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身分證詳解

經許可定居後,當事人持長期居留證(繳回廢止其居留許可)及大陸通行證(如此時已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同時繳回)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洽領定居證,並請於30日內檢具定居證、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或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這個你不用擔心,上面那一條同樣適用,只要是在臺灣生小孩,並且小孩的父親是中華民國國籍,小孩也是中華民國國籍,只要舉證其父親是中華民國國籍即可。 民視新聞/李世宸、嚴文謙 台北報導台灣疫情進入第三波持續升溫,今天本土確診仍破2.7萬例,指揮中心提醒,二度染疫比例從1~2%攀升到5%,呼籲大家過年前接種次世代疫苗,跨年等人多活動務必戴好口罩。 大陸配偶身分證 因應中國疫情竄燒不透明,春節即將迎來大規模返台潮,指揮中心坦言,實施唾液PCR目的就是為了防範中國可能出現的變異病毒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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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經海基會驗證)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者,移民署應將其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第一項第六款之文件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十九條至本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長期居留許可後定居前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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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證處拿好資料正本後就可以去登記結婚囉,這邊要注意的是不能去一般民政局登記,需赴大陸方戶籍所在地之民政局涉外婚姻管理處。 按此一保證人之要求只限入境及團聚有之,其餘部分則無此一要求。 大陸配偶身分證 因大陸配偶一入境即可辦理居留,所以此一保證人要求之規定,對大陸配偶而言,已非其留在台灣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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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 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但金融服務業在臺分公司,不受營業額及營運資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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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三)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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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三)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本人長期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原隨同或於其許可長期居留後申請配偶及子女之長期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以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資料申請;其經死亡宣告者,應於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確定後申請。 這篇報導充分顯示,官方非常擔憂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公民的選舉結構及其影響的政治層面問題。 因此兩岸關係條例修法時,某政黨堅持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原有八年改為十一年,政黨協商破裂,仍維持舊制的八年,該政黨怒不可抑,官方極力安撫,連稱雖然維持八年,但這次修法絕對是:「生活從寬、身分從嚴」。 當時筆者仍不明白這話從何說起,但今年三月一日公佈居留、定居辦法後,終於了解官方的暗號了。

  • 中配來台申請來台依親居留4年後,每年居留逾183天,即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連續2年,可申請定居證,辦理台灣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
  • 這次修正的是第17條,其中第3項規定,將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可以申請長期居留的年限,從4年調整增為連續滿3年,而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
  • 以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事由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定居期間不具該目所定情形者,廢止其定居許可。
  • 因此,將原僅有居留之配額限制,變更為依親居留(顯然此即為修法上刻意將原有舊制「團聚」變更為「依親居留」之目的)、長期居留及定居之配額限制,讓原有八年之取得身分證規定,將因配額而延長,是否延至十一年或更長,均不得而知。
  • 前開規定中不斷提醒「婚姻異常之虞」、「案件複雜」等字眼,以說明政府有再次面談之必要,無非暗指目前大陸配偶假結婚問題非常嚴重,必須「嚴格篩選」。
  • (六)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一、12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20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專案「長期居留」,俟在臺居留連續兩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即可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20歲以上之子女:僅能以探親方式來臺,無法辦理居留或定居。 一、101年11月25日法規修正生效前,依親居留期間所發給入出境證為逐次加簽證,除於核發依親居留已同時發給一次出入境許可,可於效期內各出入境一次外,之後每次出入境前需先至服務站辦理出入境加簽手續,應備文件包括依親居留證正本及加簽費300元(如需再入境同時辦理出入境加簽,費用為600元)。

大陸配偶身分證: 大陸配偶身份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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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