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載明履約保證條款,民眾可主張: (1)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無效。 (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履約保證條款而未載明者,可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房屋所在地之直轄縣(市)政府查處。 三、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立,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應調查影響之區域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 第一項調查得採用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之資訊。 提供全臺各類海域相關資訊查詢,以Web-GIS方式建立整合式圖臺,提供圖臺基本操作功能,包含底圖切換、地圖畫家、快速定位、量測功能、地圖輸出等服務。 提供民眾查詢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查會日期、會議議程、審查案件、計畫書內容、會議紀錄,以強化市地重劃相關資訊公開,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保障民眾權益。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
為符合輔導其合法化政策,倘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違規行為已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理者,亦即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必將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課其應負之法律責任,無從規避。 俟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函報部說明業依上開原則確已依法處理(申請人業繳交行政罰鍰)者,且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等規定審議通過後,本部再核發土地開發同意函,行政機關自可進行土地使用變更之後續作業,以免久懸。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非屬前款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依法得徵收土地:依都市計畫變更為得徵收土地前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確無法追溯變更前之使用管制條件者,需用土地人應於清冊相關欄位或報送公文中註明。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預定徵收土地地籍圖、土地使用計畫圖、河川或排水圖籍。 一、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預定徵收土地地籍圖、土地使用計畫圖。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本系統需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加入會員,若您使用憑證登入系統,即可進行案件申請及查詢,若您沒有憑證或對憑證不了解,請到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申請或是了解使用的方便性。 一、買方對於仲介費支付方式為成立買賣契約時支付1/2仲介費,餘1/2於交屋時支付。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有寫明) 二、仲介業未告知幹旋金與要約書之勾選,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 三、至於仲介業者之行政疏失,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檢舉。 四、若發生消費爭議,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請調解。
地籍存摺服務提供民眾透過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團體憑證及政府機關憑證登入系統後,可快速查詢名下指定期間之已登記土地及建物不動產概況。 提供不動產及住宅新聞、統計資訊、互動問答、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價格行情、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研究及相關法規與知識等整合資訊查詢服務。 提供不動產估價師申請書表下載、線上申辦作業、開業資料查詢、獎懲資料查詢、公會資料查詢、訓練機構查詢及統計資訊查詢之服務。 申請人以電子憑證登入系統,與憑證管理中心驗證憑證有效後,即可進行資料申請;資料產製完成後,系統與「e政府服務平台」介接進行線上付費,提供線上繳款,線上下載所申請之地政電子資料。 準此,依規應辦理容許使用手續而未辦理者,仍屬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次查本案前經本部89年7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 號函復貴府:「查本部88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 號函釋意旨:如經查明行為當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者,土地使用人未依規定申請,雖為程序違規,仍屬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縣(市)政府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上開函釋仍應予維持。
中文內碼請使用UNICODE才能顯示正常,部分段名資料有中文罕用字可能無法在您的瀏覽器上正確顯示,可至全字庫中文標準交換碼網站依其方法新增罕用字就可顯示及列印,如果還有罕用字無法確認請逕洽該地政事務所或將該罕用字代碼所屬縣市、段名代碼,Mail至我們將儘快回覆您。 ※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示意圖使用注意事項 ※ 本系統所展示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作業階段之示意性初步劃設結果,該示意圖僅供參考非最終結果,使用時請特別注意! 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正辦理國土功能分區校調作業中,後續還需要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審議及核定等相關法定程序,預定114年4月30日前才會定案。 另本局開發建置不動產業者地圖式查詢系統,提供以地圖方式範圍查詢本市合法之不動產經紀業者、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 依內政部目前規劃之「免經許可」項目,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之情形,例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住宅(例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共有住宅)等。 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之住宅,因其為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也將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之處分。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
一、限制換約轉售: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為有效遏止新違規開發案件與加強土地使用管制,本次會議決議適用之時點,仍維持原民國88年2月20日前既存違規事實且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案件為限。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經劃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毗鄰平均市價以該保留地距離最近之三個同使用性質地價區段之平均市價計算。 第一項預定徵收土地其範圍內各宗地個別因素資料及地籍圖,以需用土地人函文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為準。 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第十八條選取之比準地為基準,參酌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估計之。
為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本部另設土地參考資訊檔系統,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之土地或建物相關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 並設置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查詢網站,提供民眾上網輸入地號或建號免費查詢。 內政部補充,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部分,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規範,將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 此外,申請案件原則也會在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讓合理的交易需求順利運行。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人數按縣市別分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徵收補償計算方式,應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加權平均計算。 公共設施保留地宗地市價以依第一項計算之區段地價為準,宗地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者,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尾數進位方式依第二十一條辦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為原則。
一、判定買賣實例情況,非屬特殊情況者,買賣實例總價格即為正常買賣總價格;其為特殊情況者,應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修正後,必要時並得調查鄰近相似條件土地或房地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正常買賣總價格。 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第一項調查得向當事人、四鄰、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構)為之。
執行業務、服務社會、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為依歸,以建立地政士制度之長遠宏規,並彰顯我國地政士之新里程與新境界。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作業,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 內政部最後說明,有關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進行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 同時在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申請書表,簡捷的申請及審查程序,將不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的效率與時程。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不動產服務業查詢
如有消費糾紛可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本Script功能為控制主題專區區塊,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實價登錄制度實行(101年8月1日)前,本部按季編製之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其資料來源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地政事務所就買賣及公地標售案件派員向當事人、經紀人、仲介業、地政士、交易案例四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調查土地及建物之買賣、標售資料,上開資料係屬詢問調查而得資料,僅供參考。 不動產交易過程牽涉之法令甚多,民眾如沒有時間親自處理,應慎選專業、合法之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業者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協助,以保障自身財產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並可透過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合法業者資訊。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管制私法人購屋恐影響都更危老推動,內政部表示,都更危老之推動將納入私法人取得住宅之許可項目,不會造成無法推動。 而私法人參與都更危老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不動產者,將規劃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且不受5年不得移轉之限制。 報導有關現階段已進行的都更危老及完成後的出售,都可以繼續進行,不致產生無法推動的情事。 內政部補充,本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所以業者如在修法施行前已簽訂契約出售住宅給私法人,在修法施行後將不受許可制規定限制,以避免既有買賣交易另衍生交易糾紛。 為建置「內政部資料中心資訊機房(備援機房)建置工程」,因電力工程施工進行電力線路接線作業,本部地政資訊大樓需完全停電,系統將配合停機暫停提供服務,暫停時間:109年12月27日(星期日)上午7時至下午4時。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地政士查詢系統 –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系統
三、已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地區,因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為期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能互相配合,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將禁建範圍圖送地政機關,俾使地政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變更編定案件參考。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係於編定各種使用地後始據以實施管制。 查未登記土地既未有地籍資料,自無使用地類別之編定,應無違反區域計畫法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適用;惟是否違反其他法令之規定,應由其他法令之主管機關認定並處理。 一、為預防交屋前建商倒閉,民眾已支付價金而求償無門的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99年8月16日公告,100年5月1日生效)規定,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擔保機制。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除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外,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 五、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89年2月29日台89內營字第 號函送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辦理。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網站導覽
畫面重整或登出則系統不會保留前次查詢資料,如再重新登入查詢資料, 則重新計費。 當系統判斷該帳號使用惡意程式或進行不當撈取資料行為等警訊時,將暫停該帳號使用地政相關服務,以避免造成地政系統負荷過重,影響其他正常使用者權益,以維護地政服務系統良好的服務品質。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得設置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如使用面積超過660平方公尺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 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明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分割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之例外情形。 二、有關耕地之分割係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申請人如對分割登記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洽地政事務所詢問。 前揭既存違規事實且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申請案倘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且獲致結論不同意者,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遵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第22條相關規定,嚴格究辦執行。
- 內政部說明,基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所以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
- 提供民眾查詢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開會日期、會議議程、審議案件、一般徵收土地計畫書內容、其他徵收案件(如一併徵收案件、撤銷徵收案件、廢止徵收案件、申請收回案件等)圖資、會議紀錄及專案小組會議等相關資訊。
- 提供民眾查詢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查會日期、會議議程、審查案件、計畫書內容、會議紀錄,以強化市地重劃相關資訊公開,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保障民眾權益。
- 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之住宅,因其為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也將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之處分。
- 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 另本局開發建置不動產業者地圖式查詢系統,提供以地圖方式範圍查詢本市合法之不動產經紀業者、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
提供控制點之屬性資料、坐標概略值、高程概略值、重力概略值、位置圖、點位說明、照片、透空圖及空間位置等資訊查詢服務。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一、申請核發證書:經地政士考試及格,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得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二、查公有土地依修正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係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該條文已修正增訂但書「但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得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並報奉行政院發布。 93年適逢重新舉辦規定地價工作,公有土地已讓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各公地主管機關徵詢承購人意見後依修正後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以維承購人權益。 內政部強調,電子產權憑證並非取代紙本權狀,登記完成後地政事務所還是會核發紙本權狀,歡迎明年元旦後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民眾,上線體驗。
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配合區域計畫法條文修正,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受理審查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規定開發申請案之處理原則,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辦理。 對於經查報或檢舉違規之情事,除相關機關會同檢查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1、裁處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同一違規行為已為其他機關(單位)處罰者,應避免重複處罰。 2、對於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罰則,且處罰種類項目相同者,僅能擇一處罰,但應於處分書內敘明違規事實及違反之相關法律規定。
另目前規劃之「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則將就私法人取得住宅用途具有正當性之情形予以納入,例如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或具規模性之出租,以供居住使用;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也將予以納入。 但經許可取得之住宅,將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內政部說明,基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短期炒作標的,影響國人居住權益,所以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 依目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平均地權條例草案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並由內政部於授權辦法中明定;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2.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違反者依同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處罰對象包括委託、受託或自行刊登者。 在電腦化後則可利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地址(門牌號碼)查詢不動產資料。 惟若想以「人」來查詢資料,則必需是本人,但若被查詢者已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亦可靠電腦查到應繼承的不動產。 釣魚臺列嶼,為臺灣附屬島嶼,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行政管轄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 行政院已於88年公告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時列明釣魚臺列嶼基線,明示其12浬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以宣示我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並完成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未來政府將秉持「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一貫立場,透過協商方式和平解決爭端。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申辦服務
此外,對於實施都更危老重建而需申請許可取得住宅情形,內政部也將規劃適當的申請方式,例如申請人得事先申請預計實施都更危老重建之街廓,後續免再逐戶申請,以符合實務推動需要。 針對業界近期疑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內政部今日特別向各界說明,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請業者放心。 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即日起系統不再提供權利人姓名,他項權利人姓名欄位,詳細輸出欄位請參考計費說明區.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二、重罰炒作行為: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需用土地人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之通知,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送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次年土地徵收補償查估之依據。
四、都市計畫依法公布後,該範圍內土地係屬都市土地,不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應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檢具有關圖冊送地政機關,俾據以將土地登記簿標示部所載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辦理註銷。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提供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係連結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查詢網站,並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維護。 內政部地政士查詢 如遇無法查詢之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單位,前開聯絡電話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關於我們」項下之地政機關通訊錄查詢。
3、不同性質之違規情事,各主管機關可依其主管法律分別裁處,裁處時,處分書應敘明違規事實及處罰依據。 (一)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編定管制,因其為同一人、事、時、地、物之違規情事,如同時違反數個罰則,且該數個罰則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同處以行政罰鍰),基於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五O三號解釋,不應重複處罰。 詮釋資料(Metadata)最常見的解釋是「描述資料的資料(Data about Data)」是指對數位資訊 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等之說明與描述,以作為電腦系統在存取、使用該數位 資訊之依據。 依第二十七條計算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於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七月至十二月間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依第二十六條計算土地市價變動幅度結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送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於七月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七月至十二月間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不同者:以所屬地價區段比準地市價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或個案查估。
查前揭區域計畫委員會第75次會議決議意旨,係在程序上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案件同意循往例先受理實質審查,以縮短作業流程,提昇輔導合法化之行政效率,但在實質上並未放寬其審查要件,對違規使用者,過去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行為,仍應查究其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兼顧社會公義。 一、依據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934次會議附帶決議:「請就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如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處理後,是否仍須再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處理疑義,本部86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 號函示與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是否相違?召集相關單位予以檢討」。 因屬通案,經本部(地政司)邀請司法院秘書處等相關單位於90年3月14日會商。 最新法規條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每張地籍圖也都有相對應的詮釋資料,主要用來了解地籍圖本身的一些相關資訊,便於使用者 可以快速查詢並運用它。 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通知之次年二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之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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