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霧社事件發生之後,日本政府對待台灣原住民態度就變得完全不一樣,尤其在徵調高砂義勇隊到南洋協助作戰後,整個情況更大為改善。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日本政府在1942年到1943年之間約派出7次動員臺灣原住民之高砂義勇隊前往南洋叢林作戰。 1716年(清康熙55年)平埔族原住民頭目阿穆,指揮當地同族協助漢人開墾台中地方。 1729年(清雍正7年)廣東客家人簡嶽一族至拳山(今中正區公館及文山區)開墾,與當地凱達格蘭族發生糾紛,造成漢人數百人死亡(淡水廳志),全族盡滅。 1731年(雍正九年),清廷官吏對原住民族指派勞役過多,引起原住民族群起反抗,發生大甲西社抗清事件。 1766年(清乾隆31年)南北兩路理番同知設立,專門負責平埔族相關事務。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針對劃設自治區的衝擊,夷將.拔路兒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攸關國家整體資源調整及重分配,若各族均依傳統分布區域設置民族自治團體,將影響現有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劃、權限、財政收支劃分、地方參政權等事項。 原住民族因不諳法律且長期處於結構性弱勢地位,藉由訴訟途徑爭取權益的比例偏低,甚至多採認罪協商方式面對國家機關的訴追。 原住民法律扶助 國家法令未能兼顧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慣習之特殊性,導致原住民族在行使其基本文化權時,容易觸犯法令而遭到司法訴追。 扫地机器人原本使用的应该是定时打扫功能,湖乃叶将其改成了仅运作一次的工作模式。 法律文字常常使我感到畏懼,就像我走進法院那樣,不免產生某種森嚴而冰涼的感覺。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從而,本件申請低收入戶民眾拍賣中之不動產,或拍賣完成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於拍定人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之歸屬,即應視買受人是否已領有執行法院所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而定。 是以,本案申請低收入戶民眾拍賣中之不動產仍應併計核算;拍賣完成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拍定人之不動產應視執行法院是否已發權利移轉證書而定,如已發給,則不予併計核算。 1.查社會救助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準此,低收入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依本法(社會救助法)領取之家庭生活扶助費或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領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17,280元)。 2.貴市南區區公所表示民眾申請低收入戶,醫院基於醫療專業對於罹患嚴重傷、病者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對於是否「致不能工作」無法填具,倘申請人罹患嚴重癌症須在家療養無法工作,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乙節,按醫院診斷證明書係審核是否符合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之佐證參考資料之一,如未載明「致無法工作」等文字,宜請 貴府本於職權依個案實際狀況及個別差異判斷是否得予排除計算。 5.本法第5條之2規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在民意機關的部分,立法院設有6個原住民席位,分為3席山地原住民、以及3席平地原住民;直轄市、縣市與鄉鎮有超過一定人數的原住民人口時,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亦應設置原住民代表名額。 不論是平地鄉或山地鄉的選舉,漢人往往因為優越的動員能力而對選舉結果有實質的影響,在山地鄉的部分,雖鄉長必須由山地原住民擔任,但山地鄉漢人居民經常集中票源支持特定候選人,而對於當選的山地鄉鄉長有實質的影響力;至於平地鄉,由於並沒有必須由平地原住民擔任的規定,即便是在平地原住民佔多數的平地鄉,亦經常是由漢人當選鄉長,例如以阿美族佔絕大多數人口的花蓮縣豐濱鄉,直到2000年以後才出現第一位原住民籍鄉長。 地方行政機關的部分,1945年以後中華民國政府沿襲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分,將原住民分佈地區分為山地鄉與平地鄉,山地鄉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鄉長必須為山地原住民,平地鄉的鄉長則無類似的規定。 1980年代以來,原住民運動也在臺灣民主化的過程中崛起,有鑑於過去「番」、「蕃」等歧視性的稱呼有礙於原住民族內部意識的覺醒、也不利於主流漢人社會對於過去刻板印象的掃除,因此在1984年原住民運動正式興起之初,早期原運領袖便選擇以原住民自稱,以替代過去漢人及日本人在各個時期對他們亦或是出於歧視亦或是出於便宜行事所採用的他稱,並成立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做為領導早期原住民運動的先鋒。
該等按月撥付之金額,本質上係屬借款人以不動產抵押權向銀行借貸所取得之貸款資金,與一般所稱收入或收益之性質不同。 2、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附件2),有關是類受處分人刑後強制治療之相關規定,摘要說明:(一)需聲請法院裁定,及至法務部所指定強制治療處所執行。 (二)治療期間因須限制其居住場所或行動,故所衍生治療費、住院費、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惟其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與強制治療無涉之就醫部分負擔費用,仍需自行負擔。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法律扶助如何申請?
一、查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4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略以,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另依據106年9月4日召開研商辦理107年度低收入戶調查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內涵,動產係包括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合先敘明。 爰此,前揭函釋亦已揭示,用人機關縱以「以工代賑」之名進用勞工,惟非當然排除私法僱傭關係而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其間關係仍應依該勞工事實上是否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勞動力並獲取報酬者為判斷原則。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15年來默默扶助大新竹約百萬人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今天喬遷,即日起改在原新竹地院竹北簡易庭1樓繼續扶助鄉親,同時也增設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西部辦公室。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讓人們在法的規範下權利義務分明而能有秩序地和諧安樂生活。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與其他人接觸時,會發生各種不同的法律關係而須受法的規範。
原住民法律扶助: 公告111年4月份公部門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明細表及進用原住民情形彙總表
2005年6月15日,行政院在行政院會議中為紀念原住民正名歷史,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明定每年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幾世紀以來,臺灣原住民各族在與人口較多的各移民族群彼此衝突、交流的狀況之下更被迫學習外來政權的語言,加上族群的遷徙與現代生活的影響,導致很大幅度的文化、語言和族群認同的消失。 舉例來說,在大約26種已知的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統稱為臺灣南島語言)中,至少有10種語言已經消亡,5種瀕臨消亡,其他多種語言則出現輕微程度的損害。 自從語言學家認為臺灣是南島民族的發源地以來,這些語言已經有著重大的歷史意義。
1.依據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合先敘明。 1.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明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直系血親(尊、卑親屬),該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編互負扶養義務規定,同時亦為我國重視家庭倫理與親屬相互支援之傳統道德;另對於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於同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明確排除計算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者,合先敘明。 2.本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無論是否在同一戶籍內,配偶、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均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至兄弟姐妹則依實務認定,視其是否屬於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如符合者則列入計算。 3.此外修法前後之差異判斷,在於修法前家庭應計算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包括受監護者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以及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宣告禁治產者之法定代理人如屬上開3款對象,應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否則不應納入計算範圍。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款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包括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 2.又依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1.配偶死亡。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4.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合先敘明。
- 原民會表示,二○○五年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卅條、二○一三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卅一條、二○一五年修正的法律扶助法第五條,都明確指出原住民在司法程序上面對文化弱勢情境,故原民法扶業務目的,是要改善訴訟制度與原住民族文化的顯著落差,原住民接受法律扶助為其民族權利。
- 2.本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三、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1930年10月27日,霧社地區原住民族因不滿日本政府的統治,在莫那魯道為代表,爆發霧社事件,砍殺了各地警察及霧杜公學校舉行秋季運動會的日本人136名,輕重傷百餘人。
3.本案除教育部同意備案之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3所學校外,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學校,均非屬本法第5條之3第1款所稱國內學校。 2.查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家庭總收入指工作收入、資產之收益以及其他收入之總額,是以本案公務人員眷屬喪葬補助費既為薪資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併入家庭總收入列計。 2.貴府函詢有關低收入戶溢領生活補助費,惟當事人已遷出國外且名下無財產,如何辦理其收回之補救措施乙案,事涉行政作業規則,乃屬 貴管權限,請本權責自行核處。 2.查就學生活補助費之核發,係為鼓勵低收入戶子女繼續就學,增加就業技能與機會,籍以改善家庭生活環境,惟為避免福利過度,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立高中啟智學校享有公費,可否發給就學生活補助乙節,還請依上開立意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年逾15歲者仍就讀國中或國中補習學校,可否發給生活補助費案 有關低收入戶子女年逾15歲者仍就讀國中或國中補習學校,如係未間斷就學之日間部學生,基於照顧低收入戶生活及鼓勵其子女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之意旨,應可發給生活補助費。 所送台北市私立華興國中之學生,在校已享受全免費,可否比照在學領有公費者,不予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案 本案有關台北市私立華興高級中學對其附設國中部學生所採取全免費之措施,其支出費用來源如非屬公費,自不適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在學領有公費者』,不予計入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亦不核算其最低生活費用」之規定。
原住民法律扶助: 公告111年3月份公部門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明細表及進用原住民情形彙總表
另有關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3項定,「申請生活扶助,應檢附之文件、申請調查及核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經函詢本部營建署房屋租金津貼補助,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租金補貼,係為協助無力購屋之中低收入家庭租賃住宅,減輕租賃負擔,以居住於適居之住宅。 該方案係補助民眾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現金,屬現金補助之福利措施。 另民眾領取該方案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有關函詢低收入戶戶籍遷出或死亡其生活扶助費停撥時間疑義,請參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行訂定自治法規辦理。 1.按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均無「籍在人不在」用語,僅規定社會救助項目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故 貴府所稱社會救助調查相關規定「籍在人不在」一詞所依據法規命令為何? 2.有關 貴縣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大寮國中慈暉班,若非 貴府依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安置措施,自應發給兒童生活補助費。
- 第3条本办法之扶助对象为在工作职场发生就业歧视或劳资纠纷之原住民。
- 有關貴局函詢低(中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滿65歲且為營業中公司負責人者,是否以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3項核算收入之70%計算一案。
- 3.依據本法第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
- 學生出國實習至少1個月以上,倘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獲補助出國實習超過183日以上,依本法規定將取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依上開意旨,文具費及郵電費係供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支出之費用,自非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所稱家庭總收入列計範圍。
-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後,當時中華民族為中心而將臺灣原住民族稱為山地山胞和平地山胞,禁用「蕃族」。
2.本法第5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係鑒於近年來社會情勢變遷,迭有地方政府反應部分扶養義務人未履行其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情形,而審核或總清查時仍將其列計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因而不易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爰於第3項針對可排除對象,倘屬可歸類及一致性規定者,已於該項明定8款對象予以排除,並於第9款授權地方政府彈性認定,僅作概括性規定,以排除該未符履行扶養義務之家庭人口。 3.至本法第5條第3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是否因有利於取得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列入計算一節,本法第5條第3項係為排除未符履行扶養義務之家庭人口條件,建請本於權責,依前開規定自行核處。 1.依據本法第5條之1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1.社會救助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同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合先敘明。 4.本法第5條第2項既明定各款人員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是以渠等之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均不予納入家庭總收入與家庭財產核計。 1.有關辦理低收入戶審查相關問題,如非涉及法規適用疑義或法令解釋,僅屬事實認定或審核程序事項,請 貴府依本法第4條第4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本於職權訂定審核認定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2.至○○○當選鎮民代表,渠固定領取之研究費與開會期間領取之出席費及交通費等性質為何,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及第4條條文內容,係屬經常性薪資,應列為工作收入計算;另依據同條例第5條第1項:「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依上開意旨,文具費及郵電費係供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支出之費用,自非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所稱家庭總收入列計範圍。 3.另有關低收入戶死亡當月生活扶助費是否撥予繼承人或停撥乙節,請依本部90年12月19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釋略以,低收入戶案主死亡,則其當月份應領之生活扶助金係屬遺產,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核發給其遺產繼承人之規定辦理。
夷將.拔路兒表示,各版本法案未能通過的主因,包括劃設自治區的衝擊、朝野難有共識,以及原民社會意見分歧。 蒐集實務判決、學術文獻與扶助律師在訴訟上遇到的困境,整理實務及學說對相關法令及爭點的看法,提供扶助律師於訴訟上加以應用。 多重身分的矛盾女子:25年仍然感到困惑的法官、20年柴米油鹽偶爾吵著要離婚的太太,18年膽戰心驚邊做邊學的媽媽,綽號章魚的張瑜鳳法官,台大法律系、研究所畢業。 求學時代除了圖書館(其實很少去)以外,最常出現的就是原住民部落和桌球比賽場地。 閱讀本書,讀者除了可以品嚐故事的魅力,書中還有「法官內心話」及「法律Q&A」的實務解析,讓本書另外具有說理性與實用性。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官內心話」是對於大學入學考試題目的進一步討論,而「法律Q&A」則為具體法律問題的解答,對於民眾經常面對的法律疑義,提供淺顯易懂的說明,及深入思考的引序。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規類連結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面對司法程序的是外國人,但是只要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4條的規定,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喔。 像是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或是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都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法第 1 條即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