜尋框輸入已知的關鍵字,例如輸入「煽惑 刑事 行政院 學運 江宜樺」,然後點選查詢。 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 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 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 419 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 規定外,準用第 3 編第 1 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 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 3 編第 1 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 就被 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 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始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原住民身分法 第 4 條第 2 項及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同法第 8 條準 用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 ,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這次新版的系統,預設的搜尋方式只有一個像Google一樣的搜尋框,包括系統提供的五個類別: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查詢、簡易案件查詢及公示催告程序專區,每一個類別都可以透過一個搜尋框來搜尋該類別全部的資料庫。 法學資料檢索為線上法學資料庫,提供司法院主管法規、審判相關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查詢、簡易案件查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資訊檢索服務。 雖然這次新系統新增了像Google一樣的搜尋框,但只能在該類別內加以搜尋。 判解函釋、裁判書查詢跟簡易案件這三個主要資料庫,並沒有整合在一起,也就是說,使用者還是要了解到自己要搜尋的判決在哪個類別,關於這個問題,可以看「1分鐘法律教室」這篇「裁判怎麼找」。 另外一個問題則是,搜尋的結果只能依照時序或法院層級大小,並沒有辦法以最相關的結果來排列。 雖然新系統有這些小部分可以再改進之處,但整體來說,我給予高度的評價,推薦大家一起來使用。
如果想要查詢北部、南部或特定縣市的判決,再於左側欄位中選取法院即可(下圖2)。 接著我們就在當天下午以後,進入「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網頁,為什麼至少要下午以後呢? 因為這件是定上午宣判,通常法官庭期都是一個半天,所以你一定要等書記官結束上午的庭後,回到辦公室將宣判結果上傳至系統,你才能查詢得到。 二、被告院長核定之109年第3次評議會決定係以原告於審判工作範圍外,以其個人身分於公餘私下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有損法官中立、客觀、公正形象,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8條規定,而受有系爭處分為由,符合「違反職務上義務、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之要件,依職評辦法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3項第7款規定,作成改列為未達良好之決議。 系爭違失行為係審判工作範圍外之行為,並無獨立性保障可言,核與原告審判核心領域無涉,並未侵犯原告之審判獨立。 被告院長核定之109年第3次評議會決定既無直接,亦無間接指示原告在未來應如何審判或處理案件,並不涉及裁判本身核心領域的問題,自不影響審判獨立。
尤其是:模糊搜尋、單一網址、去格式化引用,以及更方便點選的歷審裁判。 除了司法院系統之外,尚有Lawsnote、法源法律網等網站,也是不錯,不過這些網站的資料也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抓,不過有整合了刑事案件的「起訴書」,便利性滿好的。 不過這兩個網站需要付費才能享有完整功能,倒是不建議民眾因此付費,用司法院的網頁查詢就夠了。 原告原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法官,曾兼任職務法庭法官,承審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系爭案件於107年3月8日宣判,原告於107年3月12日及13日接連8次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情事(下稱系爭違失行為),經被告對原告作成書面警告之職務監督處分(下稱系爭處分)。
如果大家不習慣一欄式的簡易搜尋,系統中有個「進階搜尋」可以選擇,點選後就會回到原本的搜尋方式,可以選擇特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或公務員懲戒的案件類別、裁判字號、期間、案由、主文及全文內容進行搜尋,這裡就和原本的系統大致相同。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案由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實際裁判書寫法可參照上圖。 大多數裁判書都會在案由提到被告違反的法律,因此欲查詢案底/前科的你,可以先上網查找訂定刑事責任的相關法規,輸入在「裁判案由」中。 在查詢判決的時候,你會發現每個判決有著不同的名稱,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這些名稱叫做「案號」或「卷宗號數」,也就是每一個案件的編號。 在這種時候,你可以先選取「類別」中的民事案件,藉此排除家庭暴力中與刑事相關的部分判決;「裁判案由」輸入損害賠償,將範圍限定為賠償相關判決;「裁判主文」中輸入「應給付」,將範圍限定成有判賠的判決;最後在「全文內容」中輸入家庭暴力,將範圍限定成有出現家庭暴力字眼的判決。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Pushbullet 相關軟體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想查詢的判決屬於「簡易案件」,則必須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簡易案件查詢」項目底下查找。 點選「更多條件查詢」,選擇不同「類別」,並輸入「裁判期間」、「案由」、「裁判主文主文」;或是在左側選擇特定法院,都可以幫助您查找想要的特定判決或是案件類型。 宣判程序只是法官朗讀判決主文而已(例如民事案件:被告應給付原告○○○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案件:被告○○○無罪),而判決理由並不會講,判決理由必須等宣判後1、2週收到判決書後才知道,而上訴的期間起算,也是從判決書送達時開始算。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 過。」與憲法第 7 條、第 18 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 77 條 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一、農田水利法第 1 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 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 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 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 之問題。 三、農田水利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 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依前條第 1 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 業基金管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且不生侵害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如果在「裁判書查詢」這個類別查詢,輸入「33年上字第3768號」或「33上3768」,都可以找到這個含有「33年上字第3768號」的判決,而且包括中文數字及阿拉伯數字。 免付費、免等申請的方法報你知「前科查詢」或「案底查詢」這一動作在老闆面試求職者、投資合作甚至結婚前夕等情況下,都是非常重要的,知道對方的前科可讓我們省去未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本文法律人將介紹如何在免付費、免申請的情況下快速得知對方的前科/案底,一起看下去吧… 接著我們可以看到搜尋結果,有出現了3則判決,第1則是學運成員自訴江宜樺殺人罪的案件,並非我們這次要查詢的判決,第2、3則就分別是我們想查煽惑罪的二審、一審判決。 民事、刑事、行政應該也很好分,就不贅述了,只需留意「家事」案件要選「民事」這欄,我們舉例的這件非簡易案件,所以我們選「民事」,接著按查詢。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服務專區
二、聲請人一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四、聲請人三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五、聲請人四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 之聲請,均駁回。 六、聲請人五關於上開刑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 七、聲請人七關於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 理。
進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會看到上面有許多欄位,我們選擇「裁判書查詢」。 而如果是「易字」案件,例如民事訴訟標的金額不逾50萬元的案件,則選則「簡易案件查詢」。 一、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 24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 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 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 符,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 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司法新聞Judicial News
此外,新版也增加查詢結果分類的功能,包括:依裁判法院區分、裁判年度區分、案件類別區分。 舉例來說,當我們搜尋「釋字第775 號解釋」後,選擇「依裁判年度區分」,可以發現108年有4200件、107年有1568件提到「釋字第775 號解釋」,這號解釋的ㄧ引用率十分驚人。 不過,新版的系統仍然有查詢筆數的上限,以裁判書查詢為例,是500筆。 司法院過去的查詢系統很差,很不方便使用,不過近年改版後進步很多,已接近Google搜尋的功能。 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已是很好的查詢工具了。
例如,想要搜尋「毒品案件」的判決是怎麼寫的,即可輸入「毒品」;如有更精確的關鍵字,例如「大麻」,則可更限縮範圍,幫助您找到更相關的資料(下圖1)。 開完最後一次庭後,法官說:「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某年某月某日宣判。」接著會詢問當事人是否到庭聽判,而當事人其實是不需要特地到庭聽判的,可嗣後自行上司法院網站查詢宣判結果(當然不查也沒關係,一、二週後收到法院判決書時也會知道結果),以下簡單說明「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的使用方法。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三、被告針對原告於案件判決後,就其「身為職務法庭之承審法官,卻於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逾越判決書內容,且引喻失當、欠缺性平意識,有損法官之中立、客觀、公正形象」的審判工作範圍外行為,作成未達良好之職務評定,不涉及原告製作系爭案件之裁判內容,亦無關涉任何直接、間接與裁判形成過程相關的活動,核與審判工作核心領域無涉,故難認為影響審判獨立。 舊版的系統,在歷審裁判上,要點選一個案件後,跳出另一個視窗,上面出現各審級的裁判,並沒有整合在原本判決的視窗中,而且同一個案號中的裁定跟判決,還要點進去才能區分,使用起來並不便利。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司法與社會對話
至於其他網站,例如什麼「104法律網」、「LawsQ」就不要去用了,資訊不完整、格式很亂,而且內容插很多廣告,其實只是撈司法院資料出來賺廣告費用的,不建議。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例如,我們的案件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7號」,法官最後一次開庭時,宣示定於110年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宣判。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1.裁判主文公告資料每日更新,提供最近二個月內宣判案件之主文資料。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財政部中華民國 66 年 3 月 9 日台財稅第 號函,與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
本院聘任調解 委員[一般][家事]名單|案件進度查詢(開新視窗) | 訴訟文書上傳區之便民服務. 假設小美在跟即將結婚的對象小華聊天過程中,發現小華的操作可能涉及內線交易,她漸漸開始懷疑小華過去的背景,這時候,就可以善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出一些蛛絲馬跡… 16-38年之判例具有裁判全文者,整理彙編成本院20-38年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共4冊,裁判全文資料可由本項下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38年)」欄檢索,或由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判解函釋」項下搜尋。 司法院判決主文查詢 因此,你其實可以從判決名稱中的「字別」(也就是「字」前面寫什麼)去判斷這個案件是哪一種類型。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48號民事判決」就是與醫療相關的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則是與勞工相關的案件。
法院的判決原則上都是公開的,不論是一般民眾或法律學習者、從業者,單純想了解或是要進行專業研究,都可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來查找判決書。 例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台上」指的就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而1264就是這個案件依收案次序的編號。 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重訴」的意思是重大訴訟案件,而568則是依收案次序的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聲」的意思是聲請案件(需要法官做成命令,例如本案是聲請假釋中的受刑人付保護管束)的意思。 要查詢判決,可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裁判書查詢」欄位,輸入你所欲找尋的判決關鍵字進行搜尋。
然後會看到「民事」、「刑事」、「行政」以及是否為「簡易案件」的選項,如果你的案號有「簡」這個字,應該是簡易案件,其實從傳票、以及你之前到哪個法院院區去開庭,就可以知道了,如果是簡易案件,需要再下拉選擇是哪個簡易庭。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當事人有沒有到庭聽判並不重要,法律也未要求當事人須到庭聽判,所以不去的話不需擔心有什麼不好的結果。
- 另外一個新的功能則是裁判書查詢的內容預覽,過去舊版的裁判書查詢輸入關鍵字後,就只會在查詢結果中看到案號,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資訊,必須逐一點擊才可以知道裡面有什麼。
-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 原告原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法官,曾兼任職務法庭法官,承審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系爭案件於107年3月8日宣判,原告於107年3月12日及13日接連8次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情事(下稱系爭違失行為),經被告對原告作成書面警告之職務監督處分(下稱系爭處分)。
- 三、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 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 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9 條、第 80 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 內,不符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 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除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 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 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 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 身分。 三、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 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 1 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 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 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舉凡日治時期戶口 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釋明其 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 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於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均得向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申請依本判決意旨認定其民族別。 一、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 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 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二、上開二規定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 15 條保 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無違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主文公告查詢(開新視窗) | 法庭分配表查詢 | 法院及辦公室所位置圖 …
一、本件係經基隆地院108年度第6次職務評定委員會決議原告107年職務評定為「良好」,基隆地院首長據此評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層報被告,嗣經被告評議會實質審查後,決議改列為「未達良好」,並經被告院長核定,亦即變更原告職務評定結果,為被告依職評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行使職務監督之結果,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為本件被告機關,並以被告院長核定之109年第3次評議會決定為訴訟程序標的。 一、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 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或制定專法明定之。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 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 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 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制 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 序、效果等事項。 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 上開目的外利用。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 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