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保險人辦理醫療科技評估時,其結果並應於擬訂前公開。 ﹝4﹞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1﹞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未滿五人,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3﹞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2﹞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如需要選擇適合您的字級大小,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 (-)縮小,如需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Alt + 左方向鍵(←),如需要列印,可利用鍵盤Ctrl + p 使用瀏覽器提供的列印功能。 藥品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前項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超過一個月,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或出海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 前項排程檢查、排程手術或轉檢之檢查過程中,因病情需要併行相關處置,得視同另次診療,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服務條款與隱私權政策
第十三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涉有虛報、浮報醫療服務點數,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檢調單位偵(調)查中者,保險人得斟酌涉嫌虛、浮報之額度,核定暫付及核付成數與其執行期間。 第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醫療服務案件,應於次月二十日以前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列文件,向保險人申報醫療服務點數。 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以連線或媒體申報,並於次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檢送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 就醫時一定要出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讓醫師能夠充分了解病情和使用中藥品,才能給您最適當的治療。 R001:因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提供切結文件,提前 回診,且經院所查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確 定病人未領取所稱遺失或毀損處方之藥品。 R002:因醫師請假因素,提前回診,醫事服務機構 留存醫師請假證明資料備查。
-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 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 單位。
-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 前項文件應於申報時一併提供,文件不完整或填報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後受理,並於階段時程採電子資料申報。
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 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 ,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 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 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費;其製發、換發、補發、 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 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
﹝3﹞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 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3﹞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2﹞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 ﹝3﹞前二項標準之擬訂,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其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等相關資訊應予公開。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 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 總病床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 ,依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實際眷屬人數平均計算之。 ﹝2﹞前項保險費、滯納金或利息,自投保單位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被保險人逾一百五十日仍未繳納者,亦同。 ﹝4﹞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得暫行拒絕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
保險對象依前條規定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一、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 院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 年發生者為限。 保險對象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基準與核退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 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二、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 為投保單位。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 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沒錢付醫藥費、健保費怎辦?快看「醫療救助金」懶人包
在相關條文中增列保險對象應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作為推動分級醫療、落實轉診就醫模式。 第 十八 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時,除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外,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第二十四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報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事前審查案件,申報或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因急迫需要而施行者,應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 第八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申報,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 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 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 務及藥物。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 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 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並得邀請藥物提供者及相關 專家、病友等團體代表表示意見,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實施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核付、申復、再議、爭議及行政爭訟之每點金額,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分別計算。 但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未產出前,以最近三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有第四條第二項情事須更正者,其六十日核付自資料補正送達日起算。 保險人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送病歷或診療證明文件等資料,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通知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完成,逾期補件依其補件送達日起六十日內辦理核付。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 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 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 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要不要再刷健保卡及繳交健保藥品部分負擔費用?
但被保險人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如有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調整投保金額時,投保單位應同時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 ﹝1﹞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1﹞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 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原規定自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起放寬為10日起,即可開始領取第2次或第3次用藥。 四、申請程序:保險對象申請義肢裝配時,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義肢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保險人通知保險對象並抄送特約醫院。 保險對象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攜帶保險憑證前往指定之特約醫院受檢、裝配義肢及接受訓練。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提升用藥安全、就醫便利,「全民健保醫療辦法」公告 修正
第 九 條 特約醫院對於該醫院出院、門診手術、急診或經轉診之保險對象須進行繼續治療時,或保險對象經診斷患有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者,得由特約醫院發給繼續治療單。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範圍、費用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或有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保險人除依第八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限定其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第四十一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為保障保險對象用藥安全,藥劑之容器或包裝上應載明保險對象姓名、性別、藥品名稱、數量、天數、劑量、服用方法、調劑地點、名稱、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等資料。 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因戰爭變亂,或經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 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投保單位,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本保險有 關事宜。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 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 ,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被保險人 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 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 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1﹞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依本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第三十條規定應加徵滯納金而未繳納者,自本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1﹞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或由本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一定金額設置基金,以供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五所稱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無息申貸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1﹞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之一有關暫行拒絕給付之規定,於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不適用之。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 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2﹞前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規定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1﹞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保險對象至第一項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除應繳驗第一項之文件外,並應繳交特約醫院、診所交付之門診處方。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保險對象之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十六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專業審查。
四、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檢調單位偵(調)查中者。 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 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 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前項醫療服務之審查得採事前、事後及實地審查方式辦理,並得以抽樣或 檔案分析方式為之。 醫療費用申報、核付程序與時程及醫療服務審查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十九 條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調劑或至特約藥局調劑。 但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時,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 第 八 條 特約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保險對象後,應依醫療法之規定,將處理情形、建議事項或出院病歷摘要通知原診治之特約醫院、診所。 因病情需要,須繼續在接受轉診之醫院、診所接受治療,應一併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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