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修正為2018年10月針對「上市」、「上櫃」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超時工作)、第34條(輪班換班之休息間隔)或第36條(例假、休息日)規定者,從重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 勞動條件的檢查通常由一份「出勤紀錄」開始,這份文件應紀錄勞工「至分鐘」的出勤時間,以作為工時認定,這也是《勞基法》第30條的規範內容。 第32條則是關於加班須經過工會同意與勞資協商,以及加班工時上限,重點在於一日工時不可以超過12小時,加班時數一個月當中不能超過46小時,而且要加班也得經過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得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原始條文在此)。
公司為有限公司,現行休息時間已優於勞基法,除連續工作4小時有30分休息時間外,另外再給員工每工作2小時就休息15分鐘。 和訴訟判決的差別是,拿調解或仲裁書狀聲請強致執行的時候執行法院必須再審一次調解或仲裁書狀的內容有沒有違法,所以法院要多一道程序,不過對勞工來說都只有一個「聲請強致執行」的動作。 近年我國勞資爭議案件數皆在2萬2千件以上,其中約有8成案件仰賴調解人之協處,顯見「調解人」機制確實有效。
公司違反勞基法: 離職預告註解
勞工離職時未將照片存入公司電腦,可能涉及的是勞工在離職時,未完成公司應有的交接手續,此等離職交接手續,本是契約終止後勞工的附隨義務,勞工本應盡量完成公司的交接離職手續。 惟若在勞雇雙方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就像來信提到的未存放照片為理由而扣發薪資的話,公司可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之疑慮。 老闆資遣勞工如果沒有事先預告,是要依照天數給付薪資給勞工作為補償;但如果是勞工沒有提離職預告就走,其實在法律上還是有效力的,且不用支付金錢給老闆,雇主就算生氣都不能找名目亂扣薪水或不給錢,不然會變成違反勞基法第22條,讓自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律師整理勞工最常見的幾個問題,說明離職時間法規、離職預告期間計算、離職沒預告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另外也教大家,如果擔心老闆不放人可以怎麼做!
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會有被解僱的員工向美國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 提起訴訟,但律師表示他們完全有理由這樣做。 今年早些時候,西雅圖大學法學教授 Charlotte Garden 為美國經濟政策研究所(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撰寫了有關員工言論權利的文章。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例如,員工歷來工作態度不佳,也不遵守工作流程,影響雇主的日常營業,雇主因此將他從第二階的員工降職成第一階的員工。
公司違反勞基法: 公司新規定是否有違勞基法
4重點考考你對薪資結構了解多少〉,資深人資菲大在內文提及「全勤獎金是工資,不能亂扣」、「僅有病假、事假才能不發放全勤獎金」。 雖在試用期間,但工作已滿3個月:依照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3個月但未滿1年,雇主要資遣勞工應該要在10天前進行告知;並且給予謀職假、資遣費用。 據了解,Tim Owen本已獲批工作簽證來港工作,讓他處理另一宗刑事案件。
第24條是關於加班費的給付標準,簡單來說就是,加班兩小時內,加班費是三分之一時薪起跳,加班四小時內,是三分之二時薪起跳,若加班時間更多,則是加倍(原始條文在此)。 在這些違法紀錄中,屬於違反勞基法的紀錄,共有22,938筆,佔了全部違法紀錄的78%,而其中一些紀錄內記載的違法法條,超過一個以上。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資長,企業人力資源主管資歷30年。 更殘酷的是,當事情發生在你身上時,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怎麼辦,只能任人擺佈。 大嘆一聲「是我當年識人不淑!」……本文由104資訊科技人資長的鍾文雄分享職場上常見的勞資糾紛,幫助工作者適時維護自己工作權益。
公司違反勞基法: 違反勞基法裁罰原則修正
第3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80條之1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於裁處罰鍰時,審酌下列各款情事,為量罰輕重之標準:(1)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勞動相關法令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58項相關附屬法規,如: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等等。 未參加員旅的員工,仍有上班工作的出勤義務,因此當然也需給薪。 如果商店門市因為員工旅遊而暫停休業,也不得強迫未參加旅遊的員工放特休假,當然雇主也不可擅自給勞工「放無薪假」。
不過雇主如果有犯第6款的狀況,勞工可以在「知道這個情形」或「知道損害結果」當天起算,30天內提離職。 特定性工作: 是指可以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如果這個特定性工作期間會超過1年的話,雇主應該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行。 一位要求匿名的寫信員工辯稱,其他員工的普遍看法是 Shotwell 的電子郵件是在裝聾作啞。 該員工稱,這封信的產生經過了一個月的辛勤工作和徵求反饋意見,以確保獲得儘可能多的意見。
- 補充說明:因為匿名檢舉可能造成合法雇主被惡意檢舉,或是大量不實的檢舉造成勞工行政機關業務過多,卻都無法追究責任。
- 第2條: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所定之法定程序。
- 勞工離職時未將照片存入公司電腦,可能涉及的是勞工在離職時,未完成公司應有的交接手續,此等離職交接手續,本是契約終止後勞工的附隨義務,勞工本應盡量完成公司的交接離職手續。
- 原能會主委謝曉星日前遭週刊爆料職場性騷、上班時間帶女秘書搭乘公務車道咖啡廳視訊兼課。
- 因此人資部門向這位主管重申公司絕對遵守勞基法的立場,只要有加班事實,公司一定會依法給付加班費。
辯方透露Tim Owen無法就黎案獲批工作簽證。 獎懲並行有助於管理,只要事先在契約約定獎懲規則,店主可以用扣薪、罰款或降職當作督促的手段,但仍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且不能濫用權力,要遵守合理性與必要性才可以懲處員工。 此外,即便真的有處罰事由發生,雇主也不能在責任、金額確定以前就預先扣款。 例如契約約定,「不能及時出貨送達給客人,扣相當損失的薪水做為補償」。 假如某天發生無法及時出貨的狀況,必須等到確定某位員工應該負責、損失的大小以後才能扣薪,不能事先扣下5千、1萬,然後說多退少補。
事實上,上述的工資及休假補償都仍與工時相關聯;一旦少了真實的工時紀錄,就難以判斷加班時數、休假狀況以及加班費計算。 而近幾年,從「一場休息時間的戰爭」的華航罷工,到蝶戀花、全聯員工之死、台鐵員工之死到國道3死悲劇,及「一例一休」修法爭議,都能看出在長年高工時、低薪的壓迫下,「工時」已是勞資衝突的主要戰場。 雇主在實務上常犯的錯誤,就是「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如果屬於「非經常性」(要達到一定條件才可以領取),那麼,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就不屬於工資,老闆不給,員工自然也不能說什麼。
,發現違法企業多為運輸倉儲業及批發零售業,如批發零售龍頭法商家樂福以42次違規紀錄拔得頭籌,同為批發零售業的全聯則以26次違規擠身第8名;另一違法大宗則是運輸倉儲業,包括國光客運、嘉里大榮、統一速達、華航及新竹物流都榜上有名,幾乎已達半數。 顯微影像專家祥泰綠色科技,用一滴水的樣本,即可在顯微鏡下辨識微生物狀態;但這樣的knowhow希望擴大規模,若能以AI來判讀廢水處理各單位的顯微影像資料,對於水廠的現場運作及遠端監控,很有幫助。 水處理是民眾日常生活健康便利背後的無名英雄,但其中牽涉很大的學問及技術。 以北台灣為例,桃園北區正在建置一座規模為全國第二大的污水處理廠,分四階段進行,最終目標是處理20萬噸的日常生活污水及雜敗水,如此龐大的量能,水廠仰賴三大面向的淨水程序:物理、化學及微生物。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如果公司無故不履行上述規定,導致試用期違法,勞工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雇主也可能因違法事項與情節輕重,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勾結外國勢力,違反《港區國安法》,並涉用旗下公司透過《蘋果日報》發布煽動刊物的案件,原定今(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並會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會審。 惟開審前卻因黎獲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從引發另一輪風波。 終審法院於本周初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黎可續由英御狀代表,惟特首李家超即宣布會要求人大釋法,律政司亦去信法庭申請押後審訊,但黎的審訊今早仍如常開庭,控方開庭後申請案件押後7天,辯方沒有反對。 法官李運騰認為押後較長時間較理想,把案押後至12月13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