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遏止新違規開發案件與加強土地使用管制,本次會議決議適用之時點,仍維持原民國88年2月20日前既存違規事實且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化之案件為限。 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89年2月29日台89內營字第 號函送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決議辦理。 登記案件如屬特例,非經常辦理者,其登記原因之填載,請本於職權,自行選用性質相類之現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二、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基地號變更」登記原因之意義修正為「建物坐落或建築基地地號因分割合併所為之變更登記」。 四、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地圖顯示交易標的之點位,僅供示意參考,呈現標的附近大致區位,並非標的實際中心位置,以符合區段化、去識別化規定。
此外,這次修法也放寬申報清理的規定,包括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而向地方民政機關申報更正會員清冊時,可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時,也不再限制該土地需為其使用中,以簡化民眾申報清理作業。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範圍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重劃範圍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相關規定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 前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妨礙重劃分配結果或工程施工者為限。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三十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內政部地政司 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者,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內政部地政司: 地籍異動即時通 線上申辦新入口!
建立系統備援設施,定期執行必要的資料、軟體備份及備援作業,以便發生災害或儲存媒體失效時,可迅速回復正常作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為簡化申請人相關文件製作流程,單一窗口已透過介接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整合資訊服務共享協作平台」地籍圖資功能,即日起申請人僅需輸入欲查詢之縣市、鄉鎮、地段和地號等4項資料,單一窗口即可協助申請人產製查詢範圍圖等檢附文件。 內政部說明,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 對於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執行時,多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原有土地。 如無憑證者,也可於此功能下以「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方式,於線上完成資料登錄後,產製申報書紙本,送件至受理機關辦理申報。
- 一、如所有之土地或建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管轄時,申請書請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並由其中任一地政事務所轉送其他管轄地政事務所受理。
-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 配合區域計畫法條文修正,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受理審查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規定開發申請案之處理原則,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八十二次會議紀錄捌、討論事項第三案之決議辦理。
- 111桃園市仲介其他消費者透過仲介業租屋,嗣後業者與房東因故未依照預定簽約日簽約,且房東沒收消費者定金,遂生爭議。
- 內政部指出,自97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已協助民眾完成12萬餘筆土地清理,總值約77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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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於110年8月1日起系統服務增加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辦案件功能」、「線上支付規費作業」,相關功能請詳閱使用手冊。 查前揭區域計畫委員會第75次會議決議意旨,係在程序上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案件同意循往例先受理實質審查,以縮短作業流程,提昇輔導合法化之行政效率,但在實質上並未放寬其審查要件,對違規使用者,過去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行為,仍應查究其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兼顧社會公義。 提供不動產實際成交資訊案件線上申報、案件查詢、案件撤銷、相關書表文件、操作手冊及多媒體影音之下載等服務。 提供不動產及住宅新聞、統計資訊、互動問答、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價格行情、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研究及相關法規與知識等整合資訊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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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三、又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所稱之「基地」意義乙節,按本條例第4條第2項所稱之「基地」,即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建築基地,是包括該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組成成員,除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外,並明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以強化該委員會的專業功能。 為保障權利人既有土地權益,這次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如果有不能發還土地的情形,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七、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二、另有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13.古蹟保存區」、「14.考古遺址」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12.歷史建築」等項目之查復,同時涉有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如有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查復結果者,仍請於申請時勾選查詢前揭項目。 使用 HiNet 帳號及密碼,或以點數卡帳號使用者,搭配「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即可直接登入系統申領各類謄本。 一、如所有之土地或建物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之地政事務所管轄時,申請書請以同一直轄市、縣(市)為單位分別填寫,並由其中任一地政事務所轉送其他管轄地政事務所受理。 過去租賃糾紛經常難以定義為消費行為,此次修法,租約若違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等規範,或有其他爭議,全面適用消保法,若房東違法,可依法開罰。
內政部地政司: 地籍清理條例修正三讀 內政部:落實還地於民
3、租賃案件: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項目。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並於完成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為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本部另設土地參考資訊檔系統,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之土地或建物相關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 並設置土地建物參考資訊查詢網站,提供民眾上網輸入地號或建號免費查詢。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應措施。 (三)部分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或其他著作,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者。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建立處理資訊安全事件之作業程序,並課予相關人員必要的責任,以便迅速有效處理資訊安全事件。 內政部地政司 建立資訊設施及系統的變更管理通報機制,以免造成系統安全上的漏洞。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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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妥適處理,經地政局協調,租賃雙方及業者三方協商後,由房東返還定金1萬2,800元予消費者,達成和解。 111桃園市仲介服務報酬爭議消費者透過仲介購買成屋,嗣發現該房屋現況說明書第42項設備未點交(大樓中繼泵浦),認為業者未告知中繼泵浦屬公共設施,主張返還已支付服務報酬費8萬元未果,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經消費爭議協商,地政局說明爭點設備係為公共設施,非該屋專有,且一般觀念係為低頻噪音之嫌惡設施,雙方調解成立,業者同意退還2萬元服務報酬費。 111桃園市仲介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消費者委託仲介售屋,即移民海外;嗣消費者以即時視訊方式由業者代表賣方與買方簽約,並約定消費者按期返台辦理過戶事宜,後其家屬返台,以簽約授權不全,主張契約無效,業者不同意,遂生紛爭。 案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地政局召開協商會議,業者提出受委託簽約時錄影及錄音等相關資料,經地政局協調說明後,消費者同意依約定履約。 1、買賣案件: 表單申報、紙本送件: 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請登記前,無須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打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 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實價登錄資訊僅就發生交易案件之實際成交資訊予以登載,不代表得以該價格(金)資訊代表該區域內所有不動產之行情。 每張地籍圖也都有相對應的詮釋資料,主要用來了解地籍圖本身的一些相關資訊,便於使用者 可以快速查詢並運用它。 詮釋資料(Metadata)最常見的解釋是「描述資料的資料(Data about Data)」是指對數位資訊 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等之說明與描述,以作為電腦系統在存取、使用該數位 資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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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對內部網路資訊安全設施與防毒進行查核,並更新防毒系統之病毒碼,及各項安全措施。 均價計算公式如下:查詢案件總筆數”交易總價”加總,除以查詢案件總筆數”移轉總面積”加總,並將面積小於1平方公尺等異常案件排除。 如使用者未再區分建物型態等搜尋條件,計算時會將店面一併納入,故平均單價可能較高,宜請注意。 不動產因土地區位差異,且建物交易樣態繁多,各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面積及車位面積之登記方式不一,使用時仍應考量各建物之屋齡、面積、格局、建材、樓層、分區等實際情形差異。 有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僅概分為住、商、工、農等,若需瞭解各分區強度、使用項目等資訊,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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