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程序進行:由兩造當事人其中一方先行提出聲請,再由本所安排時間進行調解。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本著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雙方為適當之勸導,依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為調解之進行,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酌擬公正合理辦法,以謀雙方之協合。 四、調解哪些事件:調解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
3.檢具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等。 如何申辦公寓公共設施使用糾紛之調解?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有關成立「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並自104年8月15日起受理調處乙節,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 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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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移送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案件 1. 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移送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案件 1.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
-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一、服務項目分為: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無權占有、扶養、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消費者債務清理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3.檢具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等。
- 1.消費者提起第二次申訴,將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受理,於有必要時會請雙方到現場開協商會議,由消保官以公正第三方身分主持會議,協助雙方處理消費爭議。
1.歡迎使用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之聲請調解書(筆錄),聲請調解書(筆錄)亦可至本所網站下載後自行填寫。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法律制度。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經兩造〈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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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 二、四上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 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 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由當事人一造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3.檢具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清冊(不動產須檢具權狀影本)。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3.檢具土地權狀影本、佔用位置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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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法院調解會在法院進行,由承辦案件的法官本人或法官指定的調解委員負責主持調解程序。 和鄉鎮市調解較為不同的是,如果在法院進行調解的話,可以在過程中一併聲請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假處分⋯⋯等),且法院調解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如果無故未出席調解的話,是會被處以罰鍰的。 調解是一種解決法律上紛爭的機制,由法院或是地方上的調解委員會扮演公正的第三人,調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讓當事人可以不透過訴訟程序、以較為簡易又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
(五)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 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5,000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 本局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使爭議問題得以圓滿獲得解決,減少勞資雙方因爭議事件涉訟,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設有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等處理機制。 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土地權利爭議(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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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由分案人員視案件訴訟標的金額、事件類型,區分為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與非強制調解案件。 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必須先經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 台北市調解委員會 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 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 如果紛爭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就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要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08:30至12:00,13:30至17:30。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為調解公寓大廈住戶間產生之爭議事件,臺北市成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免費受理申請協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案件,以期能為市民解決糾紛以維持公寓大廈住戶之間的和諧。 歡迎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您可於網站上搜尋欲申辦案件之基本資訊,下載相關書證表單,部分案件亦提供網路申請服務。 社會經濟急速的發展,除造成不動產問題日形複雜外,亦使不動產爭議事件驟增。 如僅能透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除曠日廢時,徒增社會成本外,亦有礙不動產經濟利用。 為紓減訟源,本市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2年4月成立「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刑事事件:妨害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妨害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損、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2.本所法律諮詢服務係由本所請執業律師義務參與,輪流擔任免費諮詢服務(不含訴狀撰寫),諮詢內容僅供參考,恕不對任何訴訟結果負責或作其他用途。 二、登記方式:當日現場排隊登記,每人(每組)諮詢時間至多為15分鐘,若當日諮詢時間已排滿,則不再受理登記。 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得以簽名代之),如為公司或商號請攜帶公司或商號大小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當事人或負責人無法出席者,應出具委任書委任年滿18歲之成年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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