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必看攻略

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所檢送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董事會議事錄」應依前開規定外,於各議決事項除載明結果外應詳細載明決議方法。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新版的《公司法》修正有六大重點包括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建立國際化環境等面向。 此次修法為使股東權益再提升,爰修正多條攸關股東權益之條文,其中修正第172條針對影響股東權益的特定重大議案之股東會召集事由,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擴大其適用範圍納入更多重大事項,藉以落實股東權益之保障機制。 經濟部30日預告《公司法》第172條之二、第356條之八的修正草案。 經濟部表示,隨數位科技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若一開始就限制公司要在章程訂明才能使用視訊會議,反而會使部分未考量到的公司股東無法用視訊參與。

至原任董事長拒於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一節,應由公司向法院提起請求主席(原任董事長)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上簽名或蓋章之給付之訴。 至旨揭本部110年9月28日函有關「…股東經同意後,復喪失股東身分者,其所為之同意因失所附麗而失效。…。」乙節,係就股東之同意未具體明確約定其同意內容及範圍所為之解釋;倘公司與股東之約定符合前開說明,則從其約定,自屬當然。 二、是以,上開情形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之召集事由中,列舉變更章程議案,並於選舉事項載明選任董事、獨立董事;且依法公告受理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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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公司法股東會: C.股東會通知對象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所詢股東同意之取得,究應以發行公司(委託公司)或受發行公司委託辦理電子通知業務之公司(受託公司)名義為之一節,允屬委託契約之規範事項,應回歸民法之規定處理。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為股份轉讓或是其他理由,導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以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3%以上的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 惟若監察人在不符合召集要件之情形下召集股東會,司法判決多認為「監察人無召集之必要而召集股東會,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有別,僅為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無違反法令或章程,由權利人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89年度台上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故縱使認為監察人在非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權利人亦僅能按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然司法審判曠日廢時,縱使未來法院判決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實未能即時解決爭議,且在訴訟過程中,對公司造成營運上的不利,亦不難想像。 查公司法(舊)第165條第2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1個月內……不得為之。」之規定,既已明示股東名簿於股東常會開會前1個月內不得變更,自不得以未知悉此一規定為藉口,而排除上開條文之適用。

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77-1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74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法股東會: 「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有何不同?董事會的籌備程序與注意事項

但因為舊法下,這些股東沒有自行召開股東會的權利,面對公司派攻擊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在舊法時期,很多公司為了能永保經營權,且不受外力干擾,便會想方設法來排除一切會危及經營權的風險,舉凡:董事會拒絕召開股東會,或故意遲誤召開,不然就是在召開程序上動手腳,讓公司派以環境優勢來排除異己。 虹冠電於7月25日正式召開臨時股東會,此會議是由大股東蔡高忠等共計151人依《公司法》173條-1(俗稱「大同條款」)召開,這也是《公司法》修正後,「大同條款」首次被正式使用的案例。 如果公司股東和董事會分成兩派,兩派都無法壓倒對方(例如每派的股份數為總數一半),以致公司無法運作,法庭可以頒佈清盤:如In Re Yenidje Tobacco Co Ltd 2 Ch 426。 如Warner法官在Re Elgindata Ltd BCLC 959, 993 – 994頁所述,法庭一般而言不會判定管理層的商業決定會構成不公平損害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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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可就被提出的書面決議表示同意,並採用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把有關決議送交有關公司(第556條)。 如有成員提出書面決議,而有關公司收到佔總表決權不少於百分之五,或有關公司的章程細則為此目的而指明的較低百分比的成員提出要求傳閱該決議,則該公司須向全體有權表決的成員傳閱該決議(第 552條)。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一、按「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為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不過,請注意,第561條訂明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條文如會有以下效果,該條文在有該效果的範圍內屬無效︰決議不得採用書面決議形式提出及通過。 如某書面決議是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根據第549條妥為提出採用的,則該公司便須遵從該等法定程序。 傳閱可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或在網站上提供有關文本的方式作出(第55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7條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第177-3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72-1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公司法股東會: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容許在香港任何地方備存公司紀錄,倘若新條例的相關條文(例如第628條有關備存成員登記冊的規定)有所訂明,該類公司紀錄可於根據新條例第356或657條訂立的規例所訂明的地方備存。 至於與這項變更有關的過渡性及保留安排,請參閱附表11第116條。

「2010年我從英國回到台灣之前,在倫敦政經學院、劍橋大學混了20多年,沒想到回台灣參與上市公司經營看到的財報、股東會竟是與所了解的企業經營學完全不同,現在也是一路走來邊走邊學,非常感謝許多專家前輩給予的寶貴建議」邱于芸感性地說。 相信透過一章一章的內容奠定實力,等同學們學習完本書,也已逐步掌握公司法的知識內涵,讓公司法成為同學們在考場上的得分利器。 ,如果審查後公司認為可以召開,那就直接利用公司管道召開;若無正當不召開,那就再自行召開,這樣一來,既可以讓公司內部更加穩定,甚至化干戈為玉帛,避免造成對立的風險。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公司債券存根簿。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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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 如公司秘書是自然人,舊條例有關登記冊須載有公司秘書「通常住址」的規定由須載有公司秘書通訊地址的規定所取代(第650條)。
  • 傳閱可以印本形式或電子形式,或在網站上提供有關文本的方式作出(第553條)。
  • 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所檢送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董事會議事錄」應依前開規定外,於各議決事項除載明結果外應詳細載明決議方法。
  •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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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