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查章程草案。 三、審查會員名冊案。 內政部會議規範 四、擬定當年度、次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案。 內政部會議規範 五、決定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召開之日期、地點。 六、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情形案。 由會眾簽署提名。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 動議者向主席請求發言地位。 主席承認動議者之發言地位。
內政部會議規範: 內政部
第8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 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第9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8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結果, 應繕具報告,敘明事實理由及決定,提出大會議決後,由本次會議主席宣告之。 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 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本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議員合組政團。 二、總務組:關於文書、檔案、出納、財產、物品、車輛、廳舍、事務採購及招標作業、警衛、安全、集會、工友及工福利之管理等事項。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 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第8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內政部會議規範: 議會法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 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65條: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 委員會 之召集人,由大會推定或由委員會委員互選,或由大會授權主席指定之。 特設委員會 各種會議,對特種案件,得特設委員會處理之,於該案件處理完竣後,委員會因任務終了,而當然結束。 第61條:重行表決 出席人對表決結 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如無異議,即為認可。 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第53條: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之提 出及改擬 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依提出之先後順序,依次表決至通過其一為止。
內政部會議規範: 關於勞陣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會議規範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 一、不需要,只須將改選相關會議紀錄、理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即可。
- 三、了解會議議事規定的適用位階,依序為:1.該會議的有關法令、章程,2.該會議的議事規則,3.該會議決定適用之會議規範規定。
- 二、依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出席議員有破壞議事秩序或辱罵情事,其情節重大而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者。
- 第一修正案進行討論中,正反兩方意見未決前,針對 第一修正案部分提出之修正,稱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 在議事學上,會議規範及其相關法規與解釋合稱為議事規範,係屬會議自律原則,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
- 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
- (四)接述動議。
-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 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第28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員、組員、技士、佐理員、技佐、書記。 第29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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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團體於准予籌備階段中,如欲向會員收取會費,請籌備會議後。 二、至於會費收據,因該會尚未立案,未取得國稅局給的統一編號,故應提於籌備會議上討論,決議替代方式及辦理程序後,始得辦理;如先行開立臨時收據,俟立案後再換發正式收據。 內政部會議規範 主席宣布選舉之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辦理候選人提名,但另有規定或決議時,得省略之。 推定辦理選舉人員。 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專人詳加記錄,會議規範第十二條規定:會議之紀錄人員,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會議推選之。 內政部會議規範 會議之紀錄人員,如係由會員兼任者,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980322公寓大廈會議規範與會議籌辦作業 本教學ppt檔為顏世禮講師,擔任內政部 … 第67條:邀請列席人員 委員會開會 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就所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意見,並予列入會議記錄。
第68條:付委案件之處理 委員會對付 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第64條:委員之產生 委員會之委員, 除有特別規定外,由大會推選之,或由大會授權主席指定,提經大會同意之。 全體委員會 各種會議於審查重要案件時,為使出席人均有暢所欲言之機會,及盡可能獲得大多數或全體一致之見解,得以出席人全體,舉行全體委員會。 全體委員 會於該案審查完竣,即行結束。 修正案之提出 對於本題之一部分數部分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本題,得再提其他第一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本題,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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