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4)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是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是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經超過1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過戶登記前,需先繳清遺產稅。 遺產稅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者,各繼承人對遺產稅負有連帶繳納義務,是部分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亦使其他繼承人產生稅捐債務清償的效果。 同時,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 遺產稅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但會導致繼承人須額外負擔逾期未繳加徵的滯納金。 因此,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財政部發布令釋規定,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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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如果用於第4章第2節銷售使用(即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課徵營業稅5%。
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載有結婚登記日期之戶籍謄本、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報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 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該公司在被繼承人死亡日或死亡後編製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稅務法規
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
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
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
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
收。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而若要擔保這筆款,未來受益人要用於繳納遺產稅,而不是很開心的收入自己的口袋!可以思考透過保險金信託方式一併規畫,筆者即曾協助客戶做這樣的規畫安排)。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因協助90歲高齡老母親處理被親生兒子提告的財產訴訟案,開始思考:「財產分配問題對於親屬關係的深遠影響」。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遺產稅繳的錢,要從哪裡來?律師曝未繳清後果,繼承人解套方法一篇文看懂
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10%稅率後,減除可扣抵稅額,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A:夫妻之關係為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故夫妻間財產之買賣不須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9年 土地稅法規(三)
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再轉繼承案件,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或依比率扣除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 1. 贈與稅應納稅額,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部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 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 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
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
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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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70年)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 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
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
,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3)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之公同共有人,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 倘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應辦理公告;公告除黏貼公告欄外,應刊登電子公告欄。
並且依據實務見解(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4年度署聲議字第 110 號、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50 號聲明異議決定書、國稅局):「即便繼承人已經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而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來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本文。 A: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始申請實物抵繳者,如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遺產稅逾期申報?土地繼承登記逾期?吳挺絹律師提醒:超過這期限最高罰20倍罰鍰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公告111年5-6月(期)印花稅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2.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載有死亡日餘額之集保存摺影本。 申報房屋遺產,要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主管房屋稅之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2年 土地法規(四)
全體繼承人申請以甲君所遺留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因甲君所留下來的存款及基金轉換現金共計700萬元,此700萬應先用以繳納遺產稅,土地可抵繳的稅額僅為300萬元,不能全以土地抵繳。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及核定納稅通知書日起兩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兩個月。 II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申請書應表明繳納困難,同時應檢還遺產稅繳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全體繼承人蓋章之抵繳同意書,同意書應敘明抵繳房屋、土地之坐落、地號、面積及持分或其他實物名稱及內容。 一、為使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有一致性準據,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3)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之公同共有人,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 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分期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申報土地遺產,要準備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證明(如土地登記謄本),而這些證明書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二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有關開辦繳稅之行動支付APP使用限制,請依各業者規定。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不管是手頭沒有錢負擔遺產稅,還是繼承人爭產談不攏,導致超過遺產稅繳納期限,從《遺產及贈與稅法》來看,這些稅金可能連補帶罰。 過去就有媳婦接受公公贈與的上億股權,但她卻避而不繳的案例,最後該名婦女的不動產和儲蓄型保險全數被徵收,一共繳納稅額與罰緩共5,200萬元之多。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前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要是沒有在期限內完成繳款的話,每超過2天就得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則會對納稅義務人實施「強制執行」的手段,也就是強制徵收財產,甚至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的那天止,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利率,依日加計利息徵收。 首先要留意的是: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果沒有遵守申報期限,除了本來就要繳納的「遺產稅」之外,還會額外產生「罰鍰」。 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遺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財產及依其他法律規定 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免稅之財產,即非茲所課之課徵標的物。 而所謂「課徵標的物」,係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 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之一)。 (一)、應納稅額雖未達三十萬元,如加計罰鍰及因逾期自動補報加計之利息或 因行政 救濟加計之利息已逾三十萬元時,亦可以實物抵繳(財政部66台 財稅第33350號函、財政部68台財稅第39302號函、財政部72台財稅第342 67號函)。 至因贈與而發生之其他稅費,如土地增值稅、契稅或印花稅,以及抵繳土 地欠 繳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抵繳房屋欠繳之房屋稅等等,不得併入三 十萬元以上計算。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 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或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亦應注意申請主體須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營利事業逾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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