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核定退休之公務人員、考試院核定退職之政務人員、各權責主管機關 核定退 休之公、私立 … 保險給付簡明表 (以下四項現金給付自得為請領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及補助標準 應備文件 … 同一部位之殘廢,同時適用二種以上殘廢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申領。 至於老康退休後,如果又到私立學校教書,仍應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已領取的公保養老給付不需繳回,但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且各次所領養老給付合計月數,最高仍以36個月為限。 也就是說,88年5月修訂的公教人員保險法對於養老給付的條件,除了原來的「依法退休」外,又增加了「被資遣」及「繳付保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者」兩項,另外給付的標準也改為年資每滿1年給予1.2個月,最高仍以36個月為限。
-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
- 公教人員保險 – 臺灣銀行 婚姻中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七大婚姻問題 ■ 婚姻問題1:溝通問題 幾乎所有的婚姻問題都源於無法溝通。
-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七點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補助。
-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 …
- 前項人員依規定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承保機關審核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在勞工保險指老年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在軍人保險指退伍給付。 本法所定一次養老給付上限,應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最高給付四十二個月;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三十日內再參加本保險。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選擇以直撥入帳或簽發支票方式辦理本保險各項給付之請領作業。 選擇直撥入帳者,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併同存摺封面影本,以憑辦理;選擇簽發支票辦理或其指定帳戶無法直撥入帳者,承保機關應簽發支票交由要保機關轉發。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選擇退保或繼續加保者,其因不同事由或適用法規不同而連續停職(聘)或休職時,不得重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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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而選擇退保者,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應以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保俸額,依復職(聘)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者,改給與依其實際加保年資應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已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未滿十五年而以十五年計給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本保險。 是類人員有再任職之事實而未依其身分參加社會保險者亦同。 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與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領養老年金給付包含超額年金時,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料之提供機關(構)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得逕洽連結提供;各該機關(構)不得拒絕。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
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中因開辦後仍有給付之項目為: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項目知識摘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 是情侶之間一種很重要的象徵,只要看到一男一女牽著手,大家便會覺得他們是情侶。 沒錯,我也一直以為是這樣,一直以為「牽手」這個名詞等於是「伴侶」的意思,一個女孩子肯讓你牽她的手,代表著某種程度上的認同,也就是因為這樣,我一直覺得第一次牽手是一件神聖的事,是上天的祝福,是命運的安排,是情人的約定。 想起投保金額等級 被保險人及眷屬負擔金額﹝負擔比率30%﹞ 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負擔比率70%﹞ 月投保金額 費率調整應計保險費(5.17%) 政府補助差額 費率調整實際自付保險費(差額已補助) 本人+1眷口 本人+2眷口… 證者,以足資證明其出生日期之證件影印本代替。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殘廢等級 編 號 殘廢標準 給付標準 說明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 因意外傷害或疾病 全殘廢 1 雙目缺。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視力」之測定,根據萬國視力檢查表之規定,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被保險人擔任定有任期職務並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任期屆滿次日起,應予退保並比照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逾期辦理加保者,其逾期部分之保險費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利息,並由要保機關負擔;其利息之計算,比照第九條規定辦理。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因要保機關逾期辦理,致未依規定加保者,應溯自到職起薪之日起補繳保險費,並由權責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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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辦公往返,指被保險人於工作日或指定加班日,為辦理公務,在合理出、退勤時間,於住(居)所與辦公場所間必經路線往返。 (一)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 前項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重行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原公務人員保險之年資,得再依原各該保險法律規定,發給一次養老給付。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甲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及 …
- 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及聘用人員,於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要保機關應依本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及本細則相關規定,填具加蓋印信或本保險專用章之本保險異動名冊(以下簡稱異動名冊),向承保機關辦理要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未滿十五年得以十五年計算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其屬於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由本保險保險準備金支付。 前二項保險給付,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 … 老康如果依法退休,除了可領公務人員退休金外,還可請領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前者是政府提供的退休金,後者則是保險給付,兩者性質不同。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子女,包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其得領受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之權利應予保留。 一、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受益人領受之。 該死亡被保險人無配偶,或其配偶喪失或拋棄領受權時,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受益人,依序領受。
承保機關辦理承保及給付業務需要,得訂定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送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並副知本保險主管機關。 第一項查證結果而有需停止或喪失領受權利,或暫停發給給付期間逾一個月以上等情形,承保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領受人及要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停止領受情事,應於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檢同證明文件,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指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障礙以上之等級,且未實際從事工作,亦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 請領養老給付者經權責機關依法追溯自離職退保日停職(聘)、免職或休職而不符本法第十六條所定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時,要保機關應主動通知承保機關終止或停止撥付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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