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gps 器 (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超過500公噸未滿2,000公噸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gps 器 gps 器 gps 器 (二)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廢棄物清除設施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於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本公告修正後至107年11月30日以前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應符合附件六或附件七之任一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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