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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收款額度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乙方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甲方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收款額度,但每月累計收款額度,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每年累計收款額度,以等值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為限。 甲方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甲方對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使用者icash Pay帳戶資料之訂單等文件應負保管責任。 但如果是使用虛擬帳戶儲值,因目前 icash Pay 的虛擬帳號為第一銀行的帳號,若使用其他銀行的帳戶或其他銀行的 ATM 提款機進行轉帳,就要自行負擔跨行手續費。 15.

除信用卡收款代收手續費費率外,如乙方網站公告其他金流收款代收手續費費率有更優惠費率者,甲方應優先適用之。 甲方發佈新聞或製作廣告文宣(包括但不限於EDM),應至少於發布前10日事先提供樣稿予乙方審閱,且經雙方同意後,依同意露出內容辦理。 甲方若違反本條約定致乙方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以每日(指日曆日,下同)為重新計算交易累計收款額度金額之起始日,並自該起始日起 30日內為計算期間,惟乙方得視甲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信用狀況或甲方增設、異動業務等)調整前開收款額度,並於調整後7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甲方。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本協議自簽約日零時零分生效,協議期間自特約機構申請特約機構相關驗證程序完成並經本公司通知本服務開通使用後起算壹年為止,並以GMT+8之時區為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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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同意於本契約目的達成或本契約期限屆滿,或雙方間協議經解除或終止,或經乙方通知後,停止對前述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並無條件同意將所收受資訊之原本、影本或任何形式之重製物無條件交付予乙方,或依乙方指示予以銷毀或刪除,不得留存。 甲方並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其已將該等前該資訊全數交付或銷毀。 甲方對消費者、使用者之抱怨,申訴、建議、批評或其他相關問題,應提供妥善、親切回應之服務,並按月彙整後以書面通知乙方。 惟如屬乙方應負責解決之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甲方就其所刊載之廣告內容或所連結之網頁內容如有違法、侵權、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乙方廣告刊登政策之虞時,乙方經以書面通知限期修改但甲方仍未改善者,乙方得無條件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要求甲方立即刪除一切未經乙方授權刊登之廣告物;若因此違約行為致乙方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應事先將涉有乙方名稱或商標之文宣品及製作物交付乙方審閱確認後方可使用,並應確認其所提供之素材、製作物、文宣品內容,均符合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且無廣告不實或有侵害其他任何第三人權益之情事。

二類特約機構則由線上申請審核通過後取得資格,每月收款上限為30萬元。 13. 甲方承諾保證,依本服務所為之交易,均有販售商品或服務之事實而為真實交易。 甲方並同意乙方得依相關風險管理政策,對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補徵足以作證營業或交易事實之相關資料、進行購物測試或實地訪查等。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一方發生下列情況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他方當事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 因天災、法令變更、經濟情勢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或本服務之執行為不可能或有明顯困難無法克服時。 乙方得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指示或於書面通知甲方後30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甲方因本業務所持有個人資料一旦洩漏,或依據相關事證經合理判斷有洩漏之虞,應妥適處理後續問題,並應立即通報乙方知悉;若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商譽損失)。 若有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因甲方內部控制疏失而致前項資訊外流至第三方,甲方應依本契約及法令負完全賠償責任;若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商譽損失)。 甲方因承辦業務所獲得之資訊,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如有違反應依本契約及法令負完全賠償責任。 前項機密或專屬文件及資料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方或其受僱人、業務承攬人在本契約執行過程中所取得或知悉之他方合作廠商、客戶、通路對象、業務內容、帳戶、財務及其他交易相關之文件與資料。 因執行本契約之工作或提供服務而由一方提供他方之一切商業文件及資料,倘屬機密資料或具有專屬性者,提供之一方應於適當明顯之位置處標示〔機密〕或〔專屬〕註記(倘非以書面方式提供者,則應於事前或嗣後立即以書面方式確認之),惟該等文件及資料之所有權仍歸屬提供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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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sh Pay 為電子支付的一種,與一般大家熟知的街口支付、LINE Pay 比較類似,每次支付都是使用綁定帳戶先進行儲值,再進行付款;OPEN 錢包為第三方支付,可以想像成行動錢包,每次支付都是從綁定金融帳戶中扣款 / 綁定信用卡付款。 5.icash Pay提供連結icash 2.0自動加值服務,方便使用者在統一超商使用icash 2.0交易餘額不足時可透由icash Pay加值至卡片。 10. 若乙方與特定金融機構合作如信用卡分期付款作業、紅利作業及其他類似之加值應用服務等,甲方同意依照乙方與各該金融機構之合作內容辦理。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金融業務相關法令規定、一般銀行業慣例辦理或雙方另以書面協議約定之。

  • 5.icash Pay提供連結icash 2.0自動加值服務,方便使用者在統一超商使用icash 2.0交易餘額不足時可透由icash Pay加值至卡片。
  • 於本服務交易過程中,如有任何異常情形,甲方應適時向消費者及乙方為防偽冒、防詐騙及洗錢防制之相關提醒,以降低交易風險。
  • 中獎發票自動匯款服務:可於icash Pay APP中綁定手機條碼,開獎後供財政部批次匯入獎金至icash Pay帳戶。
  •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本協議自簽約日零時零分生效,協議期間自特約機構申請特約機構相關驗證程序完成並經本公司通知本服務開通使用後起算壹年為止,並以GMT+8之時區為認定基準。
  • 乙方就前述申請事項應審酌甲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後決定是否同意調整相關撥付期日,甲方就乙方最終核定之撥付期日不得異議。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本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甲方同意乙方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甲方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甲方僅得基於本契約之目的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提供予其他人(包括但不限於將前該資訊以買賣、租賃、有償無償供人使用或交換),倘因履行本業務義務而複委任於第三方,須事先通知乙方並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甲方者亦應依法令要求向個人資料當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茲因甲方為申請成為乙方特約機構,並使用乙方提供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方應依乙方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乙方驗證通過後,始得依乙方提供之各項收款方式進行交易收款。 17. 本契約雙方任一方提供他方使用之任何資料、商標、廣宣製作物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皆屬提供方或其他權利人各自享有之權利。 提供方並應保證未侵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之商標、專利、著作權、肖像權等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又收受之一方除應採取適當之方式保護之,並僅得為本契約之目的而使用,而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提供予其他人。 本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或提供之服務完成時,或提供之一方認為收受之一方無繼續使用或保存之必要時,提供之一方得要求收受之一方返還所提供該等文件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甲方如違反前項約定而致乙方受有行政、刑事或民事之訴追、或受相關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時,甲方應負責理清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與衍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處分、罰金、罰鍰、律師費及訴訟費用);倘致第三人因此向乙方提出請求或訴訟時,應立即提供必要之答辯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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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提供11家銀行帳戶及32家信用卡綁定支付,可在20餘家連鎖通路消費及5家客運掃碼乘車。 截至2021年5月,icash Pay約有60.7萬使用者。 當消費者完成銀行帳戶綁定後,即可在統一超商與特定商店進行支付、儲值、轉帳,還有提領。

於本服務交易過程中,如有任何異常情形,甲方應適時向消費者及乙方為防偽冒、防詐騙及洗錢防制之相關提醒,以降低交易風險。 甲方若基於原契約目的範圍內欲以乙方之名稱或商標進行行銷推廣或廣告宣傳之必要,應與乙方確認相關內容始得進行,若未經確認而執行,乙方得依本條第一項請求。 甲方應每半年進行個人資料控管相關教育訓練與查核,並將結果記錄存查。

乙方得視甲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徵求第三人做為甲方之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應另外簽署連帶保證人同意書。 連帶保證人將以其個人身分與甲方就現在(包含過去所負但尚未清償者)及未來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或損害賠償款項,連帶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 手續費應由甲方自行負擔及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由使用者負擔。 若甲方將手續費用轉嫁使用者,經查屬實,視為甲方違約,乙方並得終止本契約。 為達成本契約之目的,甲方於必要範圍內,應對乙方提供必要之協助,包括但不限於將甲方POS規格之相關資料提供予乙方,以利對甲方相關連線設備及系統進行軟、硬體之開發、修改。 使用者在甲方營業據點以icash Pay所進行之實質交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即有撥付實質交易款項予甲方之義務。

  • 一方及其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下稱「所屬員工」)絕不以任何直接、間接方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他方所屬員工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交易有關之第三人)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抽成費、回扣金、餽贈等)。
  • 因本契約事項所生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因此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每卡每筆/每日自動加值上限3000元。
  • 甲方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從事之交易。
  • 若乙方與特定金融機構合作如信用卡分期付款作業、紅利作業及其他類似之加值應用服務等,甲方同意依照乙方與各該金融機構之合作內容辦理。
  • Icash Pay是由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服務,於2019年11月上線。
  • 除本條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條文之增刪修改,應以書面協議為之。

Icash2.0自動加值:icash2.0至統一超商消費且餘額不足時,可由icash Pay電子支付帳戶自動儲值500元之倍數至該icash2.0卡中完成交易。 若icash Pay帳戶餘額不足將無法觸發銀行自動儲值,icash交易會直接失敗。 每卡每筆/每日自動加值上限3000元。 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將相關資料依規定報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執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甲方簽約、解約、終止契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之報送。 14. 甲方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單位通報、或經乙方認定甲方為從事風險交易或不法行為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甲方,得暫時停止本服務,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與代理收付交易款項相關之利息,或要求任何其他補償或賠償;其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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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