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應在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獲通過後的15日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NC2-「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及所須費用。 基於相關董事的上述行為,該公司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A.23、14.34、14.38A及14.40條。 違反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未能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條文。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罰款包括針對違反交付文件規定的罰款,以及按逾期日數計算的失責罰款。 款額由主審的裁判官決定,並以《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文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13B條訂明的最高罰款額作量刑標準。 未有交付周年申報表的最高定額罰款是50,000元,而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的最高罰款額則是每日1,000元。 是,公司在享有以有限法律責任經營業務的好處之餘,必須遵從《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規定,包括按時向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披露和申報有關公司、其高級人員和股東等的資料,以及這些資料的更改。 這些處長備存的資料會供公眾人士查閱,以便他們獲得公司的最新資料。
公司違反: 員工犯錯造成公司損失,雇主如何求償?
執行董事認為這只是盈利稍為下跌,屬短暫性質,同時亦由於四川地震及北京奧運會等特殊事件所致,而該公司已採取不同方案改善盈利能力。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競爭事務委員會可酌情決定哪些與違反競爭守則有關的投訴值得調查。 本系統提供查詢之「裁處資訊」係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彙集各級環保機關針對列管中事業所執行具罰鍰之裁處資訊。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
該公司今日(二月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合共十一萬元。 法院亦命令該公司向其中六名僱員賠償合共約九十三萬六千元的欠款。 此外,法院亦頒令取消該公司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李昇基上月15日向HOOK發送內容證明要求公開結算賬目,目前已收到回信。 HOOK在回復中承認未結算音源收入的事實,且沒有做出補救,明確違反了合約中的相關規定,李昇基因此發送了要求解約的通知。
公司違反: 上市委員會譴責雅天妮中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789)違反《上市規則》第13.09( 、13.10及2.13( 條及譴責謝超群先生;葉英琴女士;何沛賢女士及謝海輝先生違反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所載的責任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本新聞稿所載的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該公司及相關董事,不涉及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兩名僱員的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涉及款額共約二十六萬元。 上述公司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向該兩名僱員支付約二十八萬元的裁斷款項。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及/或年假薪酬予七名僱員,涉及款額共約六十五萬五千元。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 當雇主實施懲處時,除了須符合法令的要件與懲處規定(如:解僱),勞動契約中約定的懲戒規定也須留意合法及合理性。 是指在法律規定以外雇主另外和員工約定的罰則事項,例如:員工會議遲到罰錢、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延長試用期間。
不過,當約定的金額過高,員工也可以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會斟酌公司實際受到的損害、支出的成本、員工違法行為的獲利、雙方的社經地位等等綜合判斷,如果懲罰性違約金確實過高,就會酌減金額。 公司如未有在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獲通過後的15日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更改名稱,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被處罰款,如持續失責,則可另各被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公司未有或逾期交付法定申報表存檔,即屬違反《公司條例》的有關條文,如被定罪,可被處罰款及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如你仍未交付尚欠的申報表,便應立即交付,並繳付所須的登記費用。 法院在處以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時會加以考慮,並以申報表的存檔日期判定失責的日數。 此外,公司亦須委派獲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庭應訊,該代表須攜帶妥為簽立的授權書。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股東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改為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本系統各污染源相關資料,仍以各來源系統之資料為準,倘有疑義,可利用「意見信箱」與本署確認。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登記後,將前項資金發還外國公司,或任由外國公司收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司註冊處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的條文指示公司更改名稱,例如:公司的名稱與另一間已註冊的公司名稱太過相似或法院發出命令禁制公司使用其名稱或其名稱的任何部分。
-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 違反各自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承諾》)所載的責任,未能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條文。
-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 雖然他們為執行董事,但第三項違規發生時二人在任時間相對較短,綜觀整件事以及相對於連串違規事件中其他在任時間較長的董事,他們二人應承擔的責任也就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