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內政部消防署 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
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火焰式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裝設於天花板、樓板或牆壁。 二、距樓地板面一點二公尺範圍內之空間,應在探測器標稱監視距離範圍
內。 三、探測器不得設在有障礙物妨礙探測火災發生處。 但設有遮光功能可避免探測障礙者,不
在此限。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
,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
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安全審查/查驗及檢修申報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
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
六十公升以上。 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
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
之水量以上。 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
之。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
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
,以二支計算之。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
有效水量範圍內。 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
內政部消防署: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二、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在零
點七平方公尺以上。 三、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
築物之地下層。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 -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 四、預動式:平時管內貯滿低壓空氣,以感知裝置啟動流水檢知裝置,且
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依本標準設置之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滅火、泡沫滅
火、冷卻撒水、射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設備,其消防幫浦、電動機、附
屬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前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 及附屬於儲槽之
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
,以五公尺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
圍。 三、加氣站防護面積,依下列規定:
(一) 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 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局中文網站
四、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
點五公尺以下。 五、裝置附近,應設置送、收話器,並與其他內線電話明確區分。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 25MPa、之壓力。 二、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應有一公升以上,其所儲存之二氧化碳重量
在零點六公斤以上,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規定。 四、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
二、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
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
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內政部消防署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內政部消防署: 第 三 節 緊急廣播設備
南良國際創立於1972年並逐漸以高科技和功能性的紡織材料、各類高分子和高彈性發泡材料開始聞名產業界。 秉持「對生命之尊重,對環境之愛護」的核心價值,2015年將「綠色、創新、智慧製造和員工共享成果」納入願景;未來將立足兩岸放眼全球,追求經驗傳承和永續經營。 設有經民航局驗證公告直昇機起降場,可隨時支援鄰近地區作緊急空中救災任務,並提供受訓學員,進行直昇機立體三度空間吊掛救援等組合訓練。 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或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畢業之學生,透過「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後成為正規消防人員。 1995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 (二)保護箱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 料製。
- 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 為能有效減少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地方消防機關除應要求業者落實執行員工之公共危 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教育訓練外,並應針對上 開 4 類製造、儲存、處理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之場所加強員工實地防救災演練。
- 三、排放至室外之滅火藥劑不得有局部滯留之現象。
- 以110 年人口總數2,337 萬5,314人計算,平均每27.76 秒出勤1 次,平均每日送醫人數為2,347 人,平均每日每9,960 人就有1 人有送醫服務需求(如圖) 。
-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
十三條之規定。 - 四、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
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或
輕工業場所。
海巡署因融合警察、軍人、關務人員及文職公務人員等三類人員屬性,故不使用軍階,階級標誌獨立於軍方,原使用類似警階的海巡階級與軍人相同配戴為肩章,除了肩膀的階級章外,在大盤帽與便帽的稻穗和金線數量均可看出其階級。 巡防機關人員領章為金色,穿著時佩帶於左右領口,領章和署徽比例相同,以兩兩相背為一組。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簡稱海巡署)是中華民國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機關,隸屬於海洋委員會的三級機關,負責巡防海岸、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等,並執行查緝走私貨物和毒品、犯罪逃亡、偷渡等治安事務。 署內人員編制,主要由警察、軍人、海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組成(政風單位除外)。 登入各作業系統時,依各級人員執行任務所必要之系統存取權限,由資訊室系統管理人員設定賦予權限之帳號與密碼,並定期更新。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
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四、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 (座式操作者為零
點六公尺) 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 間隔。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內政部消防署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內政部消防署 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 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消防署與各地消防機關於112年1月3日至7日共同實施消防節防火週宣導活動,歡迎加入消防署臉書,隨時掌握消防大小事,更詳細的防火安全知識及應變技巧,也歡迎到消防署消防防災館瀏覽與學習,以遠離火災危害。 大羽五支代表消防工作五大要求:主動、敏捷、安全、效率、廉潔。 左右各三波水紋代表消防工作三大任務: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並象徵消防人員為民眾保母、災害剋星與社會安全守護神的消防人員形象。 左右各五片車輪草象徵消防工作持續不斷追求五大目標:現代監控化、取代專業化、快速機動化、生活多元化、全民國防化。 如鼎之蓮花造型鼎為中國古代傳國之寶,象徵消防精神薪火相傳,生生不息且根基穩固;出水蓮花亦顯示消防工作者救災救難之慈悲胸懷與廉潔自持之高尚情操。 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海巡署設置署長1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1人兼任,常務副署長2人及主任秘書1人,內部單位為企劃組、督察組、巡防組、情報組、後勤組、通電資訊組、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巡防區指揮部、通資作業隊及警衛隊。 所屬機關為北部分署、中部分署、南部分署、東部分署、金馬澎分署、東南沙分署、艦隊分署、偵防分署及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未來,本署亦將秉持上開精神,持續辦理相關政策推動及宣導,讓全民能夠得到更好的住居生活環境,確保國人生命及健康。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
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 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內政部消防署: 第 二 節 消防專用蓄水池
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
所。 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
自動關閉。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
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
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但應與 內政部消防署
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
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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