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不可不看攻略

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胡朝聖指出,代辦費占公共藝術經費的百分之五,利潤不高,造成能夠生存的代辦公司得接許多案子「薄利多銷」,久了造成代辦市場由少數公司壟斷,容易形成利益共生關係。 這份調查指出,逾五成公共藝術創作者認為,民間代辦公司的協助並不會讓公共藝術的辦理過程更好。 六成一的創作者認為,有民間代辦的公共藝術不會增加它們投標的意願;更有高達六成七的創作者認為,公共藝術的徵選過程有弊端。

公共藝術

人類對於美的需求與生俱來,審美性也就成為公共藝術存在的基礎。 發掘大眾的審美意識、精神追求以及藴含在其中的文化力量,從而讓藝術迴歸到原本的理想狀態中去。 公共藝術品創作的出發點首先應考慮到大眾的心理和精神層面的需求,關懷和尊重帶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和情感,反映具有普遍意義的公共意志和公共願望。 明訂因特殊事由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經費未達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者,皆須經公共藝術審議會審核同意方得納入基金專戶之情形。 公共藝術(Public Art),從字面可明確看出,此類型的藝術同時兼具有「公共性」與「藝術性」兩項特點。

公共藝術: A區: 城市●華爾滋 Urban Waltz

這個於1935年到1943年由美國政府推行的救濟政策,廣泛聘請藝術工作者創作公共藝術品,動員藝術家在巴士、機場航廈、廣播電台、學校、集合住宅等處以壁畫進行裝飾和整頓,以此促進藝術家就業。 時序拉回一九九八年,當時的文建會,發布《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法條中規範,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工程必須設置公共藝術,且總金額不得少於建物造價百分之一,首度為台灣公共藝術打開一扇大門。 會展服務類企業:展示設計; 藝術設計類企業:公共空間設計、室外設計; 政府、事業單位:城市環境設計、公共設施設計、公共景觀設計、城市公園設計、照明藝術。 」則以「光」為主體,透過燈光創作、燈光藝術裝置,以及大型戶外展演計畫推動歷史建物的活化,以新型態公共藝術連結在地生活記憶及文史場域,讓民眾一窺記憶中風華、踏尋時間淬鍊與藝術交融的風貌,透過公共藝術重新詮釋,見證金瓜石的人文與歷史,並與自然和諧共存。 藝術家朱文英受獎時說,「此計畫以非典型創作方式,打開公共藝術思維」。

1990年代起,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推動下,已有近千件作品,與臺灣各地方的「社區總體營造」運動結合,企圖重建地方的主體性與宣傳地方特色,間接促進土地意識與國內旅遊的風潮。 2007年文建會舉辦第一屆公共藝術獎,實質鼓勵藝術家投入並喚起民眾對公共藝術的關心,以落實環境品質的改造。 今日的公共藝術已整合了早期廟宇宗教建築、名人雕像、地區經濟觀光特色、人文史蹟,現代工程,美學思潮,與區域地理環境等,成為臺灣新世紀藝術表現形式主流。 1959年美國賓州費城設定「藝術百分比」方案,是以行政法規規範公共藝術的濫觴。 1980年代引入臺灣,1998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有公共工程建設需撥出1%經費於公共藝術之上,主要目的為美化環境與空間,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更體現了全民對建築、空間和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 政府機關興建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必須設置公共藝術,但公務員對如何依法遴選公共藝術往往感到陌生,衍伸出法律容許的「公共藝術設置委託代辦公司」,協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藝術徵選。

「設置」所代表的「永久陳列」的意涵,使雕塑藝術品自繁多的視覺藝術表現形式中脫穎而出,在建築及開放空間中取得了新的立足點。 事實上,無論是從主管機關的政策執行面、或從藝術家創作的切入點來觀察,九○年代台灣「公共藝術」的時代趨勢,是體現在當代雕塑與都市環境相互連結的互惠關係上。 公共藝術興辦機關執行以及審議機關審議之依據,則詳見於民國87年發佈實施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該辦法規定公共藝術提案送審方式、公共藝術審議會組織與職掌、甄選、鑑價、議價、驗收、經費以及管理維護等,111年也配合母法修訂進行修法。

如今我們談及的「公共藝術」(public art),往往是指那些不在「白立方」(美術館、畫廊)中展示,而是在公園、街道或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物內等長久設置的藝術品。 而這些藝術品又往往是由地方政府委託藝術家根據計劃創作的全新作品,與繁榮城鎮的都市建設計劃連繫在一起。 公共藝術(英語:Public art)可以以任意媒介創作,是指放在公共空間、面向公众开放的藝術作品。 公共艺术有三个公认的基本属性和要素:公共性、艺术性、在地性。 公共艺术形式多样,最早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广场上的公共雕塑。 至今雕塑也是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例如人行道上的銅像,广场或公园的紀念碑。

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案件。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公共藝術領域熟稔,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裝飾基礎》、《雕塑基礎》、《材料與工藝》、《建築與環境設計》、《空間形態設計》、《展示設計》、《公共景觀設計》、《園林建築設計》、《公共設施設計》、《壁畫與浮雕》。 殿堂級藝術家草間彌生(Yayoi Kusama)以其獨有的大小圓點、無限鏡像創作特點,造成視覺震撼,南瓜雕塑、點點畫、infinity room 等均相當具代表性,對於她的公共藝術,不得不提的是她在日本直島的雕塑。 在碩大的黃色南瓜(1994)後面,只有一片永無邊際的海水,成為到訪直島的必遊景點之一。

都柏林奧康奈爾街的都柏林尖塔(Dublin Spir)高達120米,又名光明紀念碑(the Monument of Light),應該是世界上最高的公共藝術品。 對此人們毀譽參半,有人指責這個高聳雕塑與當地的建築、文化連結薄弱。 由建築機構 Edition Office及澳大利亞玻璃藝術家 Yhonnie Scarce 合作設計的這個公共藝術,位於維多利亞國立美術館(National Gallery of Victoria)。 以「缺席」為題,這個贏得2019 NGV 藝術比賽的作品展現當地原住民在18世紀土地被剝奪後留下的物質遺產。 這個公共美術館是免費入場的,每年都會有新的公共藝術比賽作品,吸引不少人前去參觀。

公共藝術: 生活#1

在美國之後是法國,依據巴黎的藝術專家瑪莉安史東(Marianne Strom)表示,一九三○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為促進經濟復甦而訂定的「百分之一」規定,其概念在一九三六年傳入法國。 在法國當時是指「學校建設」的百分之一作為「裝潢類藝術」之用,後來一九五一年終於立法通過,但仍是侷限在學校建築與裝潢藝術。 她也提到,許多法國藝術家對這項「百分之一」規定並不領情,建築師認為裝飾只是畫蛇添足(公共藝術與交通建設國際研討會,2001),不過自一九七二至一九八一年間,這個法案適用範圍,已擴大到其他公共建築(王玉齡,2002)。 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後,忙於重建家園,包括古蹟名勝的維護,以及豎立都市新地摽。

這種空間性不僅是指我們現實生活中的三維空間,還包括人類的精神空間。 公共藝術作品的創作應以具體的空間環境為基礎,以當地的文化傳統為前提,通過藝術介入空間、藝術介入人類的生活、藝術與大眾生活的互動,達到藝術引領生活、藝術滿足大眾精神需求的目標。 期望通過展覽創作,讓藝術家與設計師成為創作夥伴,借着理念、經驗和表達手法上的交流對接,迸發出嶄新的創作靈感,以創意與藝術帶動香港與其他大灣區城市的互聯互通。

昔日是馬頭角牲畜檢疫站,牛棚藝術村是本地僅存少見的戰前牛隻屠房,2001年翻新改建成為匯聚本地藝術家團體的藝文基地。 牛棚藝術村免費開放參觀,場內匯聚多間藝術團體及工作室,各機構會不定時舉行展覽及工作坊,包括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媒體藝術團體名冊的錄像藝術團體錄映太奇。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設置計畫預算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邀請三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計畫方案。

藝術家與居民在問與答之間,為屯門「出土」大量引人入勝的「都市傳說」外,添置不離地的公共藝術品。 今日的公共藝術更進一步,不再是「觸摸得到揣摩不到」的「這麼近那麼遠」,藝術品不單融入居民生活,著重與社區環境和公眾的關係,還會因應藝術家「在地」的創作,強調與社區的密切連繫,甚至深入調查、訪問,為社區度身訂造一個屬於該社區的藝術結晶品。 位於商業區的寧靜一隅,亞洲協會香港中心完美地將現代美學結合古蹟建築,中心前身是19世紀的英軍軍火庫建築群一部分,後來經過著名建築師事務所 Tod Williams Billie Tsien Architects 的精巧設計,活化改建成為世界級的文化藝術中心。 亞洲協會香港中心為大家帶來精采的藝術展覽、現場表演、講座及電影放映會等。 興辦機關(構)應規劃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以相關基金或專戶內經費支應。

林樹鑫說,藝術家及設計師需要不斷突破自我,面對不同的挑戰,他和團隊依然保持對創作的熱忱,四處尋找有趣的新事物,無懼任何困難,按著自己步伐邁進。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正因為人人在鬥快貼圖,俗稱「洗版」,是商家「免費」宣傳的大好機會。 在各位及各大傳媒落力洗版下,去年大黃鴨展出的一個月內,官方指有8百萬人次參觀,足足一整個香港的人口都到過了「朝聖」,先不計為商場帶來的收益,單是公共交通的週邊利益已十分可觀。

近來冰桶熱,不少人首次粉墨登場對鏡頭說話,Post到面書自淋冰水再挑別人機。 這可是自有面書以來,讚好與分享貼文/圖以外,最大的實質動員。 冰冰相報何時了,動員背後,多少人對此活動及該疾病有真正了解? 當然,有病者受惠絕對是好事,也不應猜疑「行善者」的動機,然而,這種一窩蜂的心理及現象,竟可解釋越來越多的「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

公共性本身表現為一個獨立的領域,即公共領域,它和私人領域是相對的。 公共藝術不等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城市景觀環境,它更強調以文化價值為出發點而進行的藝術創造。 同時,公共藝術不只在於作品所佈置的空間為公共場所,更重要的是它把公共的概念作為一種對象,並對此提出問題。

位於銅鑼灣的禮頓中心,在香港藝術家、設計品牌Zlism的創辦人林雅儀(Zoie Lam)的巧思下,由冰冷的商業大廈搖身一變為繽紛多采的 Zlism 星球。 巨型壁畫創作《共融》是「希慎城市壁畫設計大賽 2020」冠軍得獎作品之一, Zoie 以充滿其標誌性的鮮豔色彩和強烈風格,描繪出「人、物、 景」三大構成社區空間的元素。 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2008年,代辦制度正式寫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共藝術設置委託代辦公司」成為藝術界的新興行業,卻也開始衍生亂象。 胡朝聖表示,許多公部門幾十年才做一次公共藝術徵選,而公共藝術的法規相當複雜,代辦單位的存在有其必要,他建議政府成立行政法人機構協助公部門執行公共藝術徵選。 褚瑞基則認為,地方或中央可以成立輔導團,協助公部門自己徵選公共藝術。 藝術家必須充分掌握住基地空間特色,使作品與之相呼應,並透過設置作品的過程,與民眾產生互動共鳴。 例如學術文化單位、交通建設、醫療機構等,因基地特質、民眾族群不同,作品表達的藝術內涵便呈現出不同的風貌。

出席成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計畫書經審議通過後,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如有變動,應提請審議會同意。 但第七款、第八款之變動為機關代表,及第九款之變動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免送審議會,逕送審議機關核定。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前項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興辦機關(構)所送之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審議機關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地方主管機關未設立文化藝術相關基金或專戶者,應繳納之公共藝術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其實在香港公共藝術的興盛時代,大家要接觸是易如反掌,當然有了Timable就更易找得到。

公共藝術

但他認為,城鄉的公共藝術經費標準不同,不應用統一標準決定是否該交代辦執行。 如台北市的兩百萬公共藝術預算可能嫌少,但在南部鄉鎮可能就算多。 他認為,公部門在執行公共藝術徵選前,可先和公共藝術委員會討論是否該做?

  • 這座白色的西高地獵犬是經過工程設計、電腦設計(在1992年是相當了不起的壯舉!),並在建造之前用新鮮的鮮花鋪上,讓人想起了18世紀優雅的花園與流行文化元素混合在一起的優雅花園。
  • 其實它當時出現的時候,當地人民沒有特別對其有好感,因此兩年後被撤走,幸好,其後能搬回來,還代表着這座城市的流行藝術(popular art)基因。
  • 而主辦方在一輪鬥多鬥大鬥潮的競爭後,亦期望可以重新檢視其公共藝術的方針,如較早之前展出的大型太極熊貓,找來青年藝術家製作,象徵科技發展和生態平衡和諧合一,有意思但同時又能吸引眼球,一舉兩得。
  • 當然,我們可以聳聳肩說:許多成功案例都是靠著機緣運氣,無法複製,不值得參考。
  • 因此,它並非特指某種藝術形式,而是對藝術的功能界定,大致包括雕塑、壁畫、水光置景、園林綠化、廣告招貼、建築裝飾、站亭路牌設計等。
  • 桃園機場第三航廈預計二○二六年完工啟用,航廈使用分配先「開打」,由於長榮、華航、星宇都想搶進新落成的三航廈,讓桃機公司頭…
  • 至今雕塑也是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例如人行道上的銅像,广场或公园的紀念碑。

以台大兒童醫院為例,藝術家以療癒心靈的角度創作可愛雲朵造型的作品,運用燈光色彩營造出輕鬆愉快的氣氛,為醫院單調冰冷的空間注入生命活力。 大型公園擺放的,多是形象比較抽象的藝術雕塑;主題街道的,例如尖沙咀栢麗購物大道,雙手抱拳敬禮的雕塑《請》(文樓作品),多少給人「為街道服務」的感覺,同樣是觀賞性質。 這些藝術品在公共空間出現,帶給路人無窮想象,除了引起各人各自的詮釋,也會想想藝術品與四周的關係。 公共藝術不但打破「眼看手勿動」的壁壘歡迎觀摩,還為社區居民提供一個共同參與的藝術空間。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如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所說的都是主流的公共藝術,非主流的大概是「一般人」較少會有興趣接觸。 就如舉辦大黃鴨展的那個商場,早前亦有舉辦過大型的韓國藝術家的大型雕塑展,其體積及高度跟那些變形金剛略同,然而其迴響卻差天共地,就算市民駐足欣賞,偶爾拍拍照,也少有進一步了解藝術品之背景及含意。 當然,公共藝術不講求深奧,大黃鴨也不就是想看者會心微笑一下便夠,但同時也不應該當作純粹一件裝飾品罷了。 藝術家花盡心血做出藝術品,作為有份觀賞者也應該用心領略一下,得著的可以是一個會心微笑,一個領悟,一個對孩子的啟發,甚至只是一會兒的思考,這也是公共藝術的精神。 從拉斯維加斯前往洛杉磯,穿過內華達州的沙漠,你一定會看到瑞士藝術家Ugo Rondinone在那里安裝的七座約10公尺高的螢光色石塔,重量超過800公噸,是美國近四十年來規模最大的環境藝術(Land Art)作品之一。

「公共藝術」之所以能自成一個藝術創作的體系,除了它負載了藝術的政治功能及社會作用,更在於它擴延了(或者是說跳脫了)室內型藝術與空間及觀眾的相對關係,因此在精神上及意義上,只要是在開放的公共空間呈現、以廣大的民眾為對象的藝術作品,皆應納歸於「公共藝術」的範疇。 因此,從趨勢觀察,「公共藝術」在台灣,十分吊詭的兩極化發展:一是雕塑作品大量的寓身於城市建築空間中;一是「裝置藝術」轉戰城鄉,成為介入地方的藝術主力;而政府政策,以及執行者在政策解讀中所發展出的意識形態,無疑是這兩股趨勢的推手。 在八O年代引入台灣,一方面試圖從各地公共場域結合藝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環境的尊重,另一方面藉由台灣官方所推展的地方主體意識之運動觀念–「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讓公共藝術在台灣有機會成為新的美學運動。 其影響所及並不僅止於美化了多少公共環境,或是提供了多少藝術家的經濟挹助,更重要的是,公共藝術所重視的民眾參與過程,已經跨越了現代社會於專業分工底下所形成牢不可破的階層權力關係,且進一步挖掘出台灣社會的草根民主運動與社區意識,逐步形成新的藝術與美學思潮。 在公共藝術產生的過程裡,藉著藝術家與居民之間的雙向互動,讓彼此以不同的思考方式,接觸藝術、親近土地,進而關懷藝術,再造生活空間,臺北市、高雄市、臺中市先後響應發展,使都市公共空間展現新氣象。

「公共藝術」立法成為強制執行的文化藝術政策,在美國是始於賓州費城都市重建局1959年(民國四十八年)所定的「藝術百分比」方案。 九O年代初期,台灣的藝文學界曾經一時以「公眾藝術」來指稱「Public Art」,到了民國八十七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佈後,以「公共藝術」為名的”法定”名稱才暫時被政府確定下來,並成為一項具體且實驗性極高的「公共與藝術」之政策。 公眾藝術與公共藝術兩個詞彙的英文都是「Public Art」,依據前國家(台灣)美術館館長倪再沁的說法,「公眾」在中文的字義中比較偏向「人」的部分,而「公共」則取「場」的概念。 例如「非凡!屯門河」邀請本地藝術家,在屯門一帶採訪居民,聆聽他們在這個社區的生活細節,從中發掘藝術創作的靈感:屯門是門嗎?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