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端子溫度限制應符合該端子使用說明書規定,並不得超過其所連接終端、導體(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之最低者。 但電路為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且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得採用其百分之一百額定值。 三、隔離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三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結合一個以上之交流模組輸出。 多個交流模組系統之任一交流模組,應具備螺栓型連接器或端子型隔離設備。 (三)以手動操作太陽光電系統主直流隔離開關時,不得使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動作,或導致被接地導體(線)呈現非被接地狀態。 三、組群:二個以上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置於具有活動外蓋之接線盒或管槽,每一系統之直流及交流導線至少應有一處以紮線或類似之方式個別組群後,於間隔不超過一.
(二)具有螺紋銜接口,並提供導線管連接之塵密型配件與線盒者,其內部不得有導線分接頭、接合點或終端連結,且不得使用於存在金屬粉塵之場所。 (一)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20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21區或22區。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1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纖維或飛絮之 22 區。 (三)鄰近 21 區,且可能由 21 區擴散而存在可引燃濃度之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場所。 但藉由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以防止此種擴散,並具備通風系統失效時之安全防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四)鄰近 20 區,且可能由 20 區擴散而存在達可引燃濃度之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場所。
七、電路路徑: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導線,其路徑應沿建築結構可觀測之橫梁、屋椽、桁架、柱子等構件位置敷設。 在未被太陽光電模組及相關設備覆蓋之屋頂區域,若電路置於事先組裝、疊片、薄板之屋頂材料內,電路之位置應明顯標示。 十三、太陽光電系統電壓:指太陽光電電源或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直流電壓。 若為多線裝設系統者,為任二條直流導體(線)間之最高電壓。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台灣法規: 法律資源
(一)箱體應以螺栓、螺絲釘、鉚釘或夾子固定於框架組件上,或以其他適用於天花板框架組件及箱體牢固之方法。 (一)若使用釘子及螺絲固定者,以其穿過背板固定時,與箱體內部側面應保持六公厘以內。 前項同一電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線。 二、封裝於非導電且耐熱材質容器內,並具有外蓋之多具通氣式鹼性蓄電池,得免加裝絕緣支撐托架。 在導電性材質容器內之通氣式鹼性蓄電池組,應裝置於非導電材質之托架內。 設置於非危險場所,且安裝處之灰塵或漂浮物易累積於電動機上,嚴重影響電動機之通風或冷卻,致有危險高溫之虞者,應選用防塵式電動機。
- 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所採用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檢驗機構試驗合格或審查定型試驗合格者,且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但藉由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以防止此種擴散,並具備通風系統失效時之安全防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 但於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所裝設額定電壓一○○○伏以下之設備,不適用第四百零一條規定。
- 外國以補貼或傾銷方式輸出貨品至我國,對我國競爭產品造成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經經濟部調查損害成立者,財政部得依法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 公司持有他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但由單相全波整流器供電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 電動機及電動機操作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每一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所供電之設備,且每一電源得使用個別隔離設備。 使用多具隔離設備者,應於每具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設置耐久之警告標識。 台灣法規 (一)不含電動機或內含額定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位置從電暖器處可視及之範圍內或可閉鎖於啟斷位置者,該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 (一)內含額定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從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之範圍,或可閉鎖於啟斷位置者,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熱器具使用於可燃性材質場所時,應配有適用之放置台,該放置台得為分開裝置或為電熱器具本體之一部分。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法規 台灣法規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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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e 」型保護封閉箱體之導線管,若僅使用斜口螺紋與其管槽連接,或使用經設計者確認為「e」型保護之管件者,得免裝設密封管件。 (二)以具有斜口螺紋之增加安全「e 」型導線管及管件與密封箱體之管槽連接,或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增加安全「e」型管件於密封管件與封閉箱體間,其密封管件裝設位置不限於距離接口處五十公厘範圍內。 3.控制盤內部:控制盤裝有使用或測量易燃性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之儀器者,其內部得使用適用於2區之電氣設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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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內最主要部分之照明,應考慮電燈排列,將奇偶數分別裝置分路,以防一分路故障時,尚有另一分路可供電。 配線應按金屬管、非金屬管及MI電纜等裝置法施工,但於不受外物碰傷之磚壁上或水泥天花板上亦可按其他電纜裝置法施工。 (五)以電纜施設時,除鎧裝電纜與MI電纜以外之電纜應穿入保護管內施設且電纜引入電機具之處應使用適當配件以預防損傷電纜。 一、在正常運轉之下可能產生火花之開關,斷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溫度之電熱器,電阻器以及電動機均應為密封式構造者以防止危險物質著火。
(一)二二平方公厘以上裸銅導線、直徑一三公厘以上鍍鋅或其他導電材料塗布之裸露鋼筋或多段鋼筋以一般鋼製紮線、熱熔接、熔接或其他有效方法連接。 (二)以基礎螺栓牢固之結構鋼筋,該鋼筋連接至基樁或基礎之混凝土包覆電極,且以熔接、熱熔接、一般鋼製紮線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連接至混凝土包覆電極。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接地導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台灣法規: 法院體系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 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台灣法規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應負責任與否之事實。 清算人應造具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調查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債權人會議,並就清算實行之方針與預算事項,陳述其意見。 台灣法規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在設置前,由原來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隸於高等行政法院,名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簡易案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分或法益較輕微之案件,由本層級之法院/庭負責第一審。 中華民國司法體系並無獨立設立之「憲法法院」(如韓國憲法法院),而是設立隸屬司法院之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
台灣法規: 台灣史前時期
(三)門檻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內最大一台變壓器之絕緣油(假定自該變壓器油流於地上)向門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一○○公厘為原則。 一、在每個供電設備位置、所有能夠互連之電力電源位置,及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能指出建築物或構造物上面或內部所有電源之耐久性名牌。 (二)套件型儲能系統:指使用單一廠商提供完整系統之個別組件,其經預先設計製造,並於現場組裝完成之儲能系統。 (一)整套型儲能系統:指儲能系統包含電池芯或電池模組,以及必要之控制、通風、照明、滅火或警報系統等組件,組裝成單一儲能貨櫃或儲能單元。 裝設於模組或模板後方之接線盒、拉線盒及出線盒,其裝設應能直接接近內部之配線,或利用拆移可拆式之固定扣件及可撓性配線連接之模組或模板,以利接取內部配線。
一、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面應保持之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表四○三至一之數值。 如設備為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如屬封閉型設備,則應自封閉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三、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應有隔離設備,且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於維護時隔離電力儲能系統中非被接地導線及接地導線。 (三)接地故障保護:併聯連接點應在所有接地故障保護設備之線路側。 若所有接地故障電流源流經之設備,其具接地故障保護者,連接點得設在接地故障保護之負載側。 連接至負載端子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逆送電者。
地方法院:臺灣共設置21個地方法院,原則上為一縣一地方法院,設於省轄市之地方法院通常管轄至外圍縣1。 第二條 前條之命令,應經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經拓殖大臣奏請敕裁。 台灣清治時期之台灣法律,除治權未及蕃地外,其律法乃根據大清律。 其立法精神依據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所記載,乃是以《明律》作參考,以漢人習慣法為準,其特點是「集解附例」,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二、供應二個以上負載之電路:供電給用電器具及其他類負載之分路,其電流額定應依第二十九條之十七規定辦理。 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未標示額定者,其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應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 一、照明燈具或燈管之裝設,應以單獨或群組方式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以啟斷所有一次側非接地導線。 管槽或電纜進入其內部之帶電組件上方時,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之配件。 二、配電箱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採用三○安以下額定之附熔線手捺開關者,應裝設二○○安以下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配電箱之電源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者,配電箱得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台灣法規: 法規政策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台灣法規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十六、油浸(Oil Immersion ):指將電氣設備浸入保護用之液體中,以防止引燃周遭可能存在之爆炸性混合氣。 十三、防塵燃(Dust-Ignitionproof):指設備封裝於塵密之封閉箱體內,且該箱體不會使其內部產生或釋放之電弧、火花或熱量引燃外部累積於箱體上或飄浮於其鄰近外部之特定粉塵。 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
(四)單芯電纜以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敷設於無蓋板電纜架,該結構彼此間隔超過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規定。 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四之百分之九二。 (二)小於五○平方公厘單芯電纜敷設於堅實底板型、實底槽型電纜架,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四、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有護圈或護套,以防止導線損傷。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法規: 法規查詢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三、昇降道內之接線箱或控制盤端子至昇降體接線箱之電路,應使用經指定或核可用為昇降機之電纜者(以下簡稱為活動電纜)。 台灣法規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自動起動之電動機:於電動機起動期間,其過載保護裝置,不得旁路或切離電路。 但電動機起動時間超過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時間延遲設定者,得予旁路或切離電路。
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或分路供電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非連續負載加上連續負載一. 五、電動車供電設備:指以轉移用戶配線與電動車輛間能量之目的而裝設之器具,包括非被接地、接地、設備接地之導體(線)與電動車連接器、附接插頭,及其他所有配件、裝置、電源出線口。 (三)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導線相互間之最小距離應在四五○公厘以上,如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應遞加三十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