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地址不可不看詳解

原先係將包括臺南縣的三縣一廳之司法事務交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掌理;不久因台灣抗日活動有愈演愈烈之勢,日本遂對臺灣全島施行軍政至1896年3月31日止。 本院於日治初期轄區遼闊,可能在1900年代時即包括今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由於範圍廣大,因此分設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與新竹支部、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 1895年日本領有臺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臺灣。 臺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臺北,並於臺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 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南投縣幅員廣大,是當時全台灣所轄面積最大的地方法院,為減輕民眾勞苦及因應司法院一縣市一法院的政策,1994年7月1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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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台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區、新北市淡水、八里、三芝、石門區,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之民、刑事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審案件。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服務站、外籍配偶服務中心等派員,為新移民、外籍配偶等提供整合性服務,包括:居、停留法令諮詢、大陸依親居留加簽、延期及資料異動、外籍配偶居留延期與資料異動、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移民輔導及外語翻譯服務等。 由專業社工人員用同理、關懷的服務態度協助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輔助宣告的當事人,減緩他們對司法流程的焦慮、壓力與不安,並給予情緒支持與陪伴,讓他們在法庭上能夠更容易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想法,維護他們在訴訟程序進行上的利益。 1947年3月1日,本院嘉義分院改制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相當於今日之雲林縣、嘉義縣市之區域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司法業務類型Types of Judicial Service

受理台北市南港、內湖區及新北市汐止區,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之民、刑事案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審事件。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詳情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類科正額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機關分配結果公告。

  • 自110年11月1日起,士東及內湖院區分機號碼升級為4碼;士東院區於原分機號碼前加1、內湖院區於原分機號碼前加2。
  • 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臺東廳(今臺東縣)自亦臺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 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因此現今本院審判庭(非準備庭)須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 期間台灣總督府曾於1895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因統治者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所以另外創設「法院」一詞以代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
  • 此一名詞後來沿用至日治終了以迄今日,台灣審判機關也就意外地因此一原因而在日治時期即冠以「法院」之名。
  •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計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共轄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別是台北及其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義支部與高雄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為了發揮最大效能,家事服務中心除了服務家事事件的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對一般民眾提供相關 福利資源資訊等服務。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同年7月15日台南地方法院等13座地方法院即依該條例正式成立。 當時規定,本院除管轄約當今台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台南縣(約當今台南、高雄、屏東地區)及澎湖島廳(澎湖群島)內的涉外事件。 今日臺南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領臺後,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查詢服務

當債務人欲清償債務,而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能確知何人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即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了結其債務,這是清償提存。 擔保提存,就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財產為擔保,以請求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1904年3月,台灣總督府一度以府令將本院撤除,改為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出張所,全台地方法院僅餘兩座,惟本院旋於1909年10月,又被以府令回復。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設立13座地方法院,同年7月15日,台中地方法院即依該條例正式成立,。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自110年11月1日起,士東及內湖院區分機號碼升級為4碼;士東院區於原分機號碼前加1、內湖院區於原分機號碼前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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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發現沒有被通報的家庭暴力、性侵害、老人保護、身障保護、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或有自殺疑慮的當事人,將會通報相關單位,適時連結資源介入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提供當事人、關係人情緒支持與正向回饋的會談等服務,有助於穩定家庭與親子關係,找出溝通的模式,正向看待自我的價值。 1919年,因本院轄區廣大,原嘉義出張所之轄區設立台南地方法院嘉義支部以分擔業務,嘉義支部管轄範圍包括今雲林縣、嘉義縣市等地。 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當時的新竹州(即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四縣市)部分改隸新成立的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1921年3月,於田健治郎總督在任時,日本政府以本院就在中國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及雲南省之日本領事裁判案件有公判之特權,亦即當時本院相當於該等領事裁判之上級審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家事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指派警員駐院或派警(含婦幼隊)到場協助維護安全、秩序,或陪同保護當事人開庭及安全離開等服務。 由各地方政府所屬的戶政事務所派員輪辦戶政業務,包括:戶籍登記、保護令禁查閱註記、核發戶籍謄本、換補發戶口名簿、教育程度註記等。

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因此現今本院審判庭(非準備庭)須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及台東縣,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臺灣總督府法院於斯時倣效朝鮮之三審制,採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台灣的終審法院。

本院於日治時期轄區十分廣大,最晚至1909年10月以前,即包括的現在的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地區。 1909年10月,日本政府將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改為十二廳以後,其中的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台東廳(今台東縣)始改由台北地方法院宜蘭出張所管轄。 由於本院管轄區域涵蓋臺灣首善之區,是諸多中央機關及公司行號的所在地,且大部分涉外契約的管轄地也會約定在本院,故本院的案件乃全臺灣最繁雜者。 1998年7月1日,因臺北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今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距本院院址遙遠,為免當事人長途跋涉,於是改隸屬基隆地方法院至今。 1946年1月10日,將花蓮港支部升格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今花蓮縣及臺東縣地區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

由專業社工人員協助,利用法院處所或其他符合安全需求之場所,提供未成年子女和未同住親屬會面交往的服務,以保障親權行使並避免子女權益遭受侵害。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與今總統府、國立臺灣博物館譽為日治臺灣三大建築。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此地同時也是史學家連橫的故居,今立兩碑「馬兵營遺址」、「史家連雅堂馬兵營故址」以為紀念。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臺灣日治時期

1945年,國府接收台灣,臺灣高等法院指派時任本院判官之饒維岳先生兼任代院長並辦理接收事宜;12月17日接收完畢,本院全稱被正式改為今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與日治時期相同。 本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多個司法、法務機關比鄰。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司法行政部派楊鵬為首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來臺接收各級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完畢之後,正式將其全稱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 1927年台灣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單獨部及合議部,惟本院組織仍未變。

依據該命令除設置總督法院外,另設11個支部,中部地區有彰化支部及埔里社支部,惟並無台中支部之設,按其地望,今台中地區應屬彰化支部所轄。 在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中,本院之訴訟管轄區域雖非最大,仍次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但轄區逾千萬之人口,幾占台灣總人口之半數,則為所有二級普通法院之首。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於台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於本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治結束。

民間團體可經由進駐服務,成為民眾、社政機 關與法院間之溝通橋樑,維護家事事件當事人及其 未成年子女之司法權益,倡議增進友善之司法環境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 因目前博愛路的司法新廈建築不敷使用,已規劃於臺北市中正區華山行六用地興建華山司法園區,其中包含臺北地方法院。 今日台中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統治台灣後,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 原先係將包括今台中地區地處之台灣縣在內共三縣一廳之司法事務交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掌理,不久因台灣抗日活動日熾,日本政府宣布全島施行軍政,直到1896年3月31日軍政始行廢止。 期間台灣總督府曾於1895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因統治者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所以另外創設「法院」一詞以代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

1897年,13座地方法院中的埔里社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被廢止,該二院之相關案件併由本院管轄。 本院是台灣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則上職司事務最繁雜的台灣北部地區之二審業務,除須面對下級審法院上訴、抗告案件之外,同時亦須擔負最高法院發回之更審甚至是再審等案件,因此幾乎大部分發生於台灣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為本院所審理。 *本院之訴訟管轄區域,人口 約147萬人左右,包括台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內湖、南港等五區,及新北市汐止、石門、三芝、淡水、八里等五區。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由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派員駐院提供就業訓練、工作機會介紹、推薦及媒合、就業資訊等服務。 法院為了判斷由何人來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比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有必要請專業社工人員進行實地的調查訪視,提供評估建議,做為法官裁判時的參考。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電話

公證是為保護私權由公證人證明特定的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法律制度,具有堅強的證據力與執行力。 本院公證處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興路一段139號,並於沙鹿設有一個分處,由公證人定期前往服務,減少民眾的奔波之苦。 公證業務除由法院設置公證處辦理公、認證外,另有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其收費標準及公、認證效果與法院的公證人相同。 本院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辦理非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2000年經清查發現1297冊日治時期司法文書,是最完整保存此類文書的地方法院,當中最早可溯自日治第一年的1895年。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名,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書記處之一切業務。 書記處下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簡易庭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資料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及法警室等單位。 此外,尚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分別處理各該行政業務。

深受民眾依賴及肯定,期許家事服務中⼼未來持續強化作為法院連結地方政府相關資源的平台,提供當事人更多元的服務或協助,落實為民服務理念,帶給民眾更多便利,使未成年子女及弱勢⺠眾權益獲得保障,共同創造幸福和諧的家庭與社會。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臺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臺中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三座,原依「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成立的宜蘭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縮併入本院為出張所。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通常訴訟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重大、複雜、選舉訴訟及不服簡易判決而上訴之事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臺中市,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院或中院。

惟須辨明者,該案之審判僅係使用當時本院之法庭為審理處所,審判名義機關實為當時因緊急時期而成立並以第一審為終審之臨時法院,並非以台南地方法院之名義判決。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及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新竹市總面積約7,353平方公里,總人口已逾1043萬人(2013年1月);轄區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7座。 2000年間因本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司法院與法務部又增建第二辦公大廈,並於2004年3月落成啟用,其中的一半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餘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 司法第二辦公大廈原編列總工程款十一億五千多萬元,由高院編列三分之二、法務部負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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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軍政期間,臺灣總督府曾於1895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 依據該命令,台灣除設置總督法院外,另設11個支部,台灣總督府法院台南支部是其一,此即今日台南地方法院的前身。 也因為諸多中央機關及重要組織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大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即受本院管轄,因此本院門口時常可見到SNG車及媒體記者;另外包括政治人物或柯賜海等知名人物,亦常將於本院前的造勢或抗議活動當成吸引媒體的方法。 甚至本院有時本身也會成為媒體事件主角,如2006年7月間因趙建銘聲請羈押案開庭所爆發的法警與媒體衝突事件即為一例。 本院轄區人口為2,818,139人(2021年8月),是中華民國所轄人口第二多的地方法院,僅次於新北地方法院(310萬人)。 提存所辦理的業務有(一)清償提存,(二)擔保提存,(三)取回提存,(四)領取提存。

台北地方法院地址: 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及執行、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 刑事案件之簡易審判、簡式審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通常審判程序及不服刑事簡易裁判而上訴之案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1968年10月14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本院於日治時期管轄區域頗大,至1920年日本政府將台灣的行政區劃調整為五州二廳時,包括當時的台中州全部(今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惟比較當時的台北、台南二院,本院轄區仍相對較小,終日治全期,亦未曾設法院支部。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地方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台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三座。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臺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將法院之全稱改為今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臺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為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 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臺東廳(今臺東縣)自亦臺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日本統治之初實行軍政,不願以「裁判所」此一日本本土審判機關之名稱呼軍事法庭,因此上開命令創設「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因此臺灣審判機關意外的早就以「法院」為名。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臺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本院是其一。 臺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臺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為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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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