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條10大好處

107線投入服務初期,九巴用車以丹尼士喝采(N)為主,中巴則以丹拿珍寶(LF)及利蘭勝利二型(LV)行走。 1988年中,兩巴均改派三軸巴士行走,九巴使用11米利蘭奧林比安11米(S3BL),中巴用車則以11、12米丹尼士禿鷹(DL、DM)及都城嘉慕威曼都城(ML)為主。 中巴方面在1991年自行加入空調巴士行走,用車以丹尼士禿鷹(DA)為主。 1993年初九巴亦加入空調巴士行走,派出利蘭奧林比安11米(AL,大口蘭)及丹尼士巨龍11米(AD)行走。

但這些評論似乎尚欠缺一個角度:要解決人口老化、工作人口減少等問題,政府有無財力去埋單? 這問題非同小可,日本、意大利等出現財困問題主因是其人口老化。 香港的出生率比這些國家更低,港人預期壽命卻與日本叮噹馬頭,高於歐洲,將來人口結構失衡現象只會比更嚴重,現在困境尚不及這些國家,原因只是後者進入老化期比香港更早,但「他朝君體也相同」卻是必然應驗的預言。

有關內容只供參考,並會因應車務調動而更新(查看更新表)。 如要查詢有關路線的最新用車資訊,請參考ACROSS網站中的詳細資料。 乙:我曾經從七十年代中開始,協助歷任財政司預備年度財政預算案及協助起草撰寫預算案演辭的工作,有接近20年的時間,是內部團隊的成員,更有機會在《基本法》第107條條文起草時,表達我的意見。 《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頒布,不少條文早已經撰寫完畢,撰寫之時自然不可能預見之後的「共識資本主義」,也沒有可能提前看到「玫瑰園計劃」為香港帶來的繁榮。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5, 5A, 5P, 11, 26, 101, 101R, 107, 108, 111, 116, N121 恢復馬頭圍道巴士站位置(第二階段)〉[乘客通告],2020年9月。 城巴有限公司,〈路線107, 608漆咸道北近山西街巴士站遷移〉[乘客通告],2020年9月30日。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1A, 11B, 11D, 13D, 17, 93K, 95, 107, 213D, 296C, 296P, 297, N293 巴士站暫時遷移〉[乘客通告],2019年2月。 城巴有限公司,〈路線48, 71, 71P, 72A, 73P, 75, 107, 973, N72黃竹坑總站交通安排〉[乘客通告],2018年9月27日。 2016年11月12日:下午五時許,一輛往九龍灣方向的城巴Enviro500(8160/PK3995)在香港仔隧道內因切線問題,與鄰線的士在隧道內互相爭讓,最終導致雙方碰撞,其後的士司機更落車指罵城巴車長。

政府用錢愈來愈多,若開支佔GDP比重將來更上升的話,則是更明顯地違反了107條所預設的「小政府」的規範了。 有保證續保約定者:於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者,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保險公司依訂定A契約時之契約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200萬元。 保險公司就109年6月12日後投保61萬5千元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B契約不負給付責任,由保險公司依B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107條: 保險法第107條

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我沒有任何江湖地位,更沒有參與過未來基金或107條的討論。 不過,相信大家都會同意的是,漫無目的把近萬億元的儲備放入豬仔錢罌並不是上策。 現在就「把握機遇,投資未來」到一些「乘數效應」高的基建? 還是減稅(尤其是導致近年政府收入大上大落的印花稅)或推出還富於民的措施(如我和兩位欄友提過不只一次的全民退保或全民基本收入)?

107條

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 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目前預估總統最快下周公告新的保險法條文,一旦公告生效,壽險公司就不得再受理保戶為小朋友投保身故給付超過61.5萬元的部分,屆時小朋友的保障恐將出現「大缺口」。

107條: ‧ 恢復15歲以下孩童200萬身故金 保險業務總工會大聲疾呼

驟眼看來,《基本法》第107條的信息就是要審慎管理香港的公共財政,意思十分清晰,大家亦會贊成。 當中更列明了,例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或「避免赤字」等非常重要的要求,但並沒有引起社會及學界的廣泛爭議。 原因可能是大家覺得只要香港沒有出現財赤,特區政府在香港公共財政的管理上便算是恪守了《基本法》第107條。 雖然有關條文列明要「力求收支平衡」,但事實上,過去10年香港一直錄得龐大財政盈餘,卻並未惹起市民大眾關注,只有一些批評財政司司長「估錯數」或是「守財奴」的微言。 路程/登車站收費全程收費$13.3往九龍灣方向之分段收費堅拿道西$11.0紅磡海底隧道收費廣場起$6.9往華貴邨方向之分段收費景隆街$7.4香港仔隧道收費廣場起$5.5收費備註12歲以下小童及65歲或以上長者半價優惠;半價後不足一角之餘數亦作一角計算。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

《基本法》第107條屬概念性質而不是具體規定,例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和「避免」赤字。 但遵守「原則」不等於墨守成規;「力求」不排除力有不逮;「避免」亦不代表不能發生。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保險法施行細則已明訂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依契約訂立時之法律。 所以只要是99年2月2日(含)以前投保的長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均按原條款及原費率保障;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人壽保險,亦不受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之影響,續保時仍提供身故保障。

三讀條文明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始生效力。 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123萬元計算,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61.5萬元為限。 即使有任何良好的意願,世事從來都可能出人意表,甚或事與願違。 《基本法》第107條所指的是財政預算而非實況,原因就是在財政年度內可能出現許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影響公共財政。 因此,判斷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7條,應該從預算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實況去評論。

因此,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的保單,在被保險人滿15足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 【註2】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乙:過去10年,政府一直採取「守財奴」政策,導致大量盈餘出現,拖著經濟後腿,可說是穩健有餘,進取不足,亦不合時宜。 若任由政府開支如過去十多年般上升而不加控制,7年後會開始出現結構性赤字,到了2042年期間,政府不但用光她的儲備,還會欠債近10萬億元。

事後,兩名司機同被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拘捕,涉事車長亦遭解僱。 2009年1月14日:一輛往九龍灣方向的九巴富豪B9TL(AVBE13/MP8222)在香港仔南朗山道快線行駛時,巴士前輪輾過渠蓋將其移位,導致尾輪撞到渠蓋使全車劇烈震動,渠蓋其後彈起撞向巴士車尾沙板,事件中有6人因意外拋跌送院。 全綫及東鐵線過海段通車後,利用鐵路往返九龍城區及南區需要在紅磡站及金鐘站轉乘,加上香港仔至華貴邨未有鐵路連接,此路線客量未受太大影響。 2001年九巴加入低地台服務,用車以富豪超級奧林比安12米(3ASV)為主,2002年全線低地台化。 2006年派出直梯巴士行走,用車為2輛配置Enviro500車身的富豪B9TL 12米(AVBE12/MP8201、AVBE13/MP8222)。

《基本法》107條用以形容70-80年代香港的公共理財哲學十分合適,但在這個時間段之前或之後,都不完全和107條相同。 經濟和社會發展沒有「金科玉律」,港英也不斷地修正公共理財哲學,並未止步於積極不干預和「量入為出」等原則。 1989年,香港總督衞奕信為了穩定人心而推出「玫瑰園計劃」,以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為核心,預算逾2,000億港元,成為港英規模及耗資最大的基礎建設發展計劃,歷時8年,在回歸後才完工。 資深傳媒人陳景祥認為,《基本法》107條,類似於「憲法經濟學」,西方由選舉產生的政府,難免會以增加開支收買人心,「甚至不惜連年赤字,希望爭取在選舉中勝出。」因此需要以憲法的方式固定開支,以避免政府變成「大花筒」。 過去十年,剛好由曾俊華就任財政司司長,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期間,曾俊華是林鄭月娥最主要的對手,而任志剛支持林鄭月娥,有輿論以黨爭的角度解讀。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雖然《基本法》的規定源自港英的實踐,但不能只看港英的實踐,回歸的實踐更有意義。 任志剛的文章已經引起諸多的迴響,例如經濟學家關焯照則指,曾蔭權、梁錦松、唐英年和曾俊華都制訂過赤字預算,「107條從沒有被眾位財政司司長視之為金科玉律」。 而政府制定財政政策向來有時間差,認為增加公共開支和減稅涉及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因此政府未必可收到預期成效。 《基本法》10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可謂香港公共理財方面最重要的條文。 任志剛曾在1993至2009年擔任央行性質的金融管理局總裁,有「經濟沙皇」之稱,「守財奴」一詞出現在他的文章當中,又涉及對《基本法》的理解,份量非同小可,需要仔細討論。

立委推動修改保險法107條,希望未滿15歲以下兒童若不幸身故,不要只是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希望有一定的保障,這番美意卻造成「災難」,條文修改後是給付喪葬費用,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現行就是61.5萬元。 為防止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的道德風險,原先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滿15歲才發生效力,若15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特區新任政府的「財政新哲學」中,有關「把握機遇,投資未來」的願景,令我非常鼓舞。 但我曾經從70年代中開始,協助歷任財政司預備年度財政預算案及協助起草撰寫預算案演辭的工作,有接近20年的時間,是內部團隊的成員,更有機會在《基本法》第107條條文起草時,表達我的意見。 因此,我就《基本法》第107條提出以上觀點,供各界參考。

2002年7月14日:往九龍灣方向改經南朗山道(黃竹坑邨第十座)及黃竹坑總站,不經海洋公園道及警校道,以配合南朗山道恢復雙程行車。 107線兩間巴士公司沒有明確劃分各自營運時段,派車方式並無特別規律可言,於聯營過海路線中少有;亦與170線並為城巴首批過海隧道巴士路線。 您現在欲前往的網站並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有,而是各由其所屬之第三人所有、操縱及控制。 無保證續保約定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本保單一年期間屆滿日為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2015年9月起,九巴加入Enviro500 MMC(ATENU)行走,惟曾於12月撤離,至同月底改派配置Facelift車身的同款巴士行走。 」個人八達通卡繳付車資,均可享有每程劃一$2.0的票價優惠。 若12歲以下合資格殘疾人士及65歲或以上長者正價車費折半後之優惠票價低於$2.0,受惠人士只需支付該原來優惠票價;若60至64歲香港居民或合資格殘疾人士的原來全費票價已低於$2.0,受惠人士亦只需支付原來的全費票價。 2019年3月1日:因應太子道東近景泰苑進行道路工程,往九龍灣方向之「景泰街」站臨時遷移至采頤花園第5座外,至2021年6月30日止,其後遷回2017年7月18日前的站位。 2017年7月18日:因應清拆橫跨太子道東的K9高架道路,往九龍灣方向的「采頤花園」站臨時遷移至太子道東太子工業大廈外。 1987年12月14日:往香港仔方向繞經近香港仔中心的一段香港仔大道及香港仔海傍道方返回總站,不再途經洛陽街及成都道。

現在許多家長會在小朋友一出生,零歲或1歲保單相對便宜時,規劃如基本壽險、醫療險、失能險等,甚至有家長會替小朋友定期定額買投資型壽險,既投資用來存教育基金,又用便宜保費買壽險保障,有些醫療險若身故也會退還保費扣掉已領金額,這些未來都要合計,15歲前不得逾61.5萬元。 壽險業者表示,由於保單受理日視為生效日,現在保戶若有需要,在總統公布前投保,即便之後仍未完成核保,也是適用舊保單規定;也就是家長現在先別搶類定存、儲蓄險,先替15歲以下寶貝規劃該有的保障才是真的。 到底有沒有父母會為了保險金殺小孩,這就跟人性本惡或本善的爭議一樣,沒有標準答案。

  • 路程/登車站收費全程收費$13.3往九龍灣方向之分段收費堅拿道西$11.0紅磡海底隧道收費廣場起$6.9往華貴邨方向之分段收費景隆街$7.4香港仔隧道收費廣場起$5.5收費備註12歲以下小童及65歲或以上長者半價優惠;半價後不足一角之餘數亦作一角計算。
  • 特區新任政府的「財政新哲學」中,有關「把握機遇,投資未來」的願景,令我非常鼓舞。
  • 爭議較大的是逆週期,「量入為出」過去一般的理解,是在經濟增長速度慢時緊縮政府財政,在經濟增長速度快的時候允許擴張財政,確實和任志剛的觀點相反。
  • 《基本法》107條用以形容70-80年代香港的公共理財哲學十分合適,但在這個時間段之前或之後,都不完全和107條相同。
  • 也有論者認為,這種財政紀律是英國政府主動引入的內部制衡,以約束殖民地總督亂花錢。
  • 如果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會給付每人喪葬費用61.5萬元。
  • 四、任志剛認為,財政預算是「量」,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是「速」。

香港的經濟政策一直變動,主要推動力是應對具體的問題,而不是基於意識形態。 爭議較大的是逆週期,「量入為出」過去一般的理解,是在經濟增長速度慢時緊縮政府財政,在經濟增長速度快的時候允許擴張財政,確實和任志剛的觀點相反。 不過,目前香港並未出現經濟衰退,將焦點放在逆週期上,明顯與現在香港的經濟環境不符。 截至今年5月,香港財政儲備共9,634億港元,「量入為出」畢竟還可以「為出」,在如此龐大盈餘的情況下,政府花多一點錢絲毫不違反《基本法》107條。 四、任志剛認為,財政預算是「量」,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是「速」。

當然,政府財政拖經濟後腿效應(fiscal drag)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是每個政府的財政部門可以完全掌控。 但在編製財政預算案時,理應理解、預測及處理以下兩方面的影響︰在收入方面,因稅制的累進與通脹的互動而帶來的額外收入;和在開支方面,因現金定額撥款制度和日益嚴重的港式拉布,而為開支帶來的額外約束。 所以,社會各界對《基本法》第107條擁有更深入和更廣泛的了解,將會對香港邁步發展非常重要,而了解的角度可以從四方面着手。 然而,《基本法》第107條的內容其實是非常值得社會各界關注,需要提出的問題包括:特區政府有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有否好好利用《基本法》第107條的框架內容,推動大眾利益? 事實上,香港在過去10年經歷有史以來偏低的經濟增長,相信香港人都強烈希望政府能投資未來,為香港的經濟注入新動力。 但過去10年,政府一直採取「守財奴」政策,導致大量盈餘出現,拖著經濟後腿,可說是穩健有餘,進取不足,亦不合時宜。

城巴有限公司,〈城巴629號線恢復服務 107、170、171及973號線恢復繞經海洋公園〉[新聞稿],2020年6月9日。 城巴有限公司,〈路線107, 170, 171, 973臨時暫停繞經海洋公園〉[乘客通告],2020年1月26日。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1A, 11B, 11D, 13D, 17, 93K, 95, 107, 213D, 296C, 296P, 297, N213, N293 重置太子道東(東行)采頤花園巴士站位置〉[乘客通告],2021年6月。 城巴有限公司,〈路線41A, 107, 170, 171, 973調整繞經海洋公園安排〉[乘客通告],2015年5月7日。 2019年1月13日:早上約九時,一輛往華貴方向的城巴Enviro500(8223/RL6869)駛出海底隧道往銅鑼灣時,一名25歲女乘客被另一名男乘客用剪刀剪去頭髮,上層乘客合力制服該名乘客及報警。 車長將巴士駛往景隆街巴士站停下,其後警方到場,以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該名男乘客。

被保險人如於109年6月12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約或傷害保險,如身故時未滿15足歲,則其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將給付喪葬費用保險,其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投保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依契約約定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也就是說,若家長想替家中小寶貝一出生,趁保費極便宜就投保基本壽險、醫療險、長照險、失能險、投資型保單等,只要有身故保額或返還保費者,一律要合計不得超過現在喪葬費用61.5萬元,超過者壽險公司不得承保。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107條修正案,要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給付61.5萬元喪葬費用,保險局已要求若總統公告法令後,現行所有身故「退還保費」的兒童保單立即停售或不得受理,且未來未滿15歲兒童投保有身故給付或退還保費的保單,一律合計不得逾61.5萬元。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107、170及171線恢復繞經海洋公園〉[新聞稿],2020年6月10日。 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13條過海隧巴路線在過海後新增分段收費的試驗計劃〉[新聞稿],2017年3月22日。 2001年4月22日:下午二時許,一輛往九龍灣方向的九巴丹尼士三叉戟(ATR77/HY1012)於香港仔田灣海傍道越線爬頭時,因乘客要求車長調校空調,以致車長分神,未能留意對面綫一輛行走新巴43線的同款巴士(1611/JC6227)駛至,導致兩車相撞,10人受傷。

107條

任志剛的結論是:「當經濟增長速度太慢,便需要增加政府開支、減稅和作出赤字預算;而當經濟增長速度太快,便可以用相反的財政政策。」也即逆週期。 《保險法》第107條中,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如果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會給付每人喪葬費用61.5萬元。 另外,就是保險法107條可能在6月中生效,但7月1日死亡保障門檻即要上路,壽險公司全數保單要改款,目前正忙得人仰馬翻,有些公司可能在7月1日前,無法供應「兒童保單」,但保險局要求不得有保障「空窗期」,因此各家可能先推出一張「陽春版」保單。 此際應已足認作成原處分之法律並無違憲,自可認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逕以判決駁回,此亦可節省兩造往返勞費,而符訴訟經濟原則。 故於判斷原告之訴是否顯無理由,自不以「起訴時」為限,其判斷時點應採浮動之概念。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