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K黨所掌控的農會以高利貸款以及「肥料換穀政策」的雙重剝削下,台灣許多農民因而破產,女兒為了還債而淪落風塵、男子到都市當廉價勞工,是那一個時代台灣社會的共同悲哀。 沒有顯赫的經歷,只在校內得過小小獎項,但對於農業、生態、土地,與土地上的人有無限熱忱,覺得這片土地的故事,比任何小說或童話都要動人,期望自己在聽故事時,也能當個稱職的說書人。 事實上,農委會官員對口頭契約也非常頭痛,曾請地方政府協助認定,不過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坦承,公務員依法行政,沒有法源真的很難認定口頭契約。 「以前地主來收租金,都要準備雞鴨魚肉,那個時候家裡很窮,自己都吃不起肉,可是地主權力很大啊,不開心的話可能下一年就不租給你,或是分配比較差的地。」80多歲的桃園謝姓農民回憶,以前的租金用稻穀算,但那時的收成差,一甲地才收2、3000斤,哪像現在動不動就1萬斤,要是得罪地主,全家就不用吃飯了。
許多農民認為,除了租賃契約,仍有其他證據可證明「實際耕作者」,例如「公糧收據」、「公糧榖單」。 王文財說,公糧收據只有繳公糧的耕作者才有,農會另有「公糧榖單」,上頭記載地主資料,不過耕作者大多可以調得到。 這些措施雖改善許多佃農生活,但隨著時代變遷,卻成為土地利用的緊箍咒,更有許多地主抱怨,佃農仗著自己有「永佃權」,遲交地租或放任土地荒廢,打訴訟又曠日費時,搞不清誰才是弱勢者。 就算租約到期,若地主沒能力自耕,且不靠這塊地也能養家活口、收回地會造成佃農無法維持生計,皆不得收回;地主若終止契約,必須賠償佃農三分之一地價,買賣時佃農也有購買優先權。
臺灣的租佃制度多為口頭契約,佃權缺乏保障,佃租既高,且預收地租,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故稱「鐵租」。 為改善租佃關係,1949年4月臺灣省主席陳誠發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但直到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才以省略三讀程序的方式,正式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 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地主即出租人與佃農即承租人的租佃爭議,經常是地主認為佃農有不為耕作的情形,因此主張終止租約而收回土地。
三七五減租佃農繼承: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還符合時宜!?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一、當初會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因為早年台灣土地改革,為了鼓勵開墾、佃農改善、解決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 於是中華民國四十年六月七日總統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至於地主在失去土地後,無法改行者,則逐漸沒落。 相關歷史淵源可回溯至1949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當時因多數土地集中於少數人(即大地主)手中,佃農需要支付相當高額之租金以換取暫時性租地耕種之權利,且往往租額調漲速率相當快,又無法享有持續耕種的權利,一旦地主不願出租,佃農過去所投入土地改良之心血便付之一炬。 有鑑於此,政府於1951年正式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強制規定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375 ‰,原約定地租超過者減為該額度,不及者不得增加,且必須由以往「口頭承諾」改訂立「書面契約」,未達前述之法定條件或規定者,不得收回耕地。 從此開啟了包含後續同年度實施之「公地放領」與1953年之「耕者有其田」在內的「第一階段土地改革」。 二、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主要特色有,1.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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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這些地主取回土地的疑問,高雄市地政局地權科科長柯淑貞表示,地主的耕地移轉其實不影響佃農繼續耕作的權利,因此就算土地售予他人,佃農在租約期內仍可耕種,只不過繳地租的對象換了,而出售耕地的地主也不需補償三分之一給佃農。 不過若是地主要收回土地,除非在15公里內有自耕地、可用「擴大家庭經營」的方式取回土地且免補償之外,都要補償給佃農。 耕地租約經查明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出租人、承租人未於六個月內申請登記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即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於二十日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逾期未申請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為租約變更登記,將登記結果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因應農業現代化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須依規定補償佃農。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為家庭農場…
三七五減租佃農繼承: 土地有三七五租約如何處理?這樣還可以貸款或買賣嗎?
農民開始向各地農會詢問,若手上有餘款,就申請購買,各地農會出售較新式的農具,也派員開課教導如何使用。 到了農業機械化後期,農民可以用餘錢改善生活之外,還能夠投資。 政府為了補償地主,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又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紛紛出售政府給予補償之股票,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晉身為工業資本家。
甲與乙與民國六十二年簽定三七五租賃權轉讓渡書(已知無任何法律效力),因早期以口頭承諾為主,所以沒有與地主祭祀公業訂定租約,且從此後都找乙收佃租,直到現今,如今祭祀公業要出售該土地給乙,希望乙能想辦法辦理好三七五減租登記,才能合法減免三成價款! 在公所查詢過,現在土地上無任何三七五租賃登記人,當初民國六十二年只有甲的三七五租賃登記(現今已沒有),也沒有乙的紀錄。 有關詢問訂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人死亡後,關於繼承權,繼承人是否須具有農民資格或解除租約取得三分之一土地疑義乙案,分別略復如下: (一)關於繼承耕地承租 … 號令:「關於佃農將承租耕地一部分轉讓他人作鍊炭場使用者,縱該佃農 …. 國有耕地原承租人死亡而繼承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得依規定繼承 … (一)因土地價值的提升,對於持有三七五租約的私有耕地之地主,倘若要將該私有耕地賣給第三人,由於其上仍有受三七五租約保障之佃農存在,因此首要先處理好與佃農間權利義務關係,並終止三七五租約,以便於作後續貸款或買賣等事項。
三七五減租佃農繼承: 宜蘭假農舍亂象要到何時?公民「農地農用」三問,候選人多含糊回應 環團籲廢《農發條例》
但壞處是土地細碎化,同時也對日後大規模開發、或分割、或建設收購土地造成阻礙。 中國K黨在台灣的土地改革根本就是在消滅台灣農業,唯一得利的就是像連戰、郝龍斌這些黨國權貴家族,以假自耕農的身分來以權謀私奪取農地,然後變更為建地,轉眼間一個個都靠土地成為億萬富翁。 面臨停灌的桃園農民徐同權也表示,曾聽爸爸說過,佃農必須跟著土地移動,常常要舉家搬遷,以前交通不便,換一塊地要走好幾天。 「就像蒙古游牧民族啦!」一位老農附和說,自己的父親曾挑著鍋碗瓢盆,走了2、3天才到新的租地,所以當時沒人敢得罪地主。
陳誠要求地主不得強迫全繳,佃農只須繳交37.5%給地主,15%作種,其餘可以自用。 民國36年3月15日,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3次常務會議決議:「各地耕地佃農應繳之地租,暫依照正產物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 民國36年3月20日,行政院通令各省遵行。 先不論官方回應是否妥當,很多人或許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麼租賃不用白紙黑字打契約呢? 要談論這個問題,必須回到1951年實施的「三七五減租」,此政策規定,地主非因法定事故,不得終止租約,且租約可世代繼承。 雖然保障佃農不被剝削,卻導致許多地主至今仍不肯簽租賃契約,害怕地「收不回去」。
十年來,我們透過新聞揭露問題,監督政策改變;我們從土地挖出動人的故事,陪伴農民同行;我們也以報導讓消費者與農業更加親近,透過餐桌與土地的連結,支持本土農業茁壯。 農糧署副署長陳俊言坦言,口頭契約確實應該好好納管,但修法牽涉到地主和佃農權益,比較難實行,未來預計推動「登錄制」,簽訂口頭契約地主、代耕業者、實際耕作者,可到農會登錄,建立完整的資料系統,農委會可以鎖定加強輔導。 但至於何時上路,陳俊言沒有給出確切時間,只說「當然會盡快」。
-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 十年來,我們透過新聞揭露問題,監督政策改變;我們從土地挖出動人的故事,陪伴農民同行;我們也以報導讓消費者與農業更加親近,透過餐桌與土地的連結,支持本土農業茁壯。
- 最近小妹家裡正在辦理土地轉移,因為三七五減租的關係,我們跟頭家買了剩下的土地,那時幫忙代辦的代書辦成七份,可是繼承的只有6人,所以我們只好重辦。
- 但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主、佃農戶數過少時,得不設立,或由數鄉(鎮、市、區)合併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
-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 本人繼承一筆375減租農地,於2016年與所承租佃農(第二代佃農甲(繼承農地有佃農身份))辦理解除並於土地謄本註銷登記,但該筆土地上有一間農舍(屋齡有30年以上, …
- 因為立志當體育記者發奮考上新聞系,卻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在凱道抗議場合看到熟悉的農村氣息,開啟對環境新聞的想像與實踐。
我家有2塊三七五減租的田地,上禮拜要去跟佃農收租時,佃農表明要放棄租約, … 因為我記得這繼承承租權力,必須是現耕繼承人且有自耕能力才能 … 但以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且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佃農承租人應以書面通知地主即出租人。 沒375減租,可能臺灣已經是共產黨統治了 ,我不否認它的時代意義。 佃農變地主的也不少,但,有的佃農霸著一紙契約,不放,就是不放,即便地主家缺錢,想要變賣,也只能便宜賣給佃農。
註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 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 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參照。 惟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1項參照),則應予注意。 1949年施行的農地減租政策,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鄉(鎮、市、區)公所依前項第三款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時,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其繼承權,亦不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2.事實上就耕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必須申請調解調處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命對方訂立租約,始可代替書面租約之訂立。 最近小妹家裡正在辦理土地轉移,因為三七五減租的關係,我們跟頭家買了剩下的土地,那時幫忙代辦的代書辦成七份,可是繼承的只有6人,所以我們只好重辦。 這些政策將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地主除了獲得股票、債券作為補償外,還能保有部分土地,不會一無所有,消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風險。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若符合「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得予終止租約。 但是,實務上關於不為耕作,有相關的論述,並非可一概而論。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要土地財產自己努力賺,不要靠政府強盜掠奪別人土地財產,耕者有其田及三七五減租條例,說穿了其實是蔣介石集團等盜匪橫行作為,現在有轉型正義條例,該還給台灣人民正義,掠奪自己人民的土地,速速還給原地主,才是徹底解決方案。 我們相信知識就是力量,客觀專業的新聞可以促進公共利益、刺激社會對話,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2011年8月27日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一甲子,佃農都已繼承至第二、三代,有人不再務農,地主想把土地另租他人或出售,仍須獲佃農同意,抱怨出現「小地主, … 本人繼承一筆375減租農地,於2016年與所承租佃農(第二代佃農甲(繼承農地有佃農身份))辦理解除並於土地謄本註銷登記,但該筆土地上有一間農舍(屋齡有30年以上, … 2006年9月18日 – 二、承租人死亡並無明文規定由其配偶或子女繼承承租權,請注意耕地三七五減租承租權,是一種權力不是財產權,依據法令需為現耕繼承人才有 … 四、另外,地主與佃農間對於補償的金額有爭執,一樣可以循法律途徑由法院裁定補償金額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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