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工聯會葉偉明、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及飲食業職工總會公佈《對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後飲食業的預期影響研究分析報告》結果,反映最低工資若訂於33元,整體營運成本只會增加約1%,反駁商界指最低工資令飲食業出現倒閉潮的言論。 2006年3月28日:勞工處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代表提出方案,表示如果不立法,商會會簽訂約章以建立類似最低工資機制,並將違約僱主列入黑名單予以譴責。 最低工資的規定已在其他華人地區實行多年,台灣早於1968年便發佈《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中國大陸也於2003年底通過《最低工資規定》。 例、休日(基法第36條)與國定假日(勞基法37條),勞工皆無出勤義務,故勞工於例、休、假日自毋庸請假。 短期打工生遇到法定的12天國定假日,也是要比照放假,但如果仍要上班,遇到日曆上「紅字」的那一天可以領「雙倍時薪」。
由以上薪資計算結果來看,若在平日僱用部分工時人員且每週工時為20小時,對雇主而言約定基本工資「月薪」較「時薪」划算;反之,當兼職人力的排班時數越高,以基本工資時薪來約定薪水,薪資成本都會遠高於用基本工資月薪來約定給薪。 以台灣實際職場的徵才需求與僱用型態,通常把全時工作者稱為「正職」、「全職人員」,將部分工時人員稱為「兼職人員」、「計時人員」、「PT」、「part-time」、「工讀生」。 通常勞動類型的工作,部分工時勞工的工時較正職人員短,薪水也較低,但也有例外,現在已有越來越多公司採用計時的方式僱用專業職的員工,例如:顧問、法務、會計,而這些勞工的薪水可能會比一般正職員工薪資來的高。
- 於工時方面,有81%的教師每星期工作逾51小時或以上,較去年的74%多;當中每星期工作61小時或以上的高工時教師由去年的34%增加至49%,團體表示情況令人關注。
- 殘疾僱員入職前可選擇和僱主協議進行不多於4星期的僱傭試工期,先行適應及熟習工作再進行評估。
-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 因為打工族、工讀生領時薪的人比例較多,因此下面用時薪制的工讀生來舉例,並分成短期、長期打工2種情況說明打工時薪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 2009年7月10日:《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在香港立法會進行首讀,該條例草案的二讀於2010年7月15日獲通過,三讀則在同年7月17日凌晨以45票贊成,1票反對及無人棄權的情況下通過。
-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68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而當時的民主派議員除李國麟外,均在投票表決兩年一檢的修訂時,離場抗議。 2000年3月: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職工盟屬會)發起大遊行,要求房委會外判保安員及清潔工人實行三更制及最低工資。 勞保則有上述規定,但是健保,就業保險,勞退金提撥則不受員工人數多寡之限制,雇主都需依法替其所屬員工辦理加保及勞退金提撥手續. 學車人士大多數是上班族以及學生為主,所以最多人學車時間係平日夜晚和週末。
就僱主備存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亦同時修訂為每月15,300元。 有調查發現,學校復課後教師於校內的工作時數有所增加,有49%的高中教師每星期工作61小時或以上,亦錄得過去10年最低的快樂感。 認可評估員在殘疾僱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及環境下進行評估,收集殘疾僱員就該份工作的詳細資料,並選取合適的考慮因素及評估方法。 鄭耀棠表示,最低工資可以使基層僱員的生活得以改善,且不會再有侮辱性工資的出現,亦表示最低工資時薪32.5元表示勞工的尊嚴。 謝曉陽指,最低工資應不少於「維生工資」,也即工人的勞動力應該換得相當條件的住房、食物、醫療照顧等等最基本生存需要。
最低時數: ✅國定假日 (包含休假日) 上班:會依原本有無排班及實際出勤分成4種情況,因為比較複雜一點,可以邊對照下圖,邊往下說明給你聽。
最低工資委員會必須每兩年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至少作出建議報告一次 ,並因應報告調整最低工資的水平。 然而,社會有聲音認為兩年一檢令工資水平滯後,要求實行一年一檢。 由於全時勞工之一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按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全年事假為14日,若以小時為單位,則勞工可申請8小時×14日,即112次(小時)之事假。 ✅國定假日 (包含休假日) 上班:會依原本有無排班及實際出勤分成4種情況,因為比較複雜一點,可以邊對照下圖,邊往下說明給你聽。 《最低工資條例》的重要條文-例如工資的定義-盡量緊貼《僱傭條例》,以確保法例的一致性和有效執法,避免對勞資雙方產生混淆,以及盡量減輕僱主的遵行成本。
除了福利方面的差異,對企業而言,僱用月薪制的勞工,在管理上可能較方便,排班也較有彈性;而相對來說,時薪制勞工可以補足正職人力,但流動率可能較高。 《最低工資條例》確立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目的是在防止工資過低、減少低薪職位流失、維持本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等重要考慮中,取得適當平衡。 不少學校陸續恢復全日面授課堂,逾七成受訪教師指恢復全日面授課對其身心有負面影響,絕大部份教師於過去一星期亦出現負面情緒。 有四成半教師表示自己感到焦急,四成教師表示憤怒,感到無助者亦近四成。 另外,有八成半教師感到現時工作壓力過大和略大,亦有39%教師表示壓力過大,數字與去年相若。 樂施會發佈的《香港在職貧窮報告(2010至2014)》指,最低工資水平兩年一檢,往往落後於通脹。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68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除《最低工資條例》列明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僱傭雙方的協議,有關時間被視為僱員的工作時數,則在計算最低工資時,該段時間也應包括在內。 殘疾僱員入職前可選擇和僱主協議進行不多於4星期的僱傭試工期,先行適應及熟習工作再進行評估。
因為一方面,工人會期望工資可以追回兩年的落後,增幅最起碼要達到一成。 假如政府願意實施一年一檢,最低工資的升幅就不會太大,雙方都容易接受 。 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李家超於2022年度香港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中提出由最低工資委員會研究如何優化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檢討機制,包括檢討周期、如何提升效率,以及在最低工資水平和維持經濟發展等元素取得平衡。 長期工讀生遇到國定假日有放假的權利,即使沒上班還能照領原本約定的薪水 (這點就是上面提到的沒有做也有錢拿的例子,也是大家最常搞錯的,請留意唷!)。 究竟採用時薪、月薪來請兼職人員對企業來說哪個較划算? 小編舉個例子以明年(2023年)調漲後的基本工資為例子,計算讓您了解。
殘疾歧視條例現狀:已施行香港最低工資泛指香港的最低工資政策及其立法過程。 最低工資是保障工人能以勞力換取足以生存的薪金,以保護勞工權益和維持合理生活水平的一項政策,香港經常有傳媒不時揭發無良僱主剝削清潔工人、建造業工人以及保安員等低收入勞工的工資,社會過去激烈討論是否設立最低工資及工資水平定於多少。 2011年5月1日,《最低工資條例》正式實施,首個法定最低工資金額定於時薪28元,隨後多年多次提高金額,自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金額定於時薪37.5港元。 最低工資條例香港立法會本條例旨在為某些僱員訂定以時薪為單位的最低工資;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以及相應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僱傭條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但是這種長期打工因為老闆可以事先經過你同意調動班表,例如把休息日調移,或是國定假日和其他上班日對調,只要你也同意,最後就是依照確定後的班別來對照上圖計算加班費。
此外,雖然上述都是以基本月薪做計算,但實際上基本工資只是最低標準,雇主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任意約定工資數額,但由於部分工時者鮮少採用月薪制,為避免爭議產生,建議仍應事先告知勞工,其工作時數之基本工資數額為何喔。 聘用員工時,公司給付的薪水是最明確的人事支出成本,然而還有其他隱形的僱用成本,像是獎金、福利也會隨之增加,因此越大的公司提供獎金福利越多,負擔的僱用成本勢必會增加,然而小公司因為營運成本的考量,可能原本就沒有太多福利了,對其而言較沒有太大的差異。 根據勞動部的定義,部分工時勞工指的是工時比企業內部的全時勞工(通常是法定工作時間)工作時數短的人員,因此,只要每週工作時數少於40小時就算部分工時。 1.從以上得知勞工(工讀生)每天之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既需開始計算加班費,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定最低工資亦適用於殘疾僱員,殘疾僱員同樣有權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 由於顧及到一些殘疾僱員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最低工資條例》同時提供了特別安排,讓因殘疾以致生產能力可能受損的殘疾僱員,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訂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生產能力而定出的工資。
最低時數: 因為老闆是臨時請人支援、代班,通常會和你談好打工日期是哪幾天,就不會提供班表。你的薪水也是按照談好的時薪來計算,建議留意自己實際上下班打卡時間,因為超過8小時正常工時以後,就能算加班費,還有其他算加班的情況舉例說明:
依勞基法24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4小時以內)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兩個教育界組織於11月上旬向全港學校發出問卷,最後收集到逾900位在職教師回應。 於工時方面,有81%的教師每星期工作逾51小時或以上,較去年的74%多;當中每星期工作61小時或以上的高工時教師由去年的34%增加至49%,團體表示情況令人關注。
2014年5月最低工資調整至32.5元,較推出時的28元,累積增加16.1%,但是同期通漲累積的升幅已高達20.5%。 另一方面,為求最低工資的實施,部份茶餐廳和快餐店更因而加價。 有學者預料,本地通脹將於實際後2-3個月後浮現,將來可能28港元也買不起一個漢堡包套餐。 2010年7月:立法會審議《最低工資條例》草案,職工盟李卓人與工聯會王國興提出一年檢討一次的修訂動議,獲勞聯李鳳英、公民黨湯家驊、街工梁耀忠等支持,但被功能組別否決。
無論如何,只要勞工符合每週時數小於40的條件都可以稱作是部分工時勞工。 在進入正題之前,要先提一個多數人常搞混的概念,那就是「約定薪資給付」的方式。 此外,如按照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的協議,用膳時間是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計算最低工資時亦須包括這些用膳時間。 雖然《僱傭條例》沒有就用膳時間作出硬性規定,但如勞資雙方經已按照僱傭合約或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僱員的工作時數內,則僱主不可以單方面更改或取消有關工作時數的合約條款或協議,《僱傭條例》已就這方面為僱員提供保障。 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也就是說,當勞工申請一個月以上的假時,例、休與假日即可計入請假期間內,然而「一個月」要如何認定,此函文並未說明清楚,因此實務中恐怕也很容易產生爭議。 不過,一個函釋沒說清楚,導致稱亦產生,就會有像小編這些無聊人士再去詢問,因此自然會再有另外一個函釋來說明。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 JavaScript 狀態。 不過只是建議非強制,學生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進行訓練及安排上堂次數,初學者大概一般練習20到30堂(每堂45分鐘)。
最低工資委員會是香港特首曾蔭權於2008年-2009年度施政報告中成立的一個委員會。 委員會負責研究如何釐定最低工資的水平和訂立檢討機制,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2000年5月:李卓人於立法會上動議政府立法最低工資,並設立低收入委員會,以解決在職貧窮的問題。 然而,當時只有9位立法會議員贊成立法,反對者達28位,更包括不少自稱關注基層民生的議員。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休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休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休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僱傭地點是指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為執行工作或接受培訓而留駐該地點當值的任何地點。
- 2010年7月:立法會審議《最低工資條例》草案,職工盟李卓人與工聯會王國興提出一年檢討一次的修訂動議,獲勞聯李鳳英、公民黨湯家驊、街工梁耀忠等支持,但被功能組別否決。
- 部份無良僱主會選擇扣除員工在用膳期間的工資甚至減少員工的工作時數。
- 因此,老闆們若想找到兼職人才,恐怕福利還是要比照正職人員才能吸引人才應徵,而小編其實也認為,按照比例計算部分工時員工的福利滿合理的。
- 2011年5月1日,《最低工資條例》正式實施,首個法定最低工資金額定於時薪28元,隨後多年多次提高金額,自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金額定於時薪37.5港元。
- 另一方面,為求最低工資的實施,部份茶餐廳和快餐店更因而加價。
- 多半老闆會和你談給時薪是因為計算方便,也比較能夠彈性調整排班。
- 當中,幼師相對受較多健康問題影響,當中受腰痠背痛困擾的幼師,較整體高出逾一成;而受頸肩疼痛及肌肉繃緊困擾的特殊教師,亦較整體高出逾一成。
雖然是短期打工,但如果你連續打工超過第6天 (不論1天上班幾小時),因為7休1的規定,第7天上班就要算休息日加班。 因為打工族、工讀生領時薪的人比例較多,因此下面用時薪制的工讀生來舉例,並分成短期、長期打工2種情況說明打工時薪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2.再由上述加班時數規定中,又可得知每天之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既需開始計算加班費,已明確規定從八小時01分起,既需列入加班費計算,故其超出之一分既需加班費計算.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然而,以上的舉例只是單月員工皆正常出勤的狀況,且不考慮其他薪酬成本。 其實雇主還得進一步考量當遇到加班、請假、國定假日的情況下安排出勤,因為薪資計算方式也有差異,而月薪制的部分工時人員會因為休息、例假日也須要給薪,加上如果約定上班時間不固定,薪資計算上會更加複雜,因此兩者其實各有利弊。 計薪方式是基本時薪制或月薪制並沒有絕對好或壞,時薪制打工族該有的勞動權益保障和一般員工相同,包含加班費、勞健保、特休、資遣費等,會有差別可能在於不是法令強制規定的公司獎金和福利。 多半老闆會和你談給時薪是因為計算方便,也比較能夠彈性調整排班。
基本工資每年不斷上調,雇主要支付員工的薪資成本也不斷上升,但一般企業為了營運需求,往往會僱用兼職人力來更彈性運用人力。 究竟,公司若要僱用兼職、計時人員,用哪種方式給付薪資比較划算呢?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除了時薪制,打工時老闆也可能和你談好月領、日領,甚至按件算薪水等,這些差別只在於計算薪水的方式,無論是哪一種計薪方式,都記得要符合「基本最低薪資」的規定。
多位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均對香港實施最低工資表示反對,原因一旦實施,失業率必然上升(假設工人生產力能被準確估算,並公平地反映在市場工資上),而且青少年會因欠缺工作經驗而失去工作。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佛利民曾說過,最低工資實施後的影響用一幅簡單供需圖便能一清二楚。 但一些年青兼職工作者卻說他們會有優勢,因為他們說自己有的是工作經驗,而且實施以後公司多會請兼職,不請全職。 部份無良僱主會選擇扣除員工在用膳期間的工資甚至減少員工的工作時數。 2009年7月10日:《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在香港立法會進行首讀,該條例草案的二讀於2010年7月15日獲通過,三讀則在同年7月17日凌晨以45票贊成,1票反對及無人棄權的情況下通過。
多個勞工團體如職工盟及工聯會要求最低工資水平應訂為時薪33港元,商界則指若工資水平訂得太高,中小型企業未能負擔而導致結業,立法會各政黨對最低時薪訂價建議不一,由時薪22港元至35港元不等。 自由黨功能組別立法會議員張宇人提出「時薪二十元」,引起很大爭議,他甚至於出席一個論壇時,被市民以20元紙幣丟擲。 目前台灣請部分工時勞工還是多採用「時薪制」,尤其以餐飲、門市服務業為主,服務業方便門市排班、調度人力而多僱用部分工時人力,但隨著基本工資(尤其時薪)越調越高,許多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得不改用月薪制的方式來因應逐年升高的僱用成本。 經多番討論,《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終在7月17日經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成為正式法例。
2004年10月13日、2005年11月9日:工聯會陳婉嫻於立法會提出「最低工資、最高工時」議案,促請政府立法訂定最低工資,以保障工人的最基本生活水平,而個別低薪行業或崗位應獲優先處理。 2006年11月1日,則由工聯會王國興提出同樣的議案。 然而要制定請假流程前,仍應該先釐清勞工請假的相關規範與權益,否則雇主制定的請假流程非但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的證據喔。 另一種情況是長期打工,像是應徵7-11長期打工,或是和餐廳打工談好每月固定排班X小時等,通常會在上班前一周或前一個月事先排好班表,班表明確計算薪水也比較沒問題。
因此,老闆們若想找到兼職人才,恐怕福利還是要比照正職人員才能吸引人才應徵,而小編其實也認為,按照比例計算部分工時員工的福利滿合理的。 法定最低工資以時薪為單位,基本原則是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他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68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由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調升至每小時37.5元。
殘疾僱員與僱主就僱傭試工期所協議的工資水平不可少於法定最低工資的50%。 2010年10月:連鎖快餐店大家樂宣佈由10月起向所有員工加薪2元至3.5元不等,但將膳食時間剔出工時的計算,被指變相削減薪酬,工會認為此舉實為即將立法的最低工資條例而鋪路。 張建宗表示最低工資條例並無限制膳食時間需要計算人工。 2010年4月26日:工聯會潘佩璆和葉偉明聯同勞聯李鳳英及六位勞工顧問委員會僱員代表,舉行「勞工界最低工資立法諮詢大會」,邀請全港職工會代表參與。 工會代表一致認為最低工資時薪應訂於33至35元,大會亦在場內進行包括釐定最低工資水平的準則、用膳時間無薪應否寫入法例、最低工資委員會的組成等問卷調查。 2008年10月15日:政府在輿論(包括政黨的強烈要求)及公眾壓力下宣佈終止推行兩年的「工資保障運動」;並成立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對相關的機制及立法向政府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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