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詳細介紹

所有使用其帳號和密碼進入本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該帳號及密碼持有人之行為。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2022年全國稅收超徵達4950億,創歷年新高,比先前得知的4500億更多,外界關注差額款項如何應用,財政部長阮清華12日於行政院會指出,多出來的金額將依法撥入中央特種基金,而中央可支應的金額和過去預估相同,一樣維持3800億。 至於普發現金是否要舉債支應,他強調目前經費足夠支應,不會因普發現金增加負債金額。 若未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另外其實影響最大的一點是戶籍限制, 2019 年以前,戶籍必須和租賃所在地位於同一縣市,造成許多離鄉背井租屋的年輕人無法申請,是許多人詬病的一項規定, 2022 年不再限制戶籍必須與租賃地同縣市,使更多人有機會申請。 一、瀏覽或使用本網站時,視同使用者已完全接受並瞭解本聲明中所有規範、中華民國相關法規、一切國際網路規定及使用慣例,並不得為任何不法目的使用本網站。 此捐款平台為思遠資訊(股)公司系統開發,由本單位經營管理,本網站內除標明版權所有者的資訊外,所有刊登內容以及所提供的資料,均為本單位版權擁有。 陳傑鳴指出,民眾租屋前可以注意五大重點,第一,看房時確認房東身分,因為實務上有不少租屋糾紛,為二房東與房客間產生,為了避免法律關係變複雜,應盡量避免向二房東租屋。 1包(2本入) 2020年(民國109年) 9月1日生效新版尺寸-約16K 購買【含稅附發票】 現貨加新住宅租賃契約書(內政部版) (2020年9月生效) 房屋租賃契約書1133 附收款明細.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內政部 為減少房屋(住宅)租賃糾紛,兼顧租賃當事人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訂定具消費關係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法務局指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9年9月1日修正生效,內政部的新版租約範本上路1年,對於電費計收方式、租賃雙方修繕責任、 … 內政部呼籲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9月1日生效。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租金補貼資格:放寬所得限制為最低生活費2.5倍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說,修法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並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納入申報實價登錄。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約定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應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等。 此外,根據新版契約,若房客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若是因房東修繕住宅,導致一段期間不能居住,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一)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責任,而預為支付之金錢,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二)承租人應依約定時間支付租金,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新聞發布

在租屋補助申請期限內,申請人可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之內政部建置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申請。 過去租賃糾紛經常難以定義為消費行為,此次修法,租約若違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等規範,或有其他爭議,全面適用消保法,若房東違法,可依法開罰。 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以周延租屋保障;同時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納入申報實價登錄,擴大租屋資訊揭露透明。 房客規範方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內政部新修訂的租賃定型化契約,將於9月1日上路實施,當中規範房東分租套房所收電費,應分為夏季與非夏季,每度電費所收費額,不得超過台電所訂定的當月用電最高級距。

在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限期未改正,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我原訂2/27搭華航至東京(線上刷卡元大)因病毒擴散快~於事在2/20自費改期(線上更改刷卡台…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草案下周力拚三讀,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光祥今(7)日表示,草案中的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

內政部指出,房客向房東分租套房或雅房時,宜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於簽約前應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除負擔自身使用的用電度數外,有無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並斟酌其收取之電費是否合理,並於雙方租賃契約中約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指出,依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之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主要是為規範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的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一)有關使用租賃住宅而連帶產生之相關費用(如水、電、瓦斯、網路及管理費等),實務上有不同類型,部分契約係包含於租金中,部分則約定由承租人另行支付,亦有係由租賃雙方共同分擔等情形,宜事先於契約中明訂數額或雙方分擔之方式,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行政院今年推出「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租屋補助原訂於 7 月 1 日~ 8 月 31 日開放線上申請,為了造福更多租屋族群,內政部將租屋補助申請延長到 10 月 31 日了! 租屋補助雖然在官方網站中就可以找到相關規定,但上面的條件畢竟是正式的規則,雖然嚴謹但文謅謅的,讀起來需要花費點心力,底下就為大家將大多數人需要知道的規定整理成白話文,而其他特殊狀況的規範,則請前往內政部租屋補助專區查詢。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範例(營業用、商用)

苗栗縣長鍾東錦的公務車為一輛LEXUS豪華車,要價約520萬元,引起議員曾玟學的關注,他在質疑這輛座車「極致奢華」,完全不符合縣長用車的採購規定,要求能改善符合使用規定的車,而鍾東錦則表示,這輛車為友人所贈,並未花到公帑,他坐得心安理得。 民視新聞/易俐廷、陳威余 台北報導就快要過年了,不少民眾趁著年前的最後一個周末,先到傳統市場採買海鮮,目前光是沙公蟹,短短2天就從每斤850元漲到破千元,其他較難抓的魚,像是紅條、白鯧魚等,也都有漲勢。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左)12日表示,平價專區在全聯上千門市開跑,接下來還要推出幸福餐盒,數量為一年200萬盒,行政院已通過預算送立法院,待立法院審查通過就推動,助民眾抗通膨。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 內政部 日前已經通過最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並在2020年9月1日公告實施,還在使用舊款租屋和約嗎? 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內政部日前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在9月1日生效。 中央社29日報導,內政部日前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在9月1日生效。

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下開租約範例,為法院公證處所使用的版本,如果公證時不知道如何擬定符合現行法令的契約,可參考使用(住宅用,請參考)。 有鑒於電費收取常衍生糾紛,未來租屋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4、用於金融交易及授權:消費者所提供之財務相關資訊,將於金融交易過程(如信用卡授權、轉帳)時提交給金融機構以完成金融交易。 二、 對於會員所留存的資料,本站除採用安全交易模式外,並承諾負保密義務,除了為完成該筆交易而提供給相關接受捐款單位或配合單位以外,不會任意洩漏或提供給第三人。 五、為尊重授權使用者之智慧財產權,本網站附來源出處,如需引用該資料,可向本單位洽詢,或直接與著作權持有人接洽。 應由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五,租屋也需「貨比三家」,民眾租屋前,最好先了解區域行情,若房租遠低於行情,就要小心,房子是否存在著「看不到的缺陷」,等到入住後發現不對勁,要請房東修繕時,恐不斷被推拖。

新版契約中也規定,房客如果因為疾病或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求,經醫療機構提出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可以提前終止契約。 另有關房屋修繕部分,消保處說明,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承租人得請求扣除全部或一部租金;承租人若想進行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日前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新制上路後對於租屋族影響甚鉅,修法內容可分為四大要點。 為使租屋資訊透明化,反映真實租屋市場價格,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建立租屋實價登錄機制,明定包租業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 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內政部也提醒簽約要停看聽,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善用內政部版租約。 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在9月1日生效。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新版租屋契約9/1上路 房東房客權益更有保障

內政部今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自9月開始實施,自9月1日起租約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如有因電費收取產生糾紛,可向消保官申請協處。 為確保租賃住宅適居性及安全性,出租人為收回租賃住宅重新建築時,應按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六條,於終止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並提出具體事證(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或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以確保承租人居住權益。 故契約當事人於簽訂契約時,應約定得否於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及違約金之賠償額度,以保障自身權益。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內政部表示,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另外,在租屋押金方面,若房客欠繳租金,或是有住宅毀損等損害賠償、處理遺留物等費用,皆可納入押金擔保範圍,若房東在碰上欠繳房租或惡意毀損時的惡霸房客,可依此保障部分權益。 內政部說,但遇有少數房東是首次出租住宅情形時,其所訂租賃契約,因非屬消費關係,則無法依消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而107年6月間依租賃條例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亦配合作一致性修正,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加強對房屋租賃雙方的權益保障,內政部近日修正公布「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新制將於今年9月1日生效。 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雙方修繕責任等都有明確規範,建議民眾可善用內政部版租賃契約,以減少租賃糾紛。 [新頭殼newtalk] 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租屋補助不可能雨露均霑,還是有申請的條件,大致可分為三種條件:身份、持有住宅與否和所得情況。 由於租金補貼是以戶為單位申請,除了身份條件是以申請人個人,其餘兩項均是以戶籍內整個家庭來計算,包含本人、配偶、子女等,詳見問與答。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給付租金或違約金及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內政部令: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109年9月1日生效

買房享受生活是每個人的夢想,不過台灣許多都會區的房價高昂,很多人買不起房子,但為生活、就業、孩子就學..等因素,只好租屋生活,但房東與房客間糾紛時不時就會發生,還成為新聞版面。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今(2020)9月1日(週二)生效。 民眾於租屋簽約時,應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減少租賃糾紛。 內政部表示,租賃雙方對於電費之計收方式應於契約中約明,如有因電費收取而生糾紛,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請協處。 若房東於9月1日後所使用的住宅租賃契約條款,有違反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如未經載明於租約中,仍構成契約的內容。 且該不符規定之條款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內政部於106年1月推動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進一步落實執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這次再重新檢討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而107年6月間依租賃條例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也配合作一致性的修正,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已於106年1月推動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進一步落實執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本次再重新檢討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1新版租屋契約規範上路、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下載

此外,本次草案還將將「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與「欠繳之租金」納入押金擔保範圍,並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 第四,對於房子所附家具及裝潢都需細細檢查,交屋前先拍照存證,同時也在合約中載明房屋修繕責任,明訂發生漏水、物品修繕的責任發生時,應歸屬於房客或是房東,藉此保障雙方權益,合約中也可附上屋況或各項設施的圖片佐證,未來入住或退租時,才不容易引起爭議。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第三,與房東間的口頭協議都不算數,一定要白紙黑字記載在租賃契約上才算數,過往也曾發生房客與房東間,因口頭承諾更換家電,卻未在契約上記載,導致後來產生糾紛的情況,因此,若民眾與房東之間有協議,都應記錄於合約上。 建議租客在租屋前,可向房東要求出示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並與身分證做比對,證明物件是屋主本人或關係人出租,若是二房東,也應請其提出屋主同意轉租的證明。 租客在租賃雙方中的角色,常顯得較為弱勢,但未來租賃新規上路後,可望逐步使雙方角色趨於平衡,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租屋族若能在簽約時,注意合約條文是否充足完善,除了在法律上多一層保障,也能讓發生糾紛的機會減少。 內政部地政司在臉書透過影片提醒新制重點,包括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房東收取電費要約明夏月(6月1日至9月30日)及非夏月,且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此外,內政部呼籲印製及銷售通路業者,主動回收及下架舊版契約,並將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訪查,若經輔導而未改善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新版契約實施前已簽訂之租約,基於契約不溯及既往及安定性之考量,不適用新制租約規定,仍應按原規定履約。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得向出租人、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如未將原設籍之戶籍及其他法人或團體等登記遷出,住宅所有權人得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證明無租借住宅情事,向住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主管機關申請遷離或廢止。

  • 民眾如有需要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下載使用。
  • 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以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 另外,房客因疾病要長期療養,可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可主張扣除租金;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催告不取回視為拋棄所有權。
  • [新頭殼newtalk] 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 依消保法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一)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之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時,承租人不得拒絕。 (四)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住宅,不得供營業使用,故出租人得不同意承租人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登記。 (四)為避免租賃雙方對於租賃住宅是否包含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部分,或冷氣、傢俱等其他附屬設備認知差異,得參依本契約書範本附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由租賃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住宅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本契約為使承租人有充分且合理之時間詳閱契約條款內容,其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一)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標的用途,係由承租人供作居住使用,並提供租賃雙方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時參考使用。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應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等。 房東部分,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可予以拋棄。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另外,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可予以拋棄。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考量一般民眾難以區分判斷其租約是否屬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為協助民眾處理租約糾紛,周延租屋保障,所以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考量一般民眾難以區分、判斷其租約是否屬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為協助民眾處理租約糾紛,周延租屋保障,所以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 立法院昨(12)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以周延租屋保障;同時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納入申報實價登錄,擴大租屋資訊揭露透明。 內政部租賃契約2020 內政部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房客部分,新版租約中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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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