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 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罷免投票需於立法院移送相關文書後六十日內舉行,如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罷免投票即為通過。 第一百零七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 另一方面,国民党虽然执政县市翻倍,但是对于黨主席吳敦義是否在本屆选举中起到积极作用和支持他競選2020年總統大選仍有疑问;台北市議員當選人羅智強甚至宣布將參選總統。 另外,國民黨提名的七位女性候選人全數當選,開創台灣地方政治女力新時代,民進黨在台中市與彰化縣不僅未能打破一任魔咒,中台灣也全面失守。 近乎翻轉的藍綠版圖被視為對蔡英文政府投下反對票,也等於宣告蔡英文在第一任期期中考成績不及格。
憲法增修條文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及彈劾方式經過多次修訂,型成了民主化後臺灣的憲政格局。 1994年7月28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中正式通過了新的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三次增修)明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塵埃落定。 1996年3月23日舉行了首次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直接選舉,這也是臺灣人民第一次有機會以直接投票的方式來選出自己的國家元首。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遷臺後,政府實際管轄領土範圍與臺灣省高度重疊。 雖然後來成立臺北市與高雄市兩直轄市但是臺灣省仍管轄高達98%以上的面積與80%以上人口。
公職人員罷免法: 提名與重大事件日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當選人有第三十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第九十五條之一 競選經費之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有婦女當選名額,其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俄通社-塔斯社指出,這次臺灣最大規模地方選舉是「民意氣壓計」,是對國民黨的嚴峻挑戰。 法國:《法新社》指出整體經濟趨緩和食安風暴不止,選前民調顯示,國民黨恐將面臨不利的選舉結果。 法新社指馬英九上任以來政策不斷向中國靠攏,讓許多民眾焦慮。 《世界報》(Le Monde)和電視台《法國24台》(France 24)報導,國民黨在地方選舉中潰敗,江宜樺隨後宣布,為負起政治責任而辭職,總統馬英九准辭。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左列人員遴派之:一、地方公正人士。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 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 ﹝2﹞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 印度:「印度時報」(The Times of India)網站在國際版首頁引用路透社題為「地方選舉敗選 臺灣行政院長辭職」的報導指出,中國國民黨在全臺各地普遍失去席次。
-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日。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二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但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認為這是「柯文哲自肥條款」並強烈反對,目前並未完成修法。 2014年8月,中選會認為可引用選罷法59條第5項第1款,當監察員不足二人時,可由未推派候選人之政黨或組織團體「推薦地方公正人士」監票,暫時化解監察員問題。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三十一條規定或候選人檢覈合格資格被撤銷者。 二、有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之情事者。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
﹝1﹞當選人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9﹞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3﹞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2﹞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九節 罷免 第三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第四章 罷免)
第三十五條之一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推薦之候選 人,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向選舉委員會登記。 第一項第二款之 現在學校肄業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申請登記為候 選人。 現任公務人員不得在其任所所在地,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12月20日中國國民黨進行首波提名,提名苗栗縣縣長徐耀昌、南投縣縣長林明溱、連江縣縣長劉增應、彰化縣初選勝出的王惠美。 12月27日民主進步黨進行第二波提名,南投縣徵召洪國浩、臺東縣徵召劉櫂豪。 2018年1月31日中國國民黨進行第二波提名,提名臺東縣初選勝出的饒慶鈴、新竹市初選勝出的許明財、宜蘭縣徵召林姿妙、雲林縣徵召張麗善、花蓮縣徵召徐榛蔚。 2月7日中國國民黨進行第三波提名,基隆市提名謝立功。
4月25日中國國民黨進行第八波提名,嘉義縣徵召吳育仁、屏東縣徵召蘇清泉。 5月9日中國國民黨進行第九波提名,提名臺北市初選勝出的丁守中、金門縣徵召楊鎮浯。 5月16日民主進步黨選舉對策委員會決定,臺北市將啟動徵召程序,自提人選,不再禮讓現任市長柯文哲。 5月23日中國國民黨進行第十波提名,提名高雄市初選勝出的韓國瑜、臺南市初選勝出的高思博。 5月30日民主進步黨進行第五波提名,臺北市徵召姚文智。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 ﹝1﹞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
-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 ﹝2﹞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10﹞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3﹞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中央公職人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區域、山胞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期補選。 二、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者,不在此限。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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