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体系,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其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和法律同等的效力。 民國 34年(西元1945年)臺灣光復後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法院處務規程改組,其行政監督直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嗣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 36年成立(轄區含雲林,先設雲林庭,於民國53年成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自臺灣高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成立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因而縮小為臺南市及臺南縣。 嗣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制定及民、刑訴訟法修正等國家重大政策之施行,於民國 80年成立臺南、新營、新市三處簡易庭,並同時受理簡易訴訟案件。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厦完工,同年7月1日启用,迁移法院法庭及检察官侦查庭(当时院检不分)至此。 另见苏永钦、李茂生等:“从美、日、德的法学期刊看我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与出路”,载《政大法学评论》2004年第79期。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门口的标志是天平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红旗组成。 麦穗和齿轮象征着我们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华表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天平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红旗象征着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八、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服装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院logo: 司法人事異動 最高法院法官李文賢調金門高分院院長
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根据试行意见和建议,公安部会同军委总后勤部对新式服装做了必要的修改后,经报国务院批准,首先于1955冬季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旅大等9大城市的户籍、消防、交通、刑事侦查、外事、经济民警和全国铁道民警中施行,并于1956年夏季在全国各城市普遍施行。 新中国的警徽样式大体经历了六次大的改动,具体如下(部分款式未正式命名,为表述方便,以其启用年份代称)。 第六条 司法院logo 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
中華民國88年11月22日司法院秘書長秘臺資二字第 29909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1點;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国府接收台湾,司法行政部派杨鹏为首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来台接收各级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完毕之后,正式将其全称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1-2]。 1927年台湾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该院组织仍未变。 当时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栋,同时供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办公,至1929年始动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栋三层钢筋水泥大厦,高度仅次于总督府建筑,同年迁入办公,该建筑即今司法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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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對日抗戰前,司法院的直屬機關維持有二院、一部、一所及二委員會。 同年(1935年),於南京市中山路興建司法院大樓(今南京市供電局),竣工後即由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該處辦公。 本院監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等計10所所屬機關之司法行政業務。 審判權司法院有審理違憲、總統及副總統彈劾及政黨解散案件之權,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言詞辯論的方式進行裁判,法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擔任。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 自1952年以后,公安部对于警用服装及其他有关装备不断进行改进。 根据广大干部群众、国际友人以及北京、天津、沈阳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参照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并依据当时国家的实际情况,于1953年设计了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及帽徽图案。 经政务院(54)第21号批复批准,于1954年在中苏联运客车上的乘务民警中试行。 第十条 司法行政工作者应当依照本办法使用和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证章,不得转借、赠与不具有佩戴资格的人员,不得出卖、抵押、伪造和变造;出现破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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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呼喚陳菊醒醒,擦亮監察院的招牌,當官員喪失良知,請找回國家良心的理念,監察院不要再沉睡,為不公不義的事情伸張正義。 司法院logo 基隆市、宜兰县、新北市、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县及新竹市,总面积约7,353平方公里,总人口已逾1000万人。 辖区法院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市)、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宜兰县)、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市)、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新北市)、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市、新北市)、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桃园县)及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县、新竹市)等共7座。 1965年5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辖花莲县及台东县,1972年7月15日,该院更以花莲临时庭成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辖区与临时庭时期同。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中国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 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 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司法院logo 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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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徽的基本图案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构成,其中天平寓意公平和公正。 07式武警帽徽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橄榄枝组成。 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人民武装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 盾牌是人民武装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武装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 长城象征人民武装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松枝象征人民武装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 橄榄枝象征人民武装警察是和平的维护者,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建国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关心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1950年月,公安部拟定《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并于2月8日上报政务院。 帽徽同解放军一样,为红色五角星,五星中央有“八一”两字,红星周边及“八一”两字皆为金黄色。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台中县以南、嘉义县以北的案件。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总督任内,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于斯时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覆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覆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 政府部门发行的期刊:《公平交易季刊》(公平交易委员会,季刊)、《智能财产权月刊》(智能财产局,月刊)、《经社法制论丛》(“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半年刊)。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汇编”、“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录类编”、“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录全文汇编”、“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判例要旨续编(一)民国78~80年”、“最高法院民刑事审查庭裁判专辑71年(上诉不合驳回部份)”、“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录类编17~60年”等。 此外,台湾地区商业出版公司出版的“六法全书”系列是查找台湾地区地区现行法律的常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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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以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4期分發報到(2025年間)前1日止。 司法判解指司法机构(“司法院”、各级“法院”、“检察署”)对外公布的实务见解,包括司法解释(“大理院”解释、“最高法院”解释、“司法院”解释、“大法官”解释)、判例、裁判、决议、法律问题等资料。
- 於1999年2月1日後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長皆為大法官兼任。
- 而其後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對司法院相關規定無任何改動,但原本民選之監察院則不再改選。
- §5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 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
行政廳雖在內部徵圖,但未獲滿意結果,後來委請中華民國形象研究發展協會設計圖誌,該協會提出多幅設計草圖,均以天秤、法槌為基本設計結構,經司法院開會決定兩個方案後,於上月中旬廣發各法院,讓法官等員工票選。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月15日公布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北院法官王筑萱、新北院法官莊哲誠等2人,以原職調派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擔任該學院司法官班第63期專職導師(法官王筑萱辦理逾5年未結的遲延案件,應於報到前審結)。 司法院logo 台湾地区20座地方法院均由该院行政监督,其中13所地方法院以台湾高等法院分院为上级审分院,仅有台湾北部7座分院以台湾高等法院为上级审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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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法”第8条规定,台湾地区“国家图书馆”为该地区所有博硕士论文的法定寄存图书馆。
- 1896年总督桂太郎废止军政,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于该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审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称为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可视为该院之滥觞。
- 以上兼任庭長者,任期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64期分發報到(2025年間)前1日止,得連任1次。
- 所謂司法行政監督,在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業務績效之提升、工作條件之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並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原則,彼此恪守分際,相得益彰,以宏揚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礎。
- 1927年台湾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该院组织仍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