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不好受,但該有的權益還是要掌握,希望這篇關於資遣費計算的內容,可以給予您幫助,如果你喜歡我們的文章,請分享。 只要勞工在2005年7月1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是「受僱於2005年7月1日以後才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都適用新制資遣費。 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在歇業、清算或倒閉等情事發生前,雇主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6個月的部分。 也就是,所定積欠的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的」為限制。 勞保局提醒,假如雇主有積欠薪資的情事時,可立即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處,由當地主管機關介入瞭解並掌握事業單位的營運狀況,同時請雇主出具無法清償的證明,將有助於申請認定事業單位歇業及後續墊償的申請。 不過,突然面對公司倒閉,擔憂積欠的薪水、資遣費、退休金通通拿不到,到底還有沒有機會可以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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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許多遇到類似狀況的勞工,便選擇放棄爭取權利,免得徒勞無功。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只有年滿65歲及有身心障礙而不適工作時,雇主才能強制退休」。 但要是你符合這2點,且被雇主要求強制退休時,這時就是依照退休辦理,而不是資遣。 但根據勞基法第14條所述,如果有遇到雇主不合理對待,如不給薪或是實行暴力及重大侮辱等內容,勞工在提出相關證明後,可以沒有預告期離職,以及合法要求資遣費。
勞保局提醒,勞工遭遇雇主積欠薪資的時候,可以先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處,以利當地主管機關儘早瞭解及掌握事業單位的營運狀況,有助於勞工備齊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證明、債權證明、積欠薪資相關資料等文件,使墊償基金申請更為順利。 勞保局表示,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換句話說,雇主必須完全負擔這筆費用,只要有一家公司破產、歇業等情況出現,就可用這筆錢來墊償,因此不會動用到勞工的錢。 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不是每個情況被資遣皆能領,文末我們將分享具體可領的情況。 另外,資遣費發放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雇主應該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果沒有依法定計算標準或期限發給,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勞工不幸遇到公司發生經營不善而倒閉,且未發放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經濟壓力將直接衝擊勞工生活。
此處需要特別注意,需要雇主確實已屬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狀態,方得申請墊償,然實務中鮮少雇主有前揭情事時,會特意辦理相關程序。 因為考量到勞工常常處於弱勢,這時候若雇主倒閉時,如果還強令勞工「自力救濟」,有時候難免也顯得苛刻,因此,在勞基法制度上,另外存在一項「積欠工資墊償」制度,藉此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但問題是,即便法院判決小劉勝訴,然而公司都已沒錢倒閉了,小劉得到一紙勝訴判決,還是拿不到辛苦掙來的血汗錢,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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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填寫:請攜帶調解紀錄影本至勞動局服務台(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或勞動局萬華第二辦公室服務台(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現場洽志工或服務人員辦理。 在生活中,總是會有些人老是跟著別人的建議去走,沒有自己的想法跟主見,往往人家說一他就認為一是對的;對此,運勢專欄《旺好運》就點出這3種星座的人,很容易被別人牽著鼻子走,老實顧慮他人想法,最後吃虧的總是自己。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30)日公布國內新增17727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17668例本土個案及59例境外移入;另確診個案中新增37例死亡。 指揮中心分析,今日新增本土病例數較上周三同期少173例,減少1%。 指揮中心表示,今日新增17668例本土病例,為7952例男性、9701例女性、15例調查中,年齡介於未滿5… 陳琇萍使用刺繡技法創作一幅巨型馬偕像,遠看霸氣十足,近看精巧細緻,藝術家還將連續推出2場工作坊,讓民眾一探刺繡的奧秘。
工資單、出勤卡、出勤記錄表、薪轉帳戶影本、薪資所得扣繳憑條、已請求給付欠薪的文書(例如存證信函)等。 問7.僱主如因裁員而解僱受僱滿5年的僱員,是否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答7.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
疫情爆發一年以來,陸續傳出公司無預警歇業,老闆早已落跑,所欠下的薪水、資遣費、退休金通通拿不到,但其實只要符合條件,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為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還是可以討回6個月的薪水,快來搞懂4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保障問題,為自己的權益好好把關。 勞工可以向勞保局以雇主每月先行提繳而設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申請金額的範圍,如果申請的項目是「工資」,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的工資為限;如果申請的項目是「舊制的退休金」或「資遣費」,則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在這樣的範圍內,若勞工檢附的文件通過勞保局的審核,勞保局是會直接墊付給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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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假如非屬於「僱傭關係」(例如總經理、董事等)、或是請求金額並非屬於「工資類型的(例如其他紅利、三節獎金等)」等狀況,申請墊償就可能遭到駁回。 死訊傳出後,港府以至建制界別紛紛表示哀悼,特首辦網站今日晚上將整個頁面轉為黑白色,但將國徽及區徽保留彩色。
2015年2月6日修法再把給付範圍擴大到退休金、資遣費(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最多6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保局統計,墊償基金截至111年7月底累計墊付金額達74億5,884萬餘元,已有7萬9,238名勞工受惠。 還有,勞工朋友一旦發現公司開始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就應請雇主出具無法清償的證明,並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使當地主管機關瞭解並掌握事業單位的營運狀況,有助在未來開具事實歇業日期的證明。 如果遇有雇主歇業行蹤不明的情況時,除立即請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事業單位歇業的證明之外,並儘速循司法途徑取得相關債權的確定證明,以利申請墊償。 雖然公司倒閉這種事不一定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勞保局仍然呼籲勞工朋友辛苦工作之餘,也要懂得保護自身的權益。 當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有積欠勞工依勞動契約應給付的工資;或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付(舊制)的退休金、資遣費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應給付(新制)的資遣費,合計在6個月平均工資之數額內,經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的部分,勞工得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依照勞基法,當雇主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時,雇主必須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讓勞工可以因為資遣費而暫緩被資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