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居住時間超過五年: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五年的納稅人,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六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的所得,大多在大陸就已經繳納了大陸地區所得稅,所以在申報綜所稅時,可自應納稅額中將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扣抵。 張芷指出,「應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而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正確申報、合法節稅,也是客戶關心的議題。 2.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點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再者,台籍人士在中國大陸所得,依前述規定,其所得亦須合併台灣地區所得申報,但在大陸已納稅額,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在大陸地區所得,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因此目前台商在大陸設有轉投資公司的台籍員工,如在中國大陸長駐超過九十天以上,便須將在大陸、台灣或第三地區取得的薪資,合併在大陸申報納稅;而且,在台灣母公司或第三地區公司所取得的薪資而繳納的稅額,亦不能在大陸申請扣除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公告訊息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台灣公司擬抵扣大陸股利之扣繳稅,須提供第三地區或台灣合格會計師之簽證財務報表。 台灣稅務機關已考量第三地區出具財務報表的困難性,因此,第三地區之簽證財務報表已放寬得由台灣合格會計師出具即可,惟台商仍常常忽略而未備妥。 常見台商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向大陸公司收取權利金、勞務收入或利息,再以貿易或股利方式匯回台灣,該大陸扣繳稅額非屬抵扣範圍。 另,有些大陸企業為了資金考量,帳列估計權利金或勞務費用,當年不匯出給台灣公司,待資金充裕時才匯出,造成台灣公司擬抵扣年度取得的憑證非屬當年度憑證,以致無法抵扣。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首先,大陸來源所得應全額申報,不能只申報自行計算後的完稅所得;第二,想用大陸納稅憑證抵稅,相關憑證必須先由海基會完成驗證;第三,抵減額度也設有上限。 根據前述案例1,在CFC制度實施前,若中國公司盈餘分配100元並保留於香港公司,僅需先繳納預提所得稅10%(或協定優惠稅率5%),台灣公司暫無20%之租稅負擔,集團整體資金運用部位較高為90元(或95元)。 許志文提醒,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薪資所得無論係屬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每人每年僅能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28,000元),目前尚無得再減除相關費用之規定。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申報,應考量個別客戶狀況,並根據最新法令規定,及配合國稅局查核實務來進行,俾能避免稅務風險,並達到合法節稅之效果。 中國公司於2023年6月分配以前年度盈餘1,500萬,該盈餘自中國大陸匯出已繳納預提所得稅新台幣150萬(扣繳稅率10%),其中1,000萬保留於香港公司,餘額500萬分配回台灣公司。 2023年度台灣公司國內所得為虧損100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含CFC投資收益)為600萬,當地已納所得稅60萬,台灣公司於2024年5月15日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此外,香港公司尚有CFC生效前源自於中國公司盈餘400萬未匯回台灣公司,其已繳納預提所稅40萬(扣繳稅率10%)。 條但書亦已載明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此,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回歸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亦即需以該筆所得總額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 (一)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 而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如何正確申報、合法節稅,也是客戶關心的議題。
- 另,有些大陸企業為了資金考量,帳列估計權利金或勞務費用,當年不匯出給台灣公司,待資金充裕時才匯出,造成台灣公司擬抵扣年度取得的憑證非屬當年度憑證,以致無法抵扣。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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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除了大陸、港澳、台灣境內地區以外,台灣稅籍的個人、法人在其他國家與地區所得皆為境外所得,但可區分為租稅協定國與非租稅協定國。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未遭檢舉或國稅局調查前自動補報,僅需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都能免於受罰。 官員表示,國稅局處理台商及台幹申報案件時,最常發現的錯誤,就是發現民眾誤以為申報時可以先減除大陸地區已納稅額,沒有以收入總額列報,導致短漏報所得,因而受罰。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相關機關大陸事務發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近年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為免雙重課稅,企業因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經由經濟部許可於第三地區設立公司投資大陸地區所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就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一、股利:根據大陸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係以股息金額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允許間接投資大陸之股利所得可以在台灣地區抵扣(完稅憑證之納稅人抬頭可為境外控股公司)。
(一) 個人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該局呼籲,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憑核認。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收入,申報大陸地區已納稅額扣抵之限額應以「所得額」為計算基礎-營所稅
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之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關鍵字:#海外所得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海外投資收益 #境外公司 #OBU #所得稅抵減 1. 近半年關於大陸地區扣抵稅款、海外所得扣抵稅款、大陸來源所得未申報的稅務案例很多,當然代表稅務機關在查緝的方式更有效、申報人對法規不熟才會造成此一結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正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若小賈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29萬元 (D),小賈10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可扣抵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萬元(*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50,000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45,000元,其差額5,000元就是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甲君可申報之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金額,則以5,000元為上限。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稽徵機關接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請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答: 台灣人民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 至於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申報時,應先取得大陸稅務機關出具之納稅憑證,向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支付之收入,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但為消除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另為避免大陸地區所得稅稅率高,稅額扣抵措施侵蝕其他來源所得之稅收,同法條第3項規定扣抵限額,即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得扣抵臺灣地區應納稅額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又所謂「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揭示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或損失等,始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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