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罪不可不看詳解

實務上偶然會遇到民眾因不諳法律,向檢察署申告究辦刑事法所不處罰之行為,前例即屬一例。 甚至有民眾誤認檢察官可以幫忙向對方索取賠償,或「判」對方賠償。 民眾經常可以遇到「不小心」弄壞別人物品的經驗,若循法律途徑解決,會有刑責嗎?

  •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有揭:「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 (確定故意) 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
  • 競選旗幟「眼睛被燒出兩個洞」 高雄里長候選人報案逮到人了 高雄市大寮區某里長競選人,14日夜間發現自己旗幟遭不明人士毀損,眼睛被人燒開兩個洞,通報警方協助處理,林園分局大寮所員警調閱監視器影像,迅速於當天晚上11時通知犯嫌到案說明,訊後依毀損罪函送偵辦。
  • 毀損罪必須要對方是故意破壞您的物品,倘若對方不是故意的,則您與對方之間只是單純民事糾紛。
  •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舉出一個案例:甲在超商裡買到喜歡的日產罐頭,想到晚餐可以大快朵頤,不覺步伐快了起來。
  • 例如行為人敲打車輛之引擎蓋,使車輛之板金凹陷,損壞引擎蓋外觀之完整及美觀之作用。
  • 因此,「過失毀損」除了依個案在民事上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外,刑法上不予處罰。

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 毀損罪 (具體金額,可以至司法院的「民事裁判費試算表」,進行初步計算)。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毀損罪 小美故意砸破鄰居的窗戶,那麼此時和解金計算的合理方式應為「將窗戶恢復為原樣」的費用,可能會包含「窗戶耗材費」+「人工安裝費」兩個部分。

再者本罪之主觀條件上,行為人乃具有對其欲所毀損之物係他人之物,並決意毀損或致令不堪用的心態。 就客體而言,即條文中所指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係指他人之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等以外之物。 (刑法第352條乃毀損文書罪、刑法第353乃毀損建築物、礦坑或船艦罪)不以具有經濟價值之物為限、凡他人認具有保全利益之物,因此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是物的持有利益或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與物的持有利益。 今天,讓PAMO法律團隊來告訴你,車被刮花可以怎麼辦。 致令不堪用:有學者認為,致令不堪用,是從功能上去界定毀損的定義,使物品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的行為。 損壞:有學者認為,損壞,是指損害破壞,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且降低物的可用性。

毀損罪: 社子怪男晃過賓士車驚現刮痕 法院1理由判無罪

由這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這位羅姓地理師只是一時意興所至,或者是對於風水的執著,就把這些看不順眼的樹木砍除,竟惹出這許多的問題,刑事官司剛落幕,民事便接著登場。 問題是他砍的是別人的樹木,如果砍的是自家種植的樹木,想要怎麼砍就可怎麼砍,除非觸犯了與森林有關的特別法或者地方政府所訂的保護樹木的法規,否則一切都是OK的。 砍自己種植的樹木與砍別人的樹木,怎麼會產生這麼大的差距? 所以毀棄、損壞都是指將物體毀損達到不堪用的程度。 至於將什麼物件毀損才能成立本罪,法條沒有明說,只是規定「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前二條指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與第三百五十三條兩條條文,前者是規定處罰毀損他人的文書行為,後者則為處罰毀損他人的建築物、礦坑、船艦行為。 除了這兩條有特別處罰明文以外,其他的毀損「他人之物」的行為,都統統歸入本條處罰的範圍。

最後,也請提出車輛的行車執照,證明受損車輛為自己所有,因為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如果車子是借用別人名字,則最好請出名人也出面製作筆錄,說明實際車主為被害人。 ,簡稱毀損罪)又稱刑事毀損,是一項刑事罪行,指毀棄、損壞他人的財產,使其失去原本的功用或效能。 各國通常將毀損器物、財產等列為普通毀損罪,而毀損文書、公物或非實體的互联网信息、计算机代码等列為特殊的毀損罪名。 以上述的「摩托車」來說,小明需要拍攝摩托車「全部」受到損害的地方,用這些照片來證明這件物品「確實」受到損害,而法院到時也會依據物品的受損程度決定賠償內容。 這邊可能要注意,並非動用到資產便會構成毀損債權罪,「毀損債權構成要件」主要是,只有因為改變而造成債務人無法還債時,才會定罪。

Uber囂張停釀塞車 毀損罪 司機飆三字經還開車門撞機車 一名網友在臉書PO文,台中市太平區一輛網路叫車Uber轎車21日晚間6點多停在中平路巷弄內,造成車流回堵,機車騎士長按喇叭抗議,未料Uber司機疑似飆罵三字經,還故意用力開車門,撞傷騎士的機車。 隔兩天我們把車子送修時,打電話跟他說修車廠估價費用,他說願意賠償,然後跟我們說給他兩三天時間籌錢,之後就再也找不到人了。 水電心術不正,騙我灌入熱水管之液體為色水,實為親水性止漏劑。 如此行為未施作完整SOP,僅草草了事,此行為可能會造成我水龍頭阻塞水壓變小,他全不顧我未來之困難。 我的房子發生漏水事件,承攬人一開始堅稱我『人為因素』導致排水管燙到脫膠,後來被櫻花牌熱水器師父吐槽才願意處理。

毀損罪: 自由開講》評梁啟源能源報告:停留石器時代思維!

這時,我們可以向那個區域的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例如:里長辦公室),申請調閱監視器,來把這個應該要負責的人找出來。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有揭:「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 (確定故意) 與間接故意 毀損罪 (不確定故意)。

毀損罪

但是這些植物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土地所有人,也就是法條上所稱的「他人之物」。 除非得到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他人是不能任意予以處分。 其實,有關噴漆在物品或大門、牆面是否構成毀損罪,一直是有爭執的。 毀損罪 譬如說,在別的案例,也曾有法院認為噴漆行為,不見得構成刑事犯罪,只成立民事責任。

民事部分,若要求賠償,依您所述,需要證明水桶是您所指的鄰居所有,且其放置具有何種過失型態導致掉落砸毀你的車。 人的一生,需要法律的時候,總是感到措手不及或是氣憤不已。 這時候都希望能快速有效的找到好律師,580 理解這種苦,我們致力於提供優質的法律諮詢建立客戶與法律的信任關係,是我們的目標。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依毀損罪判胡男3月徒刑,其餘10人無罪,全案確定。
  • 例如汽車音響若已不能發揮可聽的功能,即使外觀未損壞,依然是毀損。
  • 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
  •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必須先理解一個概念,刑法必須是最後手段,且具備謙抑性,並不是所有行為都是要用刑法去處罰。
  • 這時,我們可以向那個區域的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例如:里長辦公室),申請調閱監視器,來把這個應該要負責的人找出來。
  • 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

「銷毀」即指使物永久喪失存在之行為;「廢棄」即指使他人永久喪失對物之持有行為。 檢方處分書指出,原住在台北市光復南路的王姓男子,去年12月間竊取鄰居胡姓女子放在門外公用鞋櫃的靴子,在靴內放置自己的精液後,再把靴子放回原處。 胡女當天出門穿鞋時發現靴內有精液,因而報警處理。 對此,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表示,「侯友宜終於開始學講,總統要講的話了」。

毀損罪

蓋因毀棄損壞並不必然影響致物之功能,而致令不堪用並不必然使物之外型改變。 致令不堪用之概念乃使物喪失其原有功能(實質效用)的行為,並不需以物全部效用喪失為必要,僅須使物的主要功能喪失即可。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王姓男子拿走鄰居女子的靴子,在靴內放入自己精液後物歸原處,被控竊盜和毀損。 台北地檢署認為,王男拿走鄰居女靴後不到10分鐘就放回,且靴子功能還在,只好將他不起訴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針對立法院即將再度審理《法官法》修法草案,有11個司法團體聯合發表聲明,反對這次修法。

毀損罪

毀損罪重要的構成要件之一,便是要證明為 「故意」 的行為。 除了拍照蒐證外,小明可以請警察幫忙調閱監視器,或是透過錄音蒐證等方法蒐集足夠的證據,於提告小華毀損罪時,拿出來證明為「故意」的行為。 毀損債權罪簡單來說就是透過「脫產」來營造沒錢的假象,達到「不用償還債務」的目的。 這個行為通常會需要別人幫忙,那這樣共犯也會因此而被判刑嗎?

例如在本案,原本的白色牆面,經過朱先生胡亂噴一通後,變得烏漆墨黑,法官認為原本美觀功能喪失了,本案法院認為這這樣就算是毀損的結果。 另外,在本案例比較特別的是,法院雖認定朱先生的行為成立毀損罪,而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卻給予緩刑五年,算是予其自新的機會。 然而,法院判決緩刑是附條件的,為了維護樓上謝家的生活安寧,法院命令朱先生在緩刑五年期間,不得單獨進入謝家所居住的樓層,否則有可能撤銷緩刑,而有執行的可能。 惟依刑法第357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知悉犯罪及犯人時起6個月內為之,若遲誤告訴期間,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高雄阿伯被按喇叭不爽出一腳 「金足獎」被告了 毀損罪 有民眾在社群網站上傳影片指「金足將阿伯對喇叭過敏生77了」,影片中,1名阿伯騎車進入縮減車道時,遭後方機車按喇叭示警,未料阿伯心生不滿停下機車往後瞪,隨即出腳踹了一腳,事後被報警提告毀損。 陳姓女子前年將賓士停放在台北市士林區一處路邊停車格,取車時發現車身有刮痕,警方追查出刮車的羅男,檢方依違反毀損罪起訴,士林地院一審認定,監視器畫面未拍到羅男手上持有物品,判無罪。 台南市郭姓男子19日晚間9時許到永康區向葉姓男子討債,反遭葉男兒子杜姓男子與友人聯手羞辱,郭男20日凌晨1時許再找8名朋友分乘3輛汽車報仇。 雙方人馬在東區遭遇,郭男人馬駕車衝倒對方整排機車,再持棍棒砸車,杜男等11人棄車逃逸,經路人報案,警方先依造砸車事證,依照妨害秩序與毀損罪函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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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